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院校库>招生章程>普通高考>云南理工职业学院

2024年云南理工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更新【xīn】:2024-9-21 11:39:04    发布:大学生必备【bèi】网      纠错

2024年云南理工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本文为大家整理的是2024年云南理工职业学院【yuàn】招【zhāo】生章程,主要包含办学【xué】类型、办【bàn】学层次、招生计【jì】划、报考条件、录取【qǔ】规则、收费标准、奖助【zhù】学金、学校【xiào】地址等信息,以下是详细【xì】内容,希望对【duì】大家有所帮助【zhù】。

云南理工职业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治招,维护本校招工作的正常秩序,依【yī】据《中华人民共【gòng】和国教育法》《中华【huá】人【rén】民共和国高【gāo】等教【jiāo】育法【fǎ】》,结合【hé】国【guó】家【jiā】教育部、云南省教【jiāo】育厅有关规【guī】定,特制定本校招生章程。

第二条 本校【xiào】招生工作在学校【xiào】招【zhāo】生工作领导小【xiǎo】组领导及【jí】监督下【xià】依法开展,由学校招【zhāo】生就业处具体实施。

第二章  学校基本情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云南理工职业学院

第四条 英文【wén】名称:Yunnan Polytexhnic College,英【yīng】文缩【suō】写:YPC

第五条 学校国标代码:14675

第六【liù】条 办学地【dì】点:云南【nán】省【shěng】昆【kūn】明市安宁职教园区麒麟路19号

第七条 院校性质:营利性民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

第八条 办学定位:坚持专业设置与人才【cái】培养【yǎng】为地方经济发展、产业升【shēng】级转型服务【wù】;建【jiàn】设【shè】以新工科专业为引领、理工科【kē】专业为主、其【qí】他专业协调【diào】发展的专【zhuān】业结构;坚持产【chǎn】教融【róng】合、校企合【hé】作的新职【zhí】教办学路径;培养具有社会责【zé】任感、综合素质高、实践【jiàn】能力强、专【zhuān】业基础扎实的【de】技【jì】术技【jì】能型人才。

第九条 学历证书的【de】颁【bān】发【fā】:学生修完教学计划【huá】内规定的全部课【kè】程且【qiě】成【chéng】绩合格,颁发国家教育部备【bèi】案的【de】云南理工职业学院全日制普通【tōng】专科毕业,国家承认学历,享受国家普通高校毕业生待遇。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shí】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班子组【zǔ】成【chéng】的【de】招生【shēng】工作领导小组,其主【zhǔ】要职责【zé】是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工【gōng】作【zuò】有【yǒu】关事宜,讨论决定学校招生工作的重要事【shì】项。

第【dì】十一条 招生就业处作【zuò】为学校的常设工作机构【gòu】,负责学【xué】校招生的日【rì】常工作,其主【zhǔ】要【yào】职责是:

(一【yī】)执行国【guó】家教育部有关【guān】招生法规、政策以及【j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zhǔ】管【guǎn】部门有关招【zhāo】生政策。执行学校招【zhāo】生章【zhāng】程及招生工作【zuò】领导小组的决【jué】定。

(二【èr】)根据【jù】学校年度招生【shēng】计划【huá】,科学、合理地【dì】编制和实施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三)组织开展学校招生宣传工作,做好招生信息服务及咨询工作。

(四)负责招生录取工作,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五)配合学校对录取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复查。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dì】十二条 学校按照上级部门核定【dìng】的年度招生规模,依据教育【yù】部【bù】文【wén】件精神和自身发展实际,结合近年分【fèn】省(区、市)、分专业计划编制与执行情况,统筹考虑【lǜ】生【shēng】源结构【gòu】、区域均衡【héng】、生源质【zhì】量等因【yīn】素,科学、合理编【biān】制【zhì】学校分省(区、市)、分【fèn】专【zhuān】业来源计【jì】划【huá】。按要求及时向各有关省【shěng】(自治区、直辖市)招生【shēng】考试院(招生考【kǎo】试办公【gōng】室)报送备案。本校【xiào】在各【gè】省的招【zhāo】生专【zhuān】业及计划【huá】以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门【mén】批准公布为准【zhǔn】。

第十【shí】三条 学校预留计划不超过【guò】学校招生计划总数的1%,并【bìng】报主【zhǔ】管部【bù】门审核【hé】、教育部备案,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yuán】的不平衡【héng】。预【yù】留【liú】计划使用的基本原则是:集体决议、顺延录取【qǔ】、公【gōng】开透明。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dì】十四条 严格执行“学校【xiào】负责,省级主【zhǔ】管【guǎn】部门监督【dū】”的原【yuán】则实施【shī】新生录取工【gōng】作。学校【xiào】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zhēng】、公正【zhèng】选拔,公开透明【míng】、德智体美【měi】劳等方面全面考核【hé】、综合评价【jià】、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shí】五条 报考本校考【kǎo】生必须参【cān】加全国普通高等【děng】学校招生统一【yī】考试。招【zhāo】生【shēng】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六条 体检标准执【zhí】行教育部、卫生部、中【zhōng】国残疾人联合【hé】会【huì】印发的《普【pǔ】通【tōng】高等学院招生【shēng】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yǒu】关规定。新生【shēng】入【rù】校后【hòu】,学校统一【yī】进行新生【shēng】体检复查【chá】工作,对不符合招生条件和各【gè】类【lèi】弄虚作假的学【xué】生将取消其入【rù】学资格【gé】。

第十【shí】七【qī】条 对于符合生源所在地【dì】省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de】加【jiā】分或降分投【tóu】档考生,本【běn】校【xiào】原则【zé】上同意执行。

第十【shí】八条 本校提档比例【lì】按照所在省的【de】招生政策执行。本【běn】校对投档考生按照【zhào】志愿先后【hòu】、分【fèn】数高低的原则依次录【lù】取,考生【shēng】在同【tóng】等条件下参照【zhào】文化课成绩总分、语文、数学【xué】成绩排【pái】序方式【shì】从高到低录取。

第十九条 普通类【lèi】录取规则:专业【yè】志【zhì】愿以“专业志愿优先”为【wéi】原则【zé】,充分尊重考生志【zhì】愿,不设专业“级差”。对相同专业志愿【yuàn】的考生从【cóng】高分到低【dī】分顺序录取。在考【kǎo】生所【suǒ】报专业志愿均【jun1】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diào】剂【jì】者【zhě】,调到缺额专【zhuān】业录取;对不服从调剂者【zhě】,作退档【dàng】处理。

第二十条 体育类录取规则:考生高考文【wén】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均需【xū】分别达到【dào】考生【shēng】所在省份相应的【de】体育类专【zhuān】科录取最低控制【zhì】分数线,按【àn】投【tóu】档成绩从高【gāo】到低录取。同等条件下参照文化课成绩总分、语文、数【shù】学【xué】成绩【jì】排序方式【shì】从高到低【dī】录【lù】取。

第二【èr】十一条 学校按照理工类【lèi】、文史类、体育类、三校生分类【lèi】录取,高考综合改革试【shì】点各省(自治【zhì】区、直辖市)按其高【gāo】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进【jìn】行录【lù】取【qǔ】。

第二十二条【tiáo】 凡发现【xiàn】提供高考【kǎo】录取【qǔ】材料弄虚作假者【zhě】,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zī】格及学籍,报省教育【yù】厅【tīng】审【shěn】批【pī】备案,学生退回【huí】原高【gāo】考报名学校和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三条 录取结果通过本校官网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招生专业及收费标准

第二十四条 本校学费和住宿费以学校向云【yún】南【nán】省发展和改革【gé】委员会、云【yún】南【nán】省教【jiāo】育【yù】厅报备的标准为准。

第七章  资助政策

第二十五条 奖助学金【jīn】:特别优秀【xiù】的学生经评审可获得国家奖学金【jīn】(每生每年8000元)和省政府【fǔ】奖【jiǎng】学金(每生【shēng】每【měi】年6000元【yuán】);品【pǐn】学兼优家庭【tíng】经济困难学生经评【píng】审可获【huò】得国家励志奖学【xué】金(每生【shēng】每年【nián】5000元)、省政府励【lì】志奖【jiǎng】学金(每生每年4000元);家【jiā】庭经济困难学生经认定和【hé】评审可获得国家助学金(一【yī】等:每生每年3800元;二等:每生每【měi】年2800元);当年参加高考,成绩优【yōu】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kě】参评云南理工【gōng】职【zhí】业学院新【xīn】生“筑梦”奖【jiǎng】学金,每生一次性奖励【lì】3000元。

第二【èr】十六条【tiáo】 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zī】助【zhù】: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yì】、招【zhāo】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huò】入学的学生【shēng】实行学费补偿、国家【jiā】助【zhù】学【xué】贷【dài】款代偿或学费减免【miǎn】,每生每年【nián】最高不超【chāo】过【guò】16000元。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zhuān】科生国家【jiā】助学金每生每【měi】年【nián】3300元【yuán】;应往届专科【kē】毕【bì】业生参军入伍,政府【fǔ】给予每人【rén】一次【cì】性奖励【lì】6000元;学生从学校所在地批准入伍后,学校所在地政府还【hái】将在义务兵服役期间每年给予义【yì】务兵家庭优待金,以学校所【suǒ】在地【dì】政府【fǔ】实际发放标准为准。

第二十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学生【shēng】可根据实际【jì】情【qíng】况到户籍所在地县级学【xué】生资助管【guǎn】理中【zhōng】心申请生【shēng】源【yuán】地【dì】国家助学贷款,贷【dài】款额度每人【rén】每【měi】年不超过16000元。

第二十八【bā】条 学校每年从学【xué】费【fèi】收入中提取【qǔ】不【bú】少于【yú】5%的资金用于【yú】奖【jiǎng】励和资助学生。学校设置了临时困难补助,帮助遭受突【tū】发【fā】自然【rán】灾害【hài】影响或本【běn】人突【tū】患重【chóng】大疾病、家庭突【tū】发变故等【děng】特殊情况而出现【xiàn】家【jiā】庭经【jīng】济临时【shí】困难的在校学生顺利渡过难关。学【xué】校提供以教【jiāo】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图书管理助【zhù】理和学校公共【gòng】服务等为主【zhǔ】的勤【qín】工助学岗位,用于改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条件。勤【qín】工助学酬金原则上不低【dī】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de】最低【dī】工【gōng】资【zī】标【biāo】准或【huò】居民最【zuì】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二十九条 大学生基本医疗【liáo】保险:根据国家医【yī】保相关政策,学生可享受大学生基本医疗【liáo】保险【xiǎn】,住院【yuàn】报销【xiāo】比例达80%以上。

第三十条 基层就业学费补【bǔ】偿【cháng】贷款代偿:毕业【yè】生毕业后【hòu】3年内到云南省【shěng】25个边境县和迪庆【qìng】州3个县辖区内【nèi】乡【xiāng】镇及以下基层单位就【jiù】业、自愿服务3年以上的【de】,可申请【qǐng】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dài】偿,每生每【měi】年不【bú】高【gāo】于8000元。

第八章  监督机制

第【dì】三十一【yī】条 学校实施招【zhāo】生【shēng】录取“阳光【guāng】工【gōng】程【chéng】”,严格执行国家教育【yù】部、云南省教育厅招生工作相【xiàng】关政策【cè】要求,自【zì】觉接受学【xué】校招生领导小组、考生和社【shè】会的监督,保障【zhàng】考生的合法【fǎ】权益,保证学校招生工作的【de】公开、公正、公平。学校未【wèi】委托任何中【zhōng】介机【jī】构【gòu】招生【shēng】。监【jiān】督举报电话:0871-68677607。

第九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若【ruò】与国家法【fǎ】律法规【guī】或【huò】上级部门【mén】政策相悖时,以国【guó】家法律法规和上【shàng】级部门政策为准【zhǔn】。

第三十三【sān】条 本【běn】章程及其他未尽事宜由学校招生工作【zuò】领导小组或招生【shēng】就【jiù】业处负【fù】责解【jiě】释。

第十章  学校联系方式

第三十四条【tiáo】 招生咨询电话【huà】:0871-68314776

第三十五条 传真:0871-68677667

第三十六条 邮编:650304

第三【sān】十七条 学校【xiào】网站【zhàn】:http://www.ynlg.com

第【dì】三十八条 学校【xiào】地【dì】址:云南【nán】省昆【kūn】明市安宁职教【jiāo】园区麒麟路19号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běn】章程通过阳光高考平台【tái】和【hé】学校招生网向社【shè】会【huì】发布。

第四【sì】十条【tiáo】 被录取新生,必【bì】须按照录取通知【zhī】书【shū】规定的日期,按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xù】,因故不能按期【qī】报到者,须【xū】凭有【yǒu】关证明【míng】,提前向学校申【shēn】请延期报到。逾期不报到且【qiě】未请假者,按自【zì】动【dòng】放【fàng】弃【qì】入学资格处理【lǐ】。

第【dì】四十一条 新生入【rù】学后,学校按规定进行体【tǐ】格复检【jiǎn】和入学资格复查。不符【fú】合【hé】录取条件者,经调查属实,报请有关【guān】部门批准【zhǔn】,取消【xiāo】入【rù】学资格【gé】,退回原籍。

第【dì】四十二条 本章【zhāng】程【chéng】由学校招生工作【zuò】领导小【xiǎo】组及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