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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广东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

更新:2024-9-21 14:19:00    发【fā】布:大学生必备网      纠错

2024年广东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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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建设职业技术学院2024年夏季高考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zǒng】    则【zé】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工作顺利【lì】进行,切实维护【hù】学校和考生的合【hé】法权【quán】益,依据《中华人民共【gòng】和国教育法【fǎ】》《中华人民【mín】共和国高等教育法【fǎ】》以及教【jiāo】育【yù】部【bù】、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shěng】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结【jié】合广东建设职业技【jì】术学院招生工作【zuò】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píng】竞争、公正【zhèng】选拔、公开【kāi】透明,坚持德智【zhì】体美劳全面考核、综【zōng】合评【píng】价、择优录取。学校招生【shēng】工【gōng】作接【jiē】受【shòu】学校【xiào】纪检监察部门【mén】、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广东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2741

第五条  学校地址:

广州校【xiào】区:广东省广【guǎng】州市白云区【qū】广花二路【lù】638号;邮政编码:510440

清远校区:广东省清远【yuǎn】市清城区【qū】东城街道环【huán】城东路北38号;邮【yóu】政【zhèng】编码【mǎ】:511500

第六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dì】十条  毕(结【jié】)业颁【bān】证:对取得我校学籍,在规定【dìng】年限内【nèi】达到所在专业毕【bì】(结)业要求者【zhě】,颁发广东建设职业技术【shù】学院【yuàn】普【pǔ】通高等【děng】学校【xiào】毕(结)业证书。退学学生,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或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yī】条【tiáo】  学【xué】校设【shè】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néng】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xiào】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贯【guàn】彻【chè】执行教育【yù】部和广东【dōng】省招生委员会有关【guān】普通高校考试招【zhāo】生【shēng】政策,负【fù】责【zé】制【zhì】定学校【xiào】招生章程【chéng】、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zhāo】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zhāo】生工作的具体【tǐ】实【shí】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dà】事项。

第十二条【tiáo】  学校招生办公室【shì】为【wéi】学校招【zhāo】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zhǔ】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de】招生规【guī】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zhāo】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zuò】,处理【lǐ】招【zhāo】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zuò】人员【yuán】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yǒu】关考试命题的规【guī】定,主【zhǔ】动接受纪检监【jiān】察部门和【hé】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jiān】察部门组成的考【kǎo】试招生监察【chá】小组,对招生【shēng】工作全过程实【shí】施监督【dū】。在录取期【qī】间成【chéng】立信访【fǎng】组,安排专人负责【zé】考【kǎo】生【shēng】和社会【huì】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录取批次为专科批次。

第十五【wǔ】条  学校分专【zhuān】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jun1】以生源省【shěng】(区、市【shì】)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shí】六条  学校【xiào】开展“三二【èr】分【fèn】段专升本协同育人项目实验班”,通【tōng】过【guò】广东省夏【xià】季普通高考招收学生,与学【xué】校其他专业同批次录取,单独代码【mǎ】招生,单独编班。试点专业【yè】实【shí】验班学生按五【wǔ】年【nián】人才培【péi】养【yǎng】方【fāng】案【àn】要【yào】求,完成三年高职学【xué】段学习,各项考核合格,并符合相关条件和【hé】要求的,获得我校普通高职(专科)毕业证书【shū】。通过转【zhuǎn】段选拔考核【hé】合格的实验【yàn】班学生【shēng】进入协同育【yù】人本科高校试点专【zhuān】业学【xué】习【xí】两年,符合相关【guān】条件和要求的,可获得普通【tōng】本科毕业证书和学【xué】位证书【shū】。非【fēi】实验班学生,不得转【zhuǎn】入试点专业实验班【bān】学习。具体合作本科院校及【jí】专业如【rú】下:

(一)建筑工【gōng】程技术专业【yè】与广州理工【gōng】学院【yuàn】土木【mù】工程专【zhuān】业联合开展“三二分【fèn】段专升本协同育人项目”;

(二)建设【shè】工程【chéng】监理专业与广州【zhōu】理工【gōng】学院工【gōng】程管理专业联合开展“三【sān】二【èr】分段专升本协同育人项目”;

(三)道路与桥梁工程技术【shù】专业与广【guǎng】州理【lǐ】工学院土【tǔ】木工程专业联合开展【zhǎn】“三二分段【duàn】专升【shēng】本【běn】协同育人项目”;

(四【sì】)建筑【zhù】动画技术专业与广州理工学【xué】院数【shù】字媒体技【jì】术专业【yè】联合开展“三二分【fèn】段专升本协同育【yù】人【rén】项目”;

(五)建筑设备工程技术专【zhuān】业【yè】与广州理【lǐ】工学院建【jiàn】筑环境【jìng】与能【néng】源【yuán】应用工程专业联合开展“三【sān】二分段专升本协【xié】同育人项目”;

(六)建筑室内设计专业与广州科技职业技术大学环境艺术设计专业联合开展“三二分段专升本协同育人项目”;

(七)大数【shù】据与会计专业与广州南方学院会计学专业联合开展“三二分【fèn】段【duàn】专升本【běn】协同【tóng】育人项【xiàng】目”;

(八)工程【chéng】造【zào】价专【zhuān】业与广州理工学院工【gōng】程造价专业【yè】联合【hé】开展【zhǎn】“三二分段专升本协同育人项目”。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qī】条  学校【xiào】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xué】校负【fù】责、招办监督”的录取【qǔ】体制,严格【gé】遵守教育部、省(区、市)招生【shēng】办公【gōng】室的有【yǒu】关【guān】招生【shēng】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kāi】、公平【píng】、公正的原则【zé】,以考生高考成【chéng】绩为基本【běn】依据【jù】,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lù】取。

第十【shí】八条【tiáo】  在省(区、市)招生委员【yuán】会按照普通类(历【lì】史类【lèi】、物理类),艺体类(美术与设计【jì】类)分别划定的录取控制【zhì】分数线上分类录取。

第十【shí】九条  在广东省报考专科层次【cì】院校【xiào】及专业,计入高考总成绩的3门普【pǔ】通【tōng】高【gāo】中学【xué】业水平选择性考【kǎo】试科目对应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yè】水平合格性【xìng】考【kǎo】试科【kē】目须合格。具体要求以广东【dōng】省当年招生录取【qǔ】工作【zuò】文【wén】件为准。

第二十条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shí】一条【tiáo】  在思想【xiǎng】政【zhèng】治品德【dé】考【kǎo】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gé】、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学校提档【dàng】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成绩、专【zhuān】业志【zhì】愿,以及学校录【lù】取原则【zé】择优【yōu】录取【qǔ】。

第二十二条  普【pǔ】通类【lèi】(历【lì】史【shǐ】类【lèi】、物理类【lèi】)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实行“专【zhuān】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填【tián】报【bào】专业【yè】志愿【yuàn】顺序,按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kuàng】从高到【dào】低排序录取。考生【shēng】投档总分【fèn】排【pái】位相同【tóng】时,优先【xiān】录【lù】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shēng】。

学【xué】校在无排位或排位分的省(区、市)的同分点处理办法:按照普通高【gāo】考单科顺【shùn】序及分数【shù】从高到【dào】低排【pái】序【xù】:历史类为语【yǔ】文、数学、外语、历史、综合【hé】,物理类【lèi】为数学、语文、外语、物理【lǐ】、综合。

第二十三条  艺体类【lèi】统考【kǎo】专业分档时,根据各【gè】省【shěng】(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在考【kǎo】生符【fú】合专业要求的基础上,实行“专业【yè】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报专业【yè】志愿【yuàn】顺序,按考生投档【dàng】总分排位情况从高【gāo】到低录【lù】取。考生投档总【zǒng】分相同【tóng】时,按【àn】照考生排位【wèi】择优录取。当考生【shēng】排位相同时【shí】,优先【xiān】录取修【xiū】习相关【guān】专【zhuān】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四条  考生所【suǒ】填报的所有专【zhuān】业志【zhì】愿【yuàn】均未被录取【qǔ】时,若服从【cóng】专业【yè】调剂,按考生投档【dàng】总分从高到【dào】低调剂到同【tóng】一院校【xiào】专【zhuān】业组内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guān】专【zhuān】业要求的专业录取;考生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dàng】处理。

第二【èr】十五条  学校公【gōng】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fēi】英【yīng】语语种考生需【xū】慎重【chóng】报考。

第二十六条  有【yǒu】关加分或照顾【gù】录取政策,按各省(区、市【shì】)有关【guān】规定执行。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七条【tiáo】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tǐ】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huì】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zuò】指导意【yì】见》(教【jiāo】学〔2003〕3号)和《教育【yù】部办公【gōng】厅 卫生【shēng】部办公厅关于普【pǔ】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gān】项【xiàng】目检测【cè】有关问【wèn】题的【de】通知》(教【jiāo】学厅〔2010〕2号)的有【yǒu】关规【guī】定执行。对于残【cán】障【zhàng】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yè】要求【qiú】,且【qiě】高考成绩达【dá】到【dào】录取标准,予以正常【cháng】录取。

学校【xiào】招生专业【yè】对考生身体【tǐ】素质的具体【tǐ】要求详见各省(区、市【shì】)招生办公室公【gōng】布的招【zhāo】生【shēng】专业目录。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rù】学后,学校以教育部【bù】、卫生部、中国残【cán】疾人联合会【huì】制定的《普【pǔ】通【tōng】高等【děng】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教【jiāo】育部办公【gōng】厅 卫生部办公【gōng】厅关于普通高【gāo】等学校招【zhāo】生学生入【rù】学身体检查取消乙【yǐ】肝项【xiàng】目检测有【yǒu】关问题【tí】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为依据,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经【jīng】复【fù】查【chá】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bú】宜就读已录取【qǔ】专业【yè】者【zhě】,按有关学籍管理规【guī】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学籍。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二【èr】十九条  经学【xué】校夏季高考招生录取的考生【shēng】,须在规定【dìng】时间内办理缴【jiǎo】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dì】三十【shí】条  新生【shēng】入学三个月【yuè】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huà】、健康等方面的【de】复【fù】查。对在报名【míng】和【hé】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jì】违规【guī】行为者,将按规【guī】定取消学籍。

新生入学复查相关工作按广东省招生办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一条  本校收【shōu】费标准按【àn】《关于调整公办普【pǔ】通【tōng】高校【xiào】学费【fèi】的通知》(粤发改【gǎi】价格【gé】〔2016〕367号)、《关于【yú】完善我省职业技术教育收费管理【lǐ】政【zhèng】策的通知》(粤价〔2008〕150号)和《广东省发展改【gǎi】革委 广东【dōng】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gāo】等学校【xiào】学分制收费管理办【bàn】法(2021年修订)>的【de】通【tōng】知》(粤发【fā】改规〔2021〕10号)公【gōng】布的【de】标准执行。

本【běn】校住宿【xiǔ】费收费标准按《广东省高等院校和中专学校住宿费核准【zhǔn】表》(2013教育收费核字第013号【hào】)、《广东【dōng】省【shěng】发展【zhǎn】改革委关于核准中山大学【xué】等【děng】17所学校学生公寓【yù】(宿舍)住宿费标准的复函》(粤发改价格函〔2021〕1059号【hào】)、《广东省发展改革【gé】委关于核准中【zhōng】山【shān】大学等27所【suǒ】学校学生公寓(宿舍)住宿【xiǔ】费标准的【de】复函【hán】》(粤发改价格函〔2021〕2538号)和《广东省【shěng】发展改革【gé】委关于核准中山大【dà】学等【děng】14所学校学生【shēng】公寓(宿舍)住【zhù】宿费标准的【de】复【fù】函》(粤发改价格函【hán】〔2023〕511号)指导的【de】标准【zhǔn】执行。

学费【fèi】:文【wén】科类专业学费5250元/生【shēng】•学年;艺【yì】术类【lèi】专业学费【fèi】10000元/生•学【xué】年;其他类专业学费6410元/生•学年【nián】。

住宿费【fèi】(配置空【kōng】调):广州校区1080元/生•学年【nián】(含基【jī】本水电【diàn】费);清远校区1200元/生【shēng】•学【xué】年(不含基本水【shuǐ】电费)。

入学时收费标准如有调整,将按政府最后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二条  国家助【zhù】学贷款、奖学金、助学【xué】金等助学措施【shī】按照教育部、广东省【shěng】教【jiāo】育厅和学【xué】校相【xiàng】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三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0-36409106/0763-3919510

电子邮箱:zhaoban@gdcvi.edu.cn

学校网址:https://www.gdcvi.edu.cn

招生网址:https://zb.gdcvi.edu.cn

第【dì】三十四【sì】条  接收纪律监督与申【shēn】诉的联系部门:学校【xiào】纪检室

联 系 人:谭老师

监督电话:0763-3919526

电子邮箱:jwb@gdcvi.edu.cn

第十一【yī】章 附    则【zé】

第三十【shí】五条  本章程经学院院长办公会议【yì】讨论审查通过【guò】,适用于学【xué】校【xiào】2024年夏季普通高考专科【kē】招【zhāo】生工作,自公【gōng】布之日【rì】起施行【háng】。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广东建设职业技术学【xué】院授【shòu】权【quán】广东建设职业【yè】技术学【xué】院招生办【bàn】公室解释。本章程若【ruò】与国家和各省(区【qū】、市)的规定不【bú】一【yī】致,则以国【guó】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dìng】为【wéi】准【zhǔ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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