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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广州商学院招生章程

更新:2024-9-21 10:07:30    发布:大学生【shēng】必备【bèi】网      纠错

2024年广州商学院招生章程

本文为【wéi】大【dà】家整【zhěng】理【lǐ】的是2024年广州商学院【yuàn】招生章【zhāng】程,主要包含办学类型、办【bàn】学层次、招生计划、报考条件、录取规则、收费标准、奖助学金、学校地址等信息,以下是【shì】详【xiáng】细【xì】内【nèi】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广州商学院2024年夏季高考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shí】维护学【xué】校和考【kǎo】生的合法权【quán】益【yì】,依据《中【zhōng】华人民共和国教育【y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jiāo】育法》以及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shěng】招生委员会有关【guān】规定,结【jié】合广州商【shāng】学院【yuàn】招【zhāo】生工作实际情况【kuàng】,制【zhì】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chí】公平竞【jìng】争、公正【zhèng】选拔、公开【kāi】透【tòu】明,坚持德智体美【měi】劳全面考核【hé】、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学校招【zhāo】生【shēng】工作接受学校纪【jì】检监察【chá】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shè】会各【gè】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广州商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3667

第五条  学校地址:

校本【běn】部:广东省广州市【shì】黄埔【pǔ】区【qū】龙湖【hú】街知识大道300号;邮【yóu】政编码:511363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高职(专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shí】条  毕(结【jié】)业颁证:对取【qǔ】得我校学【xué】籍,在规定年限内达【dá】到【dào】所在专【zhuān】业毕(结)业要求者,颁发广州商学院普【pǔ】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相应学位证。退学学生,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tiáo】  学校设立【lì】由校领【lǐng】导【dǎo】和相【xiàng】关职【zhí】能部门负责人、学【xué】校教师、学生及校友【yǒu】代表组成的招生【shēng】委员会,全面贯彻【chè】执行教育部和【hé】广东省招生委员会【huì】有关普通【tōng】高校考试招生【shēng】政策,负责制定【dìng】学【xué】校招生章程、招生规定【dìng】和实施【shī】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hé】调整专业【yè】招【zhāo】生计划【huá】,组【zǔ】织管理招生工【gōng】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zhāo】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shēng】办【bàn】公室为学【xué】校招生委员会的执【zhí】行机构,其【qí】主要职【zhí】责是根据学【xué】校的招【zhāo】生规【guī】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lù】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cháng】事务。招生工【gōng】作人【rén】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jì】律和有关考【kǎo】试命题的【de】规【guī】定,主【zhǔ】动接【jiē】受纪检监【jiān】察部门和社会的监【jiān】督。

第十三条  学校【xiào】设立【lì】由学校领【lǐng】导【dǎo】和纪检监察【chá】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监察小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chéng】实施监督【dū】。在【zài】录取期【qī】间成立信访组【zǔ】,安排【pái】专人负【fù】责考生【shēng】和【hé】社会【huì】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xué】校【xiào】录取批次为本科批次【cì】、专【zhuān】科批次。

第十五条 学校分专【zhuān】业招生计【jì】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yuán】省【shěng】(区、市)公布【bù】的专业目录为【wéi】准。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学校本科招【zhāo】生预留【liú】不超过本【běn】科招【zhāo】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生源【yuán】质【zhì】量调控及【jí】解【jiě】决考生专业服【fú】从调剂而需要增加计【jì】划等问题。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学校遵【zūn】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lù】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区、市)招【zhāo】生办【bàn】公【gōng】室的【de】有关招生录【lù】取【qǔ】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kāi】、公平【píng】、公正的原则,以考【kǎo】生高考成绩【jì】为【wéi】基本依据【jù】,综合【hé】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qǔ】。

第十七条【tiáo】  在省(区、市)招生委【wěi】员【yuán】会按照【zhào】普通类【lèi】(历史类、物理【lǐ】类),艺体类(美术与设计类)分别划【huá】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分类录取。

第十【shí】八条  在广东省报【bào】考本专【zhuān】科层次院校及专【zhuān】业,计入高考总成绩的3门【mén】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xìng】考试科目【mù】对应【yīng】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gé】性【xìng】考试科目须合格。具体要求以广【guǎng】东省当年招生录【lù】取【qǔ】工【gōng】作【zuò】文【wén】件为准。其【qí】它省【shěng】(区、市)学业水平【píng】考试要求【qiú】、各【gè】省选【xuǎn】考科目要求按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gōng】布的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dé】考【kǎo】核【hé】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tǒng】考成【chéng】绩达到同批【pī】录取【qǔ】最低【dī】分数线,符合【hé】学校【xiào】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成绩、专业志愿,以及【jí】学校录取【qǔ】原则择优录取。

第【dì】二十一条  普通类【lèi】(历史类【lèi】、物理类【lèi】)专业分档时,根【gēn】据【jù】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hòu】,实行“专业志愿【yuàn】优先”原则,根据考生填报【bào】专业【yè】志愿顺序,按考【kǎo】生投档总分排位情【qíng】况【kuàng】从高到低排【pái】序录【lù】取。考生投【tóu】档总分排位相【xiàng】同时【shí】,优先录取【qǔ】已修习相关专业基【jī】础知识(模块)的【de】考生【shēng】。在无排位分的省【shěng】(区、市),考【kǎo】生投档【dàng】总分相同时,按照普通高考【kǎo】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录取【qǔ】,单科排【pái】序如下:文【wén】科类为语文、数学【xué】、外语、文科综合【hé】;理科类为【wéi】数学、语文、外语、理【lǐ】科综合。

第二【èr】十【shí】二条  美术类统考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区、市【shì】)投档规则出档后【hòu】,实行“专业志愿优先”原【yuán】则【zé】,根据【jù】考生【shēng】所填报【bào】专【zhuān】业志愿顺序,按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dào】低录取)。考生投档总分相【xiàng】同【tóng】时,按照考生【shēng】排位择优录取。当考生排【pái】位【wèi】相同时,优先录取修习相【xiàng】关专业基【jī】础知识(模块)的考【kǎo】生【shēng】。

在无排位和排位分的省份,按各【gè】省(区、市【shì】)投档规【guī】则出档后,根【gēn】据考生高考【kǎo】分化成【chéng】绩、术科统考成绩【jì】合成【chéng】综合分(合成【chéng】综合【hé】分=文化课成绩×40%+术科【kē】统考成绩【jì】×60%)。如考生合成总【zǒng】分【fèn】相同【tóng】,则根据术科统考成绩优先录取,术科统考成【chéng】绩仍相同时,按照【zhào】普【pǔ】通高考【kǎo】语文、英【yīng】语、数学科目成【chéng】绩依次排序【xù】录取。

第二十三条  我校中外合作办【bàn】学项目【mù】在广东省招生使用单独专业【yè】志愿组招生【shēng】,其【qí】他招生省(区、市)的【de】招生【shēng】院校【xiào】代码【mǎ】详见各生源省(区【qū】、市)招生专业目录【lù】。

第二【èr】十四条  考生所填报【bào】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bèi】录【lù】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按考【kǎo】生【shēng】投档总分从高到低调剂到同一院校【xiào】专业组内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xiàng】关专【zhuān】业要求【qiú】的专业录【lù】取;考【kǎo】生不服从调剂【jì】的【de】,作【zuò】退【tuì】档【dàng】处理。

第二十五条【tiáo】  学【xué】校【xiào】公共外语教【jiāo】学为英语、日【rì】语、德语、西班牙语【yǔ】。

第二十六条  有【yǒu】关加【jiā】分或照顾录取政策,按各省(区、市)有【yǒu】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我校在海南省、河北省、福建省、湖北省、湖南省、重庆市、安徽省、广西壮族自治区、云南省、陕西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黑龙江省、甘肃省、吉林省、江西省、贵州省的选科要【yào】求按照公【gōng】布的选科要求执行【háng】,录【lù】取原则按【àn】照所在【zài】省份【fèn】公布【bù】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shí】八条【tiáo】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yù】部、卫生部、中国残【cán】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tōng】高等学校招生【shēng】体检工【gōng】作指导意【yì】见【jiàn】》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guān】于普通高等学校招【zhāo】生学生入学身体【tǐ】检查取消【xiāo】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wèn】题【tí】的通知》(教【jiāo】学厅〔2010〕2号【hào】)的【de】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残障【zhàng】考生【shēng】,若【ruò】其【qí】生活能够自理,符【fú】合所【suǒ】报专业要求,且【qiě】高考成【chéng】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zhèng】常录取【qǔ】。

学校招生专业对考生身【shēn】体素质【zhì】的【de】具体要求【qiú】详见【jiàn】各省【shěng】(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专业【yè】目录。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hòu】,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zhōng】国【guó】残疾人【rén】联合【hé】会制【zhì】定的【de】《普通高等【děng】学校【xiào】招生体【tǐ】检工作指导意【yì】见【jiàn】》、《教【jiāo】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guān】于【y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cè】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身【shēn】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chá】,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qiú】或不【bú】宜【yí】就读【dú】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guān】学【xué】籍管理规定办【bàn】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学籍【jí】。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dì】三十条  经学校夏季高考招【zhāo】生录取的【de】考生,须在规定时【shí】间内【nèi】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三十一条【tiáo】  新生入【rù】学三个【gè】月内,将【jiāng】对学生进行政【zhèng】治、文【wén】化、健康等方面的【de】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yǒu】弄【nòng】虚【xū】作假【jiǎ】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

新生入学复查相关工作按广东省招生办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二条【tiáo】  学校收费标【biāo】准【zhǔn】按《广东省【shěng】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guǎng】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huì】保障厅关于取消我省民办高校和民办中职学【xué】校收费备案以及住宿【xiǔ】费核准有关【guān】问【wèn】题的通知》(粤发改价【jià】格〔2016〕657号【hào】)的【de】有关【guān】要【yào】求【qiú】执行。

学费、住宿费参见各省(市、区)招生专【zhuān】业目录【lù】或学校招生【shēng】网相关【guān】通知。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sān】十三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奖【jiǎng】学金【jīn】、助学金等助学措【cuò】施按照教育【yù】部、广东省【shěng】教育厅和学【xué】校相【xiàng】关规定执行。

国家在我校设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guó】家助学金,每学【xué】年评选【xuǎn】一次【cì】,财政奖助比【bǐ】例占学生13%。学校设立【lì】校【xiào】内一【yī】等【děng】奖学【xué】金、二等奖学【xué】金、三等奖学金,每学年【nián】评选一【yī】次。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协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校同【tóng】时还为家庭【tíng】经【jīng】济困难【nán】学生提供“绿色通道”入学、发放临时困难【nán】补贴、提供勤【qín】工助学岗【gǎng】位等一系列【liè】助学服务。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四条  招生咨询【xún】及【jí】联【lián】系方式咨询【xún】电话:020-82872773   020-82874639

传    真:020-82872773

电子邮箱:gzcczsb@163.com

学校网址:https://www.gcc.edu.cn/

招生网址:https://zsb.gcc.edu.cn/

第三十五条  学校纪委【wěi】办【bàn】公室【shì】、监察处负责监察、监【jiān】督学校招【zhāo】生工作,并接【jiē】受相关申诉。

联 系 人:何柏略

监督电话:020-82876130

传    真:020-82876130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tiáo】  本【běn】章程经学【xué】校【xiào】校长办公会议【yì】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学校2024年【nián】夏季普通高考本、专科招生【shēng】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shī】行【háng】。

第三【sān】十七条  本【běn】章程由广【guǎng】州商【shāng】学院授权广州商学【xué】院招生办公室解【jiě】释。本章程若与国家【jiā】和各省【shěng】(区、市)的规定不一致,则以【yǐ】国【guó】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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