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广东南华工商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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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南华工商职业学院2024年夏季高考招生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xiào】夏季高【gāo】考招生工作顺【shùn】利进行【háng】,切【qiē】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guó】高等教【jiāo】育【yù】法》以及教育部、广东【dōng】省教育厅、广【guǎng】东【dōng】省招生委【wěi】员【yuán】会有关规定,结【jié】合【hé】广东【dōng】南华【huá】工商职业学院招生工【gōng】作实际【jì】情况,制定本【běn】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shēng】工作坚【jiān】持公【gōng】平竞争、公正选【xuǎn】拔【bá】、公开透【tòu】明,坚【jiān】持德【dé】智体美劳全面考【kǎo】核、综合评价、择【zé】优录取【qǔ】。学校招【zhāo】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shè】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广东南华工商职业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1114
第五条 学校地址:
校本部: 广州市天河【hé】区沙太【tài】南路113号;邮政【zhèng】编码:510507
清远校区【qū】:广东省清【qīng】远市【shì】清城区东城蟠龙【lóng】园;邮政编码:511510
黄埔校区【qū】:广州【zhōu】市黄埔区长洲街【jiē】金洲南路9号;邮【yóu】政【zhèng】编码:510720
第六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总工会
学校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结)业【yè】颁证【zhèng】:对取【qǔ】得我校学籍,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suǒ】在专业毕(结)业要求者【zhě】,颁发【fā】广东南华工商【shāng】职业学院【yuàn】普【pǔ】通【tōng】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退学学生,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yī】条 学校设立由【yóu】校领导【dǎo】和相关【guān】职能部门负【fù】责人、学【xué】校教【jiāo】师、学生【shēng】及【jí】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shěng】招生委员会有关普通【tōng】高校【xiào】考试招生政策,负责制定【dìng】学校招生【shēng】章程、招生规定及职责和实【shí】施【shī】细则、确【què】定招【zhāo】生【shēng】规模和【hé】调整专业招生【shēng】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
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tiáo】 学校招【zhāo】生办公室为【wéi】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zhí】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gēn】据学校的【de】招【zhāo】生规定【dìng】和实施细【xì】则,编【biān】制招生计划,组织【zhī】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de】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zūn】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kǎo】试命题【tí】的规定,主【zhǔ】动【dòng】接【jiē】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de】监【jiān】督。
第十三条【tiáo】 学【xué】校设立由【yóu】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de】考试招生监察小组【zǔ】,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jiān】督。在录取【qǔ】期间【jiān】成【chéng】立信访【fǎng】组,安排【pái】专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shēn】诉、投诉处【chù】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录取批次为专科批次。
第十【shí】五条【tiáo】 学【xué】校分专业招【zhāo】生计划及有关要求【qiú】均以生源省(区、市)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六条 本校“三二分段专升本【běn】协同育【yù】人【rén】项目实验班”通过广东省夏季【jì】普【pǔ】通高【gāo】考招收学生【shēng】,与本校其他专业【yè】同【tóng】批次录取,单独院【yuàn】校专业组招生【shēng】,单独编班。试【shì】点专业实验班学生按五年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完成三年高职学段学习,各项【xiàng】考【kǎo】核合【hé】格,并符合【hé】相关条【tiáo】件和要求【qiú】的,获得本【běn】校普【pǔ】通高职(专【zhuān】科【kē】)毕业证书。通过【guò】转【zhuǎn】段【duàn】选【xuǎn】拔考【kǎo】核合格【gé】的实验班【bān】学生【shēng】进入试点专业学习两【liǎng】年,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qiú】的,可获得对应【yīng】本科高校普通本科毕业【yè】证书和学位证书。非【fēi】实验班学【xué】生,不得转入试点【diǎn】专业实验班学习。具体合【hé】作本科院校及专业如下:
1.大数据与会计专【zhuān】业与广州华商学【xué】院会计学【xué】专业【yè】开展“三二【èr】分段专升本协同育人项目”实【shí】验班;
2.关务与外【wài】贸服务【wù】专业【yè】与广【guǎng】州【zhōu】华商学院物流管理专业开展“三二分段专【zhuān】升本协同【tóng】育人项目”实验班;
3.电子【zǐ】商务专业与广州商学院电【diàn】子商务【wù】专业开【kāi】展“三二分段专【zhuān】升本【běn】协同育【yù】人项目”实验班;
4.金【jīn】融服务与管【guǎn】理专业与广州【zhōu】商学院金【jīn】融【róng】学专业开展“三二分段专升本协同育人【rén】项【xiàng】目”实验班。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学校【xiào】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xué】校【xiào】负【fù】责、招办监【jiān】督”的录取体【tǐ】制,严【yán】格【gé】遵守教育部【bù】、省(区【qū】、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gōng】正的原则,以考生高【gāo】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zōng】合衡量【liàng】德智体美劳【láo】,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在省【shěng】(区【qū】、市)招【zhāo】生委【wěi】员【yuán】会按照普通类【lèi】(历史类、物理类),艺【yì】体类(含音乐类、美术与设计类【lèi】、舞蹈类【lèi】、书法类、体育类)分别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分类录取。
第十九条 在广东省报考专科【kē】层次【cì】院【yuàn】校及专业,计入高考总成绩的3门【mén】普【pǔ】通高【gāo】中【zhōng】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shì】科目对应【yīng】的【de】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kǎo】试科目须合格【gé】。具体要求以广东【dōng】省当【dāng】年招生【shēng】录取工【gōng】作文件【jiàn】为准。
第二十条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èr】十一【yī】条 在思想政治【zhì】品德【dé】考【kǎo】核【hé】和身体健康状【zhuàng】况【kuàng】检查合格、统考成绩【jì】达到同批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学校【xiào】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yī】据【jù】考生成绩、专业志愿,以【yǐ】及学【xué】校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èr】条【tiáo】 普通类(历史类、物理类)专业分档【dàng】时,根据各省【shěng】(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实行“专业志愿优先”的录取原则,根据考【kǎo】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排序录取【qǔ】。先安排排位【wèi】高【gāo】的考生的【de】第一专业【yè】志【zhì】愿,若【ruò】该专【zhuān】业额满,再【zài】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yè】志愿。考生投档总分排【pái】位相同【tóng】时【shí】,优【yōu】先录取已【yǐ】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zhī】识【shí】(模【mó】块)的考生。考【kǎo】生所【suǒ】填报的所有
专业志愿均【jun1】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按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dào】低【dī】调剂到同一院【yuàn】校【xiào】专业【yè】组内计【jì】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yè】要求【qiú】的专业【yè】录取;考生【shēng】不服从【cóng】调剂的,作退档处【chù】理。
第二十三条 本校在广东省外各省(区、市【shì】)实行文科类、理科类专【zhuān】业【yè】分档的,根据【jù】各省(区、市)投【tóu】档规则出档后【hòu】,实【shí】行“专业志【zhì】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填【tián】报专业志愿顺序【xù】,按考【kǎo】生投档总分排【pái】位情况从高到低排序【xù】录取。考生投档总分排位【wèi】相同【tóng】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guān】专业基础知识(模块【kuài】)的考【kǎo】生【shēng】。在无【wú】排【pái】位或【huò】排位分的【de】省(区【qū】、市【shì】)按照【zhào】普通高考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gāo】到低【dī】排【pái】序【xù】:文科类为语文、数学、外语【yǔ】、文科综合;理科类为数学、语【yǔ】文、外【wài】语、理【lǐ】科综【zōng】合。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zhuān】业志愿均【jun1】未被录【lù】取时,若服从【cóng】专业调剂,按【àn】考生【shēng】投档总分从【cóng】高到低调剂【jì】到计划有【yǒu】空额【é】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de】专业录取;考生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chù】理。
第二十四条 艺术类统考专业分档时,根【gēn】据【jù】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chū】档【dàng】后,在考生符合专【zhuān】业要求的【de】基础上,实行“专业【yè】志愿优先”的原【yuán】则,优先录取【qǔ】投档总【zǒng】分【fèn】排【pái】位在前的考生,再录取【qǔ】投档总分排【pái】位在后的考生。考生【shēng】投档总分相同时,按照考生【shēng】排位择优录取。当考生【shēng】排【pái】位相同时,优【yōu】先【xiān】录取修习相关【guān】专【zhuān】业基础知识【shí】(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五条 本【běn】校旅游管理、会展策划与【yǔ】管理专业【yè】同【tóng】时开【kāi】办【bàn】学【xué】分互认【rèn】专业,具体培养模式和收费标准详见本校招生网站【zhàn】。
第二十六条 学【xué】校【xiào】公共【gòng】外语教学【xué】为英语,非英语语【yǔ】种考【kǎo】生需慎重报考。
第二十七【qī】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qǔ】政策,按【àn】各省(区、市)有关【guān】规定执【zhí】行。
第二十八条 本校在黑龙江、浙江、江西、山东、河北、重庆、湖南、湖北、广西、海南、贵州十【shí】一【yī】省的选科要求【qiú】按照公布的选科要求【qiú】执行,录取原则按【àn】照以上【shàng】各省【shěng】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fǎ】执行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shí】九条【tiáo】 学【xué】校录取考【kǎo】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bù】、卫生部、中国【guó】残【cán】疾人联合会颁布的【de】《普通高等学校招生【shēng】体检工作【zuò】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tīng】 卫【wèi】生部【bù】办公厅关于【yú】普通高等学校【xiào】招生学生入学【xué】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mù】检【jiǎn】测有关问题的【de】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guī】定执【zhí】行。对于【yú】残【cán】障考【kǎo】生【shēng】,若其生【shēng】活能够【gòu】自理,符合所报专业【yè】要求【qiú】,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cháng】录取。
学校招生专业对考生身体素质【zhì】的具体要【yào】求详见【jiàn】各省【shěng】(区【qū】、市)招生办公【gōng】室公布的招生专业【yè】目录。
第三十条 新生入学【xué】后,学【xué】校以教育【yù】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zhì】定的《普【pǔ】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yù】部办【bàn】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xué】生入学【xué】身体检查【chá】取【qǔ】消乙肝项目【mù】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duì】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háng】复查,对【duì】经复查【chá】不符合体【tǐ】检要求【qiú】或【huò】不宜【yí】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guān】学籍管【guǎn】理【lǐ】规定【dìng】办理【lǐ】,予以转【zhuǎn】专业或【huò】取消学籍。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dì】三十一条 经【jīng】学校【xiào】夏季【jì】高考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shí】间内办理【lǐ】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dì】三十二【èr】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yuè】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fāng】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guò】程中【zhōng】有弄虚作假或其【qí】他【tā】违【wéi】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dìng】取消学籍。
新生入学复查相关工作按广东省招生办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三【sān】条 学校【xiào】收费标准按《关于【yú】调整公办普通【tōng】高校学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367号【hào】)和广东【dōng】省【shěng】发【fā】展改革委 广东【dōng】省教育厅【tīng】 广东省【shěng】财【cái】政厅关于【yú】印【yìn】发《广东省普【pǔ】通高校学分制【zhì】收费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粤发改【gǎi】规〔2021〕10号)公布的标准【zhǔn】执行。
普通工科专【zhuān】业学费 6410元/生•学年;艺术类【lèi】专业学费【fèi】10000元/生•学年;学分【fèn】互认专业学费15000元/生•学【xué】年;其他【tā】类专【zhuān】业学费5250元/生【shēng】•学年;住【zhù】宿【xiǔ】费1500元/生【shēng】•学年。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sān】十四条 国家助学贷【dài】款【kuǎn】、奖【jiǎng】学【xué】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àn】照教育部、广东【dōng】省教育厅和学【xué】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五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0-37198588、38251888
传 真:020-87732281
电子邮箱:nhgszsb@163.com
学校网址:http://www.nhic.edu.cn/
招生【shēng】网址:https://web.nhic.edu.cn/cms/zsb/
第三十六条 学校纪律检查【chá】委员会办公室【shì】负【fù】责监【jiān】察【chá】、监督学校【xiào】招生工作,并接【jiē】受相关申【shēn】诉。
联 系 人:詹淑贞
监督电话:020-37198566
传 真:020-87732281
电子邮箱:adminnh@126.com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tiáo】 本章程经学校【xiào】校长办公会议讨论【lùn】审查通过,适用于学【xué】校2024年夏季普【pǔ】通高考专科【kē】招生工作,自公【gōng】布【bù】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běn】章【zhāng】程由广东南华工商职业【yè】学院授权【quán】广东南【nán】华工商职业【yè】学院【yuàn】招生办公室【shì】解【jiě】释。本章程若【ruò】与国家和各省【shěng】(区、市)的规定不一致,则以国家和各省(区、市【shì】)的规定【dìng】为【wéi】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