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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广州康大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

更新:2024-9-21 15:17:03    发布:大【dà】学生必【bì】备网      纠错

2024年广州康大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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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康大职业技术学院2024年夏季高考招生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dì】一条  为保证学校夏【xià】季高考招【zhāo】生工作顺利进【jìn】行,切实维护【hù】学校和考生的合【hé】法权益,依据【jù】《中华【huá】人【rén】民共【gòng】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gòng】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jí】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shěng】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dìng】,结合广州【zhōu】康【kāng】大职业技【jì】术学院招【zhāo】生工作实际情况【kuàng】,制定本【běn】章程【chéng】。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坚【jiān】持德智体美劳【láo】全面【miàn】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qǔ】。学校招生工作接受【shòu】学【xué】校纪检【jiǎn】监察【chá】部【bù】门、考生、家长【zhǎng】以及社会各界的【de】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广州康大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2575

第五条  学校地址:

校本部: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龙湖街道;邮政编码:511363

第六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bì】(结)业颁证:对取得我校学籍,在规定【dìng】年限内达到【dào】所在【zài】专业毕(结【jié】)业要求者,颁发广【guǎng】州康大【dà】职业技术【shù】学院普通【tōng】高【gāo】等【děng】学校毕(结)业证书。退学学生,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或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dì】十一条  学校【xiào】设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zhí】能部门负【fù】责人【rén】、学校教【jiāo】师、学生【shēng】及校友代表组成的【de】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行教【jiāo】育部和广【guǎng】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guān】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规定【dìng】和实【shí】施细则、确定【dìng】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zhāo】生计【jì】划,组织管【guǎn】理招生工作的【de】具体实施,协调处【chù】理招生【shēng】工作中【zhōng】的重大【dà】事项【xiàng】。

第十二条【tiáo】  学【xué】校招生办公【gōng】室为学校招【zhāo】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zhǔ】要【yào】职责【zé】是根据学校【xiào】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biān】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qǔ】工作【zuò】,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shēng】工【gōng】作人【rén】员必须严格遵守【shǒu】招生纪【jì】律和有关考【kǎo】试命题的规定,主动接受纪检【jiǎn】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jiān】督。

第十三条【tiáo】 学校【xiào】设立由【yóu】学校领【lǐng】导和纪检监察【chá】部门组成【chéng】的考【kǎo】试招生监察小组,对【duì】招生【shēng】工作【zuò】全过程实施监督【dū】。在录取【qǔ】期间成立【lì】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zé】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录取批次为专科批次。

第十五条【tiáo】  学校分专【zhuān】业招生【shēng】计划及有关【guān】要求均以生源【yuán】省(区、市)公【gōng】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liù】条  学【xué】校遵循教育部规【guī】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de】录取体制,严格遵守【shǒu】教育部【bù】、省(区【qū】、市【shì】)招生办公【gōng】室的有【yǒu】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kāi】、公平、公正【zhèng】的原则,以考【kǎo】生【shēng】高考成绩为基本【běn】依【yī】据,综合衡量德智【zhì】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dì】十【shí】七条  在【zài】省(区、市)招生委员会按照普【pǔ】通类(历【lì】史类、物理【lǐ】类)划定的【de】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分类录取。

第十八条【tiáo】  在【zài】广【guǎng】东省报考专科层次院校及【jí】专业,计入高考总【zǒng】成绩的3门【mén】普【pǔ】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kǎo】试科目【mù】对应的【de】3门普【pǔ】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科【kē】目须合格。具【jù】体要求以广东省当年招【zhāo】生录取工作文件【jiàn】为准。

第十九条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tóng】批录取最低【dī】分数线,符合学校【xiào】提档要求【qiú】的情况【kuàng】下,依据考生成绩【jì】、专业志【zhì】愿【yuàn】,以及学校录取原【yuán】则择优【yōu】录取【qǔ】。

第二十一条【tiáo】  普【pǔ】通类【lèi】(历史类【lèi】、物理类)专业【yè】分档时,根据各省【shěng】(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hòu】,实行【háng】“专【zhuān】业志愿优先”原则【zé】,根【gēn】据考生【shēng】填报专业志愿顺【shùn】序,按考【kǎo】生【shēng】投档总【zǒng】分排位情况从高【gāo】到低排序录【lù】取。先安排排位高的考生的第【dì】一专【zhuān】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mǎn】,再【zài】逐一查看该生的【de】后续专业志愿【yuàn】。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jī】础【chǔ】知识(模【mó】块【kuài】)的考生。

第二十二条  考【kǎo】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yè】调剂,按考生【shēng】投档总【zǒng】分【fèn】从【cóng】高到【dào】低调【diào】剂到【dào】同一院【yuàn】校专业组内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yè】要求的专【zhuān】业录取;考生不【bú】服【fú】从调剂的【de】,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三条【tiáo】  学校公【gōng】共外【wài】语【yǔ】教学为英语,非【fēi】英【yīng】语语种考生需慎重报考。

第二十四条  有【yǒu】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按【àn】各【gè】省【shěng】(区【qū】、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五【wǔ】条【tiáo】  学校录取考【kǎo】生的体检标准按【àn】照教【jiāo】育部【bù】、卫生部、中国残【cán】疾人联合会颁布的【de】《普通高等学【xué】校招生体检工作指【zhǐ】导意【yì】见》和【hé】《教育部办公厅【tīng】 卫生部办公厅【tīng】关于【y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shēng】学【xué】生入学身【shēn】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tōng】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háng】。对于残障考生,若其生【shēng】活能够自理,符【fú】合【hé】所报专业【yè】要求,且【qiě】高考成绩达到【dào】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

学【xué】校招生专业对考生身【shēn】体素质的【de】具体要求详见各省(区【qū】、市【shì】)招生办公室公布的【de】招【zhāo】生专业目录。

第二十六条【tiáo】  新生【shēng】入学【xué】后,学【xué】校以教【jiāo】育部、卫生部【bù】、中国残疾人联合【hé】会制【zhì】定【dìng】的《普通高等学校【xiào】招生体【tǐ】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gōng】厅【tīng】 卫生部【bù】办公厅关于普通【tōng】高等学校招【zhāo】生学生【shēng】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yǐ】肝项目【mù】检测有【yǒu】关问题的【de】通知》为依【yī】据,对新生身【shēn】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经【jīng】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yí】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yǒu】关学【xué】籍【jí】管理规定【dìng】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学籍。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二十七条【tiáo】  经【jīng】学校夏季高考【kǎo】招生录【lù】取的考【kǎo】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bàn】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rù】学三【sān】个月内,将对学生【shēng】进行政【zhèng】治【zhì】、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duì】在报名和考【kǎo】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huò】其【qí】他违纪违规行为【wéi】者,将按【àn】规【guī】定取消学籍。

新生入学复查相关工作按广东省招生办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九条  学【xué】校收费【fèi】标准按《广东省发展改革【gé】委【wěi】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dōng】省人【rén】力资源和社会保【bǎo】障厅关于取消我省民【mín】办高【gāo】校和民办【bàn】中【zhōng】职学【xué】校收费备案以及住宿费核准有关问题【tí】的【de】通【tōng】知》(粤发【fā】改价格〔2016〕657号)的有关【guān】要求【qiú】执行。

学费、住【zhù】宿【xiǔ】费参见生源【yuán】省(区【qū】、市)招生专业【yè】目录或【huò】学校招生网相关通知。

第三十条  生源地信【xìn】用助学贷款【kuǎn】、奖学金【jīn】、助学金等助学【xué】措施按照教育部【bù】、广东省【shěng】教【jiāo】育厅和学校相关【guān】规定【dìng】执行。

国家在我校设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jiǎng】学金和国家助【zhù】学金,每学【xué】年评选一次【cì】。学校设立【lì】校内一、二、三等奖学金,每【měi】学年评选一次。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协助家庭【tíng】经济困难学生办理【lǐ】生源地信用助学贷【dài】款【kuǎn】。学校同时还为家庭经济困【kùn】难学【xué】生【shēng】提供“绿色通【tōng】道”入学【xué】、发放【fàng】临时困难补贴、提供【gòng】勤工助学岗位等一系【xì】列助学服务【w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shōu】为士官、退役【yì】后复学【xué】或入【rù】学的大学生可享受【shòu】国家相应【yīng】的学费补偿、国【guó】家助学贷款代【dài】偿、学费减免。全日制【zhì】在校退役士兵学【xué】生【shēng】全部【bù】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xué】金。

注明:最新学生资助政策将以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一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0-82878969 82878293

传    真:020-82878969

电子邮箱:kdvtc_zsb@163.com

学校网址:https://www.kdvtc.edu.cn

招生网址:https://zsb.kdvtc.edu.cn

第【dì】三十二【èr】条  学校纪【jì】委办公室、监察处【chù】负责监【jiān】察、监督学校招【zhāo】生工作,并接【jiē】受相关申诉。

联  系  人:梁群

监督电话:020-82879879

传      真:020-82872188

电子邮箱:kdvtc_edu@163.com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sān】十三条  本章程经学校校长【zhǎng】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tōng】过,适用【yòng】于学校【xiào】2024年夏季普通高考【kǎo】专科招【zhāo】生工作,自公布之日【rì】起【qǐ】施行【háng】。

第三十四条【tiáo】  本章程由【yóu】广州康【kāng】大职业技术学院授权广州康大职【zhí】业【yè】技术学院招生办【bàn】公室【shì】解释。本章程若与【yǔ】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不一【yī】致,则以国家和【hé】各【gè】省(区【qū】、市)的【de】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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