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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广州工商学院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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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广州工商学院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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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工商学院2024年夏季高考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shí】维护学校【xiào】和考【kǎo】生【shēng】的合法权益,依【yī】据《中华人民【mín】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hé】国高等教育【yù】法》以及【jí】教育部【bù】、广东省教育【yù】厅、广【guǎng】东省招生【shēng】委【wěi】员会有关规定,结合广【guǎng】州工商学院招生工作实【shí】际情况,制定本章【zhāng】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zuò】坚持【chí】公平【píng】竞争、公正【zhèng】选拔、公【gōng】开透明【míng】,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zōng】合【hé】评价、择优录取【qǔ】。学校招生【shēng】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shè】会【huì】各界【jiè】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广州工商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3714

第五条  学校地址:

校本部(广州校区):广州【zhōu】市花都【dōu】区狮岭南【nán】环路28号;邮政编【biān】码:510850

佛【fó】山校区:佛山市【shì】三水区【qū】乐平镇三【sān】花【huā】路166号;邮政编码:528138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高职(专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结)业颁证:对【duì】取得我【wǒ】校【xiào】学籍,在规定年限内达【dá】到【dào】所在专业毕【bì】(结【jié】)业要求【qiú】者,颁发广州【zhōu】工商【shāng】学【xué】院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相应学位证。退学学生,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开具写实性学习证【zhèng】明。就读广州工商学院东北州立联【lián】合科技【jì】学院的学生,符【fú】合双方学位【wèi】授予要求【qiú】的将同时授予广州工商学院【yuàn】和东北州【zhōu】立大学两【liǎng】校学士学位。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xiào】设立由校领【lǐng】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fù】责人【rén】、学校教【jiāo】师、学生及校友代【dài】表组成【chéng】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chè】执行教【jiāo】育【yù】部和广东【dōng】省【shěng】招生委员会有关普通【tōng】高校考试招【zhāo】生【shēng】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shēng】规定和【hé】实施细则、确定【dìng】招生规模【mó】和调整专【zhuān】业招生计划,组织管【guǎn】理招生工作的具【jù】体实施,协调处理招【zhāo】生【shēng】工作中的重大事项【xiàng】。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办公【gōng】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qí】主要【yào】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dìng】和实施细则【zé】,编【biān】制招生计划,组织招【zhāo】生宣传和【hé】录取【qǔ】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shì】务。招【zhāo】生工作人【rén】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shēng】纪律和【hé】有【yǒu】关考试命【mìng】题的规定,主动接受纪【jì】检监【jiān】察部【bù】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yóu】学校【xiào】领【lǐng】导和纪检监【jiān】察【chá】部门组成【chéng】的考【kǎo】试招生监察小组,对招【zhāo】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在录取【qǔ】期间成立【lì】信【xìn】访组,安排专【zhuān】人负责【zé】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投【tóu】诉【sù】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在广【guǎng】东省,学【xué】校录【lù】取【qǔ】批次为本科批次、专【zhuān】科批次。其【qí】他省份【fèn】的录取【qǔ】批【pī】次具体请参照【zhào】生源省(区、市)招生办公室【shì】公布的招生目录。

第十五条【tiáo】 学【xué】校分专业招生计划【huá】及【jí】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区、市)公布的专业目录为【wéi】准【zhǔn】。根据【jù】教育部相【xiàng】关【guān】规定,学校本科招生【shēng】预留【liú】不超过本科招【zhāo】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考生【shēng】专业服从调【diào】剂而【ér】需要增加【jiā】计划等问题。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shí】六条 学校遵循教育部【bù】规【guī】定的【de】“学校【xiào】负【fù】责、招办监【jiān】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zūn】守教育部、省(区、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gōng】平、公【gōng】正【zhèng】的原则,以考【kǎo】生高考【kǎo】成绩为基本【běn】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tǐ】美劳,择优录【lù】取。

第十七条 在省(区、市)招生【shēng】委员【yuán】会【huì】按【àn】照普通类(历史类、物【wù】理类),艺体类【lèi】(含音乐类、美术与设【shè】计类【lèi】、舞蹈类)分别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分类录取。

第十八条 在广东省报考【kǎo】本专科层次院校及专业,计【jì】入高考【kǎo】总成绩的【de】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xuǎn】择性考【kǎo】试科【kē】目对应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píng】合格性考试科目【mù】须合格。具【jù】体要求以广【guǎng】东省当【dāng】年招生录取【qǔ】工【gōng】作文【wén】件为准。

第十九条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条 在思【sī】想政【zhèng】治品【pǐn】德考核【hé】和【hé】身体健康状况检【jiǎn】查合格、统考【kǎo】成【chéng】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学校【xiào】提档要求的情【qíng】况下,依据考生【shēng】成绩、专【zhuān】业志【zhì】愿,以及学校录取原则择【zé】优录【lù】取。

第二十一条 普通类(历史类、物【wù】理【lǐ】类)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区【qū】、市)投档规则【zé】出档【dàng】后,实【shí】行“分【fèn】数优先【xiān】”的录取原则,根据考生【shēng】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gāo】到低排序录取。先安排排【pái】位高的考生的第一专业志【zhì】愿【yuàn】,若该【gāi】专业额【é】满【mǎn】,再逐一【yī】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考生投档总【zǒng】分排位【wèi】相同【tóng】时,优先【xiān】录取已【yǐ】修习相关专【zhuān】业【yè】基础知【zhī】识(模块)的考生。在无排【pái】位或排【pái】位分的省(区、市)按照该省【shěng】份【fèn】有关规定执行【háng】。在内蒙古自治区,普【pǔ】通类专业实【shí】行“招生计划【huá】1:1范围【wéi】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lù】取规则。

第二十二【èr】条 艺【yì】体类统考专【zhuān】业分【fèn】档时,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在考生符合专业要求【qiú】的基【jī】础上,实行【háng】“分【fèn】数优先”的原则,优【yōu】先录【lù】取投档总分排位在前的【de】考【kǎo】生,再录取投档总分排位在后的考生。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shí】,按【àn】照考生【shēng】排位择优录取。当考生排位相同时,优【yōu】先录取【qǔ】修习【xí】相关专业【yè】基础知识【shí】(模块)的考【kǎo】生【shēng】。在无排位或排位分的【de】省(区、市)按【àn】照该省份有关【guān】规【guī】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校中外合【hé】作办学、学【xué】分互认、联合培养、国【guó】际【jì】班专业,单【dān】设院【yuàn】校专业组【zǔ】,具体培养模式和收费标准详见学校招【zhāo】生网站【zhàn】。招生录【lù】取时,如出现生源不均【jun1】衡,进行组内【nèi】专【zhuān】业间【jiān】计划调整,录取有关考生。

广州工商学【xué】院东【dōng】北州立联合【hé】科技学院中外合作【zuò】办学【xué】的专业【yè】具体培养模式和收费标准详见学校招生网【wǎng】站,按照【zhào】广东省招生办相关规【guī】定,中外合作办学单独院校专业组招【zhāo】生【shēng】,单独编班,非英语语种考生慎【shèn】重报考。招生录取时【shí】,如出现生【shēng】源不【bú】均【jun1】衡,进【jìn】行组内专业间【jiān】计划调整,录取有关考【kǎo】生【shēng】。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入学后只【zhī】允许【xǔ】在中外合作【zuò】办学专业中互【hù】转,不得转入其他专业;其【qí】他专业可申请【qǐng】转入【rù】中外合【hé】作【zuò】办【bàn】学专【zhuān】业【yè】。

第二十四【sì】条 考【kǎo】生所填报【bào】的所有专业【yè】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zhuān】业调剂,按考【kǎo】生投档【dàng】总分从高到低调剂到【dào】同一院校专业【yè】组内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zhuān】业【yè】要求的专业录【lù】取;考生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dàng】处理。

第二【èr】十五条【tiáo】 学校公共外【wài】语教学为英语【yǔ】和日语,非英【yīng】语和日【rì】语语种考【kǎo】生需慎重报考。

第二十六条 有关加分或【huò】照顾录取政策,按各省【shěng】(区【qū】、市)有【yǒu】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校在浙江省、海南省、山东省等高考改革省份的选科要求按照【zhào】公布的选科要求执【zhí】行,录取【qǔ】原【yuán】则按照相应省公布的方案及【jí】有关办【bàn】法【fǎ】执行【háng】。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八【bā】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jiǎn】标准【zhǔn】按照教育【yù】部、卫生部【bù】、中【zhōng】国残疾【jí】人【rén】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děng】学校【xiào】招生【shēng】体检工作指导意见【jiàn】》和【hé】《教【jiāo】育部办公厅【tīng】 卫【wèi】生部办公厅【tīng】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xué】生入学身体检查取【qǔ】消乙肝项目【mù】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残障考生,若【ruò】其生【shēng】活【huó】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zhuān】业要【yào】求,且高【gāo】考成绩【jì】达【dá】到录【lù】取标准,予以【yǐ】正常录取。

学校招生专业对考生身体素质的具体要【yào】求详见各省(区【qū】、市【shì】)招生办公室公布【bù】的招【zhāo】生专业目【mù】录【lù】。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rù】学【xué】后【hòu】,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cán】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gāo】等学【xué】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jiāo】育部【bù】办公厅 卫生部办【bàn】公厅【tīng】关于普通【tōng】高【gāo】等学校招【zhāo】生学生入学身体检【jiǎn】查取消乙【yǐ】肝【gān】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de】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经复【fù】查【chá】不符合【hé】体检【jiǎn】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qǔ】专业【yè】者,按有关学籍【jí】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yè】或取消学【xué】籍。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三十条【tiáo】  经学校夏【xià】季【jì】高考招生录取【qǔ】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nèi】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三十【shí】一条  新【xīn】生【shēng】入【rù】学三个月内,将对学【xué】生【shēng】进行政治、文【wén】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chá】。对在【zài】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学【xué】籍【jí】。

新生入学复查相关工作按广东省招生办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二条 学校收费标准【zhǔn】按《广东省发展改革【gé】委 广东【dōng】省教【jiāo】育厅【tīng】 广【guǎng】东省【shěng】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取消【xiāo】我省民办【bàn】高校和【hé】民办【bàn】中职学校收费备案以及住宿【xiǔ】费核准【zhǔn】有关【guān】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657号)的【de】有关要求执行。学校各招生【shēng】专业的收费标【biāo】准【zhǔn】详【xiáng】见各【gè】省招生专业目【mù】录和学校招生网相【xiàng】关通知。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dì】三【sān】十三条 国【guó】家【jiā】助学贷款、奖学【xué】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guǎng】东【dōng】省【shěng】教育厅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四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0-86914402、86929603

传    真:020-86929603

电子邮箱:gzgszb@gzgs.edu.cn

学校网址:https://www.gzgs.edu.cn

招生【shēng】网址:https://www.gzgs.edu.cn/zsb

第三十五条 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chù】负责监【jiān】察、监督【dū】学校【xiào】招生工【gōng】作,并接受【shòu】相【xiàng】关申诉。

联 系 人:刘老师

监督电话:020-86929675

传    真:020-86929603

电子邮箱:gzgsjw@gzgs.edu.cn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六【liù】条 本章【zhāng】程【chéng】经【jīng】学校校长办公会议【yì】讨论【lùn】审查【chá】通过,适用于学校2024年夏【xià】季普通高考本、专科招生工作,自【zì】公布之日【rì】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广州【zhōu】工商学【xué】院授权广【guǎng】州工【gōng】商【shāng】学院招生办公【gōng】室解【jiě】释【shì】。本章程【chéng】若与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不【bú】一致,则以国家和各省(区【qū】、市)的规定【dìng】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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