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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东莞城市学院招生章程

更新:2024-9-21 10:58:53    发布:大学生必备网【wǎng】      纠错

2024年东莞城市学院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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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城市学院2024年夏季高考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工作顺利【lì】进【jìn】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mín】共和国教育法》《中华【huá】人【rén】民共和国【guó】高等【děng】教育法【fǎ】》以及教育部、广东省教育【yù】厅、广东【dōng】省招【zhāo】生委员会有关规【guī】定,结合东【dōng】莞城市学院招生工【gōng】作实【shí】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zuò】坚【jiān】持公平竞【jìng】争、公正选【xuǎn】拔、公【gōng】开【kāi】透明,坚【jiān】持德智【zhì】体美劳全【quán】面考核、综合【hé】评价、择优录【lù】取。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zhǎng】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东莞城市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3844

第五条 学校地【dì】址:广东省【shěng】东莞市寮【liáo】步【bù】镇【zhèn】文昌路1号;邮政编码:523419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结【jié】)业颁证:对取得我校学籍,在规定年限内达【dá】到所在专业毕(结【jié】)业【yè】要求者【zhě】,颁发【fā】东莞城市【shì】学院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yè】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相应学位证。退学学生,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shí】一【yī】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lǐng】导和相关职【zhí】能部门【mén】负责【zé】人、学校【xiào】教师、学生及校友【yǒu】代表组成的【de】招生【shēng】委【wěi】员会,全面贯彻执【zhí】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wěi】员会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负责制【zhì】定学校招生章程【chéng】、招生规【guī】定和【hé】实施细则【zé】、确定【dìng】招【zhāo】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jì】划,组织管【guǎn】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shī】,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学【xué】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xiào】招生【shēng】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zé】是根据学校的【de】招生规定和实施【shī】细【xì】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chuán】和录取工作【zuò】,处理招生的日【rì】常【cháng】事务。招生工作人员【yuán】必须严格遵【zūn】守招【zhāo】生纪律和【hé】有关【guān】考试命题【tí】的规【guī】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hé】社【shè】会的【de】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dǎo】和纪检【jiǎn】监察【chá】部门【mén】组成【chéng】的 考试招生监【jiān】察小组【zǔ】,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dū】。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rén】负责【zé】考【kǎo】生【shēng】和社会的信访、申诉、投诉【sù】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录取批次为本科批次。

第十五条 学【xué】校分【fèn】专业招生【shēng】计划及有关要求均【jun1】以生源省 (区、市)公布【bù】的专业目录为准。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学校【xiào】本科招【zhāo】生预【yù】留不超过本【běn】科招生【shēng】计【jì】划【huá】总数的1%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jí】解决考生专业【yè】服从调剂而需要增加【jiā】计划等问题【tí】。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shí】六条 学校遵循教育部【bù】规定的“学【xué】校负【fù】责、招办监督” 的录取体【tǐ】制,严格遵守教【jiāo】育部、省(区【qū】、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guān】招【zhāo】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zhe】公开、公平、公【gōng】正的【de】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jī】本依据【jù】,综合衡量德【dé】智体【tǐ】美劳,择优【yōu】录取。

第十【shí】七条 在省(区、市)招生委【wěi】员会按照普通【tōng】类(历史类、物理类),艺体类(含【hán】音乐类、美术与【yǔ】设【shè】计【jì】类、舞【wǔ】蹈类、表【biǎo】(导)演类、书法类、体育类)分别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分类录取。

第【dì】十八条 在广东省报考本专科层次院校及专业,计入高考总成绩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yè】水平选择性【xìng】考试科【kē】目对【duì】应的【de】3门普通高【gāo】中【zhōng】学业水【shuǐ】平【píng】合【hé】格【gé】性考试科目须合格。具【jù】体要求以广东省当年招生录取工作文【wén】件为准。

第十九条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条 在思【sī】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shēn】体健【jiàn】康状【zhuàng】况检查合格、统考【kǎo】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分【fèn】数线,符合学校提【tí】档【dàng】要求的【de】情况下,依据考生【shēng】成绩【jì】、专业志愿,以及学【xué】校录取原则【zé】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普通类(历史【shǐ】类、物理类)专业【yè】分【fèn】档时,根【gēn】据各【gè】省(区、市)投档规【guī】则【zé】出档后,实行“专业志愿优【yōu】先”原则【zé】,根据【jù】考【kǎo】生填报【bào】专业志【zhì】愿顺序,按考生投档总【zǒng】分排位情况从【cóng】高到低排序【xù】录【lù】取。考生投档总分排【pái】位相同时,优先录取【qǔ】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chǔ】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二条 1.艺术类统考专业分档时,根【gēn】据各省(区、市【shì】)投档规则出【chū】档后,在考生符【fú】合专业要【yào】求的基础上,实行“专业【yè】志【zhì】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shēng】所填【tián】报专业志愿顺【shùn】序,按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录取【qǔ】)。考生投档总分相【xiàng】同【tóng】时,按照考生排位择优【yōu】录取。当【dāng】考生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修【xiū】习【xí】相关【guān】专业【yè】基础知识(模块【kuài】)的考生。2.若无排位分的省份,出【chū】现投档分相同【tóng】时。学校根据各省投档规则出档后,优先录【lù】取高【gāo】考文化成绩【jì】排【pái】位高的考生。3.在广东【dōng】省艺术类统考专业录取原则如下:音乐类、舞蹈【dǎo】类【lèi】、表(导)演【yǎn】类、美术与设计【jì】类、书法类统考院校(专业)投档【dàng】总分 750 分【fèn】,以普通高考文【wén】化课总【zǒng】分和省统考分数合成的【de】总【zǒng】分排序情况投档,总分合成计算公式为:考生【shēng】总分=文化课成绩×50%+省【shěng】统考成【chéng】绩×2.5×50%。考生总分排序规则为:按合成【chéng】总分(含政【zhèng】策性加【jiā】分)从【cóng】高到低排【pái】序,合成【chéng】总分(含政【zhèng】策性加分)相同时,比较【jiào】“3+1+2”考试【shì】科目总分(不含政策【cè】性【xìng】加分)高低,高者优先;“3+1+2”考【kǎo】试科目总分仍【réng】相同时【shí】,依照【zhào】语文+数学、语【yǔ】文或数【shù】学(最高【gāo】分)、 外语、术科统考成【chéng】绩【jì】、再【zài】选科目最高分、再【zài】选【xuǎn】科目次【cì】高分从高 到低排序【xù】,单科成绩均相【xiàng】同的【de】同时投档。

第二十三条  本校(《中美【měi】人【rén】才培养计划》121双学【xué】位项【xiàng】目),具体【tǐ】培养模式和收【shōu】费标准详见学【xué】校招生网站。上【shàng】述专业单设院校专业组,招生【shēng】录取时,如【rú】出现生源不【bú】均衡【héng】,进行组内【nèi】专业间计【jì】划【huá】调整,录取有关【guān】考【kǎo】生。报考上述专业的考生一经录取,入学后不【bú】得申请自由转专业【yè】。

第二十四条 考【kǎo】生所填报的所【suǒ】有专业志【zhì】愿【yuàn】均未被录【lù】取时, 若服【fú】从专【zhuān】业【yè】调剂,按考生投档总分【fèn】从高到低调剂到同一院校专业组内计【jì】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guān】专【zhuān】业要求的【de】专业录取;考生不服从调剂的【de】,作退档处理。

第【dì】二十五条 学校公共外【wài】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yǔ】种考生【shēng】需【xū】慎重【chóng】报考。

第【dì】二十六条 有关加分或【huò】照顾【gù】录取政策,按【àn】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èr】十七条 本【běn】校在省【shěng】外【wài】选科要求【qiú】按照公布的选【xuǎn】科要求执【zhí】行,录取【qǔ】原则【zé】按照省外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dì】二十【shí】八条 学校录【lù】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zhào】教育部、卫【wèi】生部、中国残【cán】疾【jí】人联合【hé】会颁布的《普通【tōng】高【gāo】等学校【xiào】招生体检工作指【zhǐ】导意见【jiàn】》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bù】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děng】学校招生【shēng】学生【shēng】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mù】检测有关问【wèn】题【tí】的通知》(教【jiāo】学厅〔2010〕2 号)的【de】有关规定执【zhí】行。对【duì】于残障考生,若【ruò】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yǐ】正【zhèng】常【cháng】录取。 学校招生【shēng】专【zhuān】业对考生身体素质的具体要求详见各省(区、市)招【zhāo】生办公室【shì】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rù】学后,学校【xiào】以教育部、卫【wèi】生【shēng】部【bù】、中国残疾人联合【hé】会制【zhì】定的《普【pǔ】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jiāo】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tōng】高等学【xué】校招生【shēng】学生入学身体检查【chá】取消乙肝项目检测【cè】有【yǒu】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duì】新生【shēng】身体健【jiàn】康状况进行复【fù】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huò】不【bú】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jí】管【guǎn】理【lǐ】规【guī】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学籍。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dì】三【sān】十条 经学【xué】校夏季高考【kǎo】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guī】定时间【jiān】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三十【shí】一条 新生入【rù】学三个月内【nèi】,将对学生进【jìn】行政治、文化、健康等【děng】方面【miàn】的复【fù】查。对【duì】在报名【míng】和考试过程中【zhōng】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zhě】,将按规定取【qǔ】消学【xué】籍。新生【shēng】入学复查相关工作按广东省招生办相关文件要求执【zhí】行。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dì】三十二条 学【xué】校收费标准按【àn】《广东【dōng】省【shěng】发展改【gǎi】革【gé】委【wěi】广东省【shěng】教育厅广【guǎng】东【dōng】省人【rén】力【lì】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取消【xiāo】我省民【mín】办高校和民办中职【zhí】学校【xiào】收费备案以及住宿费核准有【yǒu】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657号)的有关要求【qiú】执行。具体学费、住宿费【fèi】参见各省(市、区)专业目录或【huò】学校财务处网【wǎng】站相关通知。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三条 国家【jiā】助学贷款、国【guó】家奖助学【xué】金、校园奖助学【xué】金等资助措施【shī】按照教【jiāo】育部【bù】、广东省教育【yù】厅和学校相关规定【dìng】执行。

第三十四条

1.绿色【sè】通【tōng】道【dào】:为家【jiā】庭经济困难【nán】学生开通绿色通道政策【cè】,符合条件的学生可以向学校申请【qǐng】缓缴学费,先办理入学【xué】手续,保证家庭经【jīng】济困难新生【shēng】顺利【lì】入学。

2.生源地【dì】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在生源地【dì】申请【qǐng】生源地助学【xué】贷款【kuǎn】。

3.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4.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广东省户籍的家庭经济困难本科生一年【nián】级新【xīn】生【shēng】,开【kāi】学后向学校【xiào】提出【chū】申请。

5.校园奖学金:奖励大二或以上年级品学兼优的学生。

6.服兵役学生资助: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相关规定执行。

7.其它:学【xué】校【xiào】还【hái】通过勤工俭学、困难补助【zhù】等措施帮助家庭【tíng】经【jīng】济困难学【xué】生完成学业。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五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69-23382108

传真:0769-23382107

学校网址:https://www.dgcu.edu.cn

招生网址:http://ee.dgcu.edu.cn

第三十六条 学校纪委办公【gōng】室、监督【dū】学校【xiào】招【zhāo】生工作,并接受相关申诉。

联 系 人:丁蔚恩

监督电话:0769-23382807

电子邮箱:ccdgutjjjc@163.com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shí】七【qī】条 本章程经学【xué】校校长办公会【huì】议讨论审【shěn】查通过, 适用于【yú】学校 2024年【nián】夏季普通高考本科招生工作,自公【gōng】布之日起施行。

第【dì】三十八【bā】条 本章程由东莞城市学院授权东莞城市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běn】章程【chéng】若与国家和各省【shěng】(区、市)的规定不【bú】一致,则【zé】以国家和【hé】各省(区、市)的【de】规定为【wéi】准【zhǔ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