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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厦门理工学院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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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厦门理工学院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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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理工学院2024年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yī】条 依据《中【zhōng】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huá】人【rén】民共【gòng】和【hé】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fǎ】律和教育部有【yǒu】关【guān】规定,结合学校办【bàn】学实际,特制订本章程【chéng】。

第二条 厦门理工学院(国标【biāo】代码11062)是【shì】公办【bàn】、全日制【zhì】普通高等学校,福建省重点建设【shè】高校和【hé】福建【jiàn】省A类一流应用型建设高校,具【jù】有学士、硕士学位【wèi】授【shòu】予权,获【huò】批博士学位授【shòu】予单位【wèi】培育项目。学校面向全国【guó】各省【shěng】、市、自治区及【jí】港澳台地区招生。学校地址【zhǐ】:福建省厦【xià】门市集美区理工路600号【hào】。

第三条 学校秉持“以育人为本,为产【chǎn】业服务”的办学理念,遵循“明理精【jīng】工【gōng】,与时偕行”的【de】校【xiào】训,积极探索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对【duì】外合【hé】作【zuò】三位【wèi】一【yī】体的服【fú】务地方发【fā】展道路,建设“亲产业、开放式、国际化【huà】”的国内【nèi】一流【liú】高【gāo】水平应用技【jì】术【shù】大学。

第四条 学校招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zhèng】选拔、公开透明【míng】的原则,考生思想政治品【pǐn】德考核合格,德【dé】智【zhì】体美劳全面【miàn】考【kǎo】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chéng】立【lì】本科招生工作【zuò】领导小组【zǔ】,负责制定招【zhāo】生政【zhèng】策,审议招生计划【huá】,研究决定【dìng】招【zhāo】生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招生处作为学校的常设机构,负【fù】责学【xué】校招生工作的【de】组【zǔ】织与实【shí】施。

第七【qī】条 招生工作【zuò】领导小组下设招生【shēng】督【dū】查组,对学校招生【shēng】工作【zuò】进【jìn】行全过程监督。

第【dì】八条 学校【xiào】贯【guàn】彻落实招生“阳光【guāng】工程”,严【yán】格遵守【shǒu】教育部关于高校招生的“十严禁”“30个【gè】不得【dé】”“八项基【jī】本要求”等纪律要【yào】求,严格落实教育部规定的招生【shēng】信息公开制【zhì】度。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tiáo】 学【xué】校根【gēn】据福【fú】建省教育厅核【hé】定的年度招生【shēng】计划和【hé】国家有【yǒu】关招生政策,根据学校学科【kē】专业发展规划、人才培养目【mù】标【biāo】、办学条件、生源结构、毕业生就业情【qíng】况【kuàng】、各省生源情况【kuàng】等因【yīn】素,编【biān】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报省【shěng】级主管部门审批后面向社会公布。2024年学校招生【shēng】专业及【jí】计划以各【gè】省级教育【yù】招【zhāo】生考试机构公布的为准。

第十条 学【xué】校招【zhāo】生计【jì】划【huá】调整【zhěng】原则:录取期间,未【wèi】完成【chéng】的计划根据各省生源的实【shí】际【jì】情况,坚持集体议事原则,在征【zhēng】得省级计划主管部【bù】门【mén】的【de】批准后进行调整。

第四章 招生要求

第十一条 学校以英语作【zuò】为第一【yī】公共基础外语【yǔ】安排教学。除【chú】报考英语【yǔ】、中外合作办【bàn】学(含【hán】本科【kē】国际课程教育项目)等专业要求高考外语语种为【wéi】英语之外【wài】,其他招生专业均无【wú】外语语种要求【qiú】。

第十二条 学校各招生专业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三【sān】条 招生体检标准【zhǔn】按照教育部、卫生【shēng】部、中【zhōng】国残【cán】疾【jí】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gōng】作指导【dǎo】意见》及有【yǒu】关补充【chōng】规定执行。艺术类专业不招收色觉异常Ⅱ度(俗称色盲)考生。

第十四条 面向福【fú】建省厦门市单列【liè】的招生计划【huá】,只招收具有厦【xià】门【mén】市【shì】户籍且【qiě】在厦门市【shì】报名参加高考的考【kǎo】生。

第十五条 实施高考综【zōng】合改革的相【xiàng】关省【shěng】份,各专业选【xuǎn】考科目要求按照相【xiàng】关省【shěng】级【jí】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de】方案执行。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学【xué】校根据生源【yuán】省份的相关规定【dìng】确定调【diào】档比例。采【cǎi】用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原则上按招生计划数的100%调档。

第十七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原则

(一)学【xué】校在专业录取时【shí】,实行“分数优先(所【suǒ】有【yǒu】专业调剂考【kǎo】生【shēng】的优先级均低【dī】于有专业志愿考生)”原【yuán】则【zé】,即按照【zhào】投档成绩(新【xīn】高考改革【gé】省【shěng】份采【cǎi】用【yòng】“投【tóu】档【dàng】成绩+同分排位【wèi】”)从【cóng】高分到低分并依据考生专业志愿进行专业录取【qǔ】,专业志愿间【jiān】无级【jí】差。投【tóu】档成【chéng】绩相同时,如各省(区【qū】、市)有明确的同分排序细则,则执行各省【shěng】(区、市)同分排序细则;如【rú】各【gè】省(区、市)没【méi】有【yǒu】明确的同分排序细则,则【zé】依次优先录取相关【guān】科目【mù】分值高的考生【shēng】,相关科目分数比较排序依【yī】次为:数学【xué】、语文、外语的单科成绩。

(二)对所有【yǒu】专业【yè】志愿无法满足但服【fú】从专【zhuān】业调剂的考生,学校【xiào】将参考【kǎo】考生综合素质评价【jià】进行【háng】专业【yè】调剂录取(调【diào】剂至缺额【é】专业);对所有专【zhuān】业志愿无【wú】法满足且不服从专业调剂或不符合专【zhuān】业录取条件的考【kǎo】生,学校将予以退档。

(三)按院校【xiào】专业组为填报单【dān】位的【de】志愿,只在同一【yī】院校专业【yè】组内进行专【zhuān】业调剂【jì】。

(四)按【àn】专【zhuān】业为填报单位的志愿,在已投【tóu】档【dàng】考生中,对符合专业录取【qǔ】条件的予【yǔ】以录取,对不【bú】符【fú】合专业录【lù】取条件的予【yǔ】以退档。

(五)内蒙古自治区采用“招【zhāo】生计划【huá】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pái】队【duì】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十八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一)艺术类专业的专业成绩采用各省的省级【jí】统考【kǎo】成【chéng】绩,文化成绩为各【gè】省高考【kǎo】文【wén】化课【kè】成绩(加分政策以各省【shěng】招生部门【mén】规定为准【zhǔn】),文化【huà】成绩【jì】和专业成绩均须达到省定控制分数线

(二)实行平行志愿投【tóu】档且有设【shè】置统一【yī】投档规则【zé】的【de】省【shěng】份,按照考生投档成【chéng】绩(新高【gāo】考改【gǎi】革省份采用“投档成绩+同分【fèn】排【pái】位【wèi】”)从高分到低分并依据考生专业志愿进行专业录【lù】取。

(三)非平行【háng】志愿投档或未设置统【tǒng】一投【tóu】档规【guī】则的省份,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并依据考生专业志愿进行专业【yè】录取。综合成绩【jì】(总分100分)=(专业【yè】成绩÷专业【yè】满【mǎn】分【fèn】×50)+(文化成绩÷文【wén】化满分×50)),综合成绩四舍五入【rù】,保留2位【wèi】小数。当综合成【chéng】绩相同时,则依次【cì】比较专业成绩、语【yǔ】文【wén】、数学、外【wài】语的单科成绩【jì】,择优录取。

(四)以院校或院校【xiào】专【zhuān】业组为【wéi】填【tián】报单位的志【zhì】愿,美术类专业志愿间无级差。对所有专业志【zhì】愿无【wú】法满足但服从专【zhuān】业调剂【jì】的【de】考生,学校将参【cān】考考生综合评价进行专【zhuān】业【yè】调剂录取,所有专业调剂考生的优先级均低【dī】于有【yǒu】专业志【zhì】愿考生;对所有专业志愿无法【fǎ】满【mǎn】足且【qiě】不服从专业调【diào】剂或不符合专业录取要【yào】求的考生,学校将予以【yǐ】退档。

第十九条 学校中【zhōng】外合作办学【xué】(含本科国际【jì】课程教育项目)专业只录取外语语种为英语且单科成绩不【bú】低于【yú】总分【fèn】60%且有【yǒu】专【zhuān】业志愿【yuàn】的考【kǎo】生,不进行【háng】专业调剂录取【qǔ】,请考生【shēng】慎报。

第二十条 地方专项计划、少数民族预科生、新疆班、南疆【jiāng】单列计划【huá】等录【lù】取规【guī】则按教育部和各省(市【shì】、自治【zhì】区)制定的有关招生政策【cè】执行。

第二十一【yī】条【tiáo】 学【xué】校【xiào】原则上【shàng】认可各省(市、自【zì】治区)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降)分政策;所有高考加分【fèn】项目及分【fèn】值均不适【shì】用于学校不安排分【fèn】省分专业【yè】招生计【jì】划的招生项目。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奖、助学金制度

第二十二条 学费标准

(一)普通专业:5040元/生/学年。

(二)重点学科类专业:5460元/生/学年。

(三)艺术类专业:8640元/生/学年。

(四)软件【jiàn】工程【chéng】专业:一、二【èr】学【xué】年【nián】5460元/生/学年,三、四学年16000元/生/学年。

(五)闽台合【hé】作办学【xué】项【xiàng】目(“4+0”培养模式):普通【tōng】类专业15000元【yuán】/生/学年。

(六)与新西兰维多利亚大学合【hé】作办学的电子信息工程专业:20000元/生/学【xué】年;本【běn】科国际课程教育项目的【de】财务【wù】管理、电气【qì】工程及其【qí】自【zì】动化【huà】专业:28000元【yuán】/生/学【xué】年。在【zài】国外学习阶段学费均按国外大学的收费标准由国外大学收取。

(七)在厦门【mén】理【lǐ】工学院就读的少【shǎo】数民族预科生:5040元/生/学年。

第二十三条 住宿费标准

(一)学校统一安排学生宿舍(6人间),收费标准为:970元/生/学年。

(二)在国外【wài】学【xué】习阶段住宿费按国【guó】外合作高校规定标准【zhǔn】由合作【zuò】高校收取。

以上收费标准根据价格管理部门审批文件执行。

第【dì】二十四条 学费和住宿费清【qīng】退办法按闽价〔2005〕费435号【hào】文【wén】件处理【lǐ】。

第二十五条 奖、助学金设置

(一)学校设有优秀学【xué】生奖学【xué】金、单项奖励金及热【rè】心教育事业【yè】的企事业【yè】单位、社会团体【tǐ】、个人在学校设立【lì】的【de】各种奖学【xué】金;对品学兼优【yōu】的学生,推【tuī】荐申【shēn】报国家奖学金、国【guó】家励志奖学金。

(二)学校贯彻国家资助政策,完善【shàn】困难学生帮【bāng】扶机制。延【yán】伸“绿色通道”,搭【dā】建“绿色长廊【láng】”,即学校拨出专【zhuān】款用【yòng】于补【bǔ】助家庭经济特别困【kùn】难的【de】新生,到校报到所用路费【fèi】和学期初的基【jī】本生活费;家庭经济困【kùn】难的学【xué】生【shēng】可向家庭所在【zài】地银行或信【xìn】用社【shè】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也可【kě】于入学【xué】后到校申请国家助【zhù】学贷【dài】款;学【xué】校还提供国家助学金【jīn】、临时困难补助、就业困难【nán】补助、勤工助学等。

第七章 新生入学及培养管理

第二十六条 凡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和有关证件原件【jiàn】,按【àn】期到校办理入【rù】学【xué】手续。因故【gù】不能按期入学者【zhě】,应向学籍管理部门请【qǐng】假【jiǎ】,请假一【yī】般不【bú】得超过两周【zhōu】。未经请假或请假【jiǎ】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lì】等正【zhèng】当事由以外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dì】二十七【qī】条 新生入校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jìn】行入学资格【gé】复查,对复【fù】查不【bú】合格的学生【shēng】依据招生【shēng】工作有关【guān】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èr】十八条 学生入【rù】学后【hòu】转专业根据《厦门理工学院本科【kē】生转专业管理办法(2023年【nián】修订)》执行【háng】。

第二十九条【tiáo】 学校对在规定【dìng】年限内【nèi】(学制四年【nián】,其中建筑学专业学制五年)达到所【suǒ】在专业【yè】毕业要求的本科毕业生,颁发厦门理工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的,颁发相应学位证书。

第三十条 少数民【mín】族【zú】预科【kē】生【shēng】须在【zài】校进【jìn】行为期一年的预科阶段【duàn】学习,具体要求根【gēn】据《厦门理工学【xué】院少数民族预科班管理办法(试行)》执行【háng】。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http://www.xmut.edu.cn

招生处网址:http://zs.xmut.edu.cn

招生处电话:0592-6291678

招生处传真:0592-6291618

招生处邮箱:zs@xmut.edu.cn

招生监督投诉电话:0592-6291819

第【dì】三十二【èr】条 学校没【méi】有委托、授权任何中介机构或【huò】个人参与【yǔ】学校的招生工作,不收【shōu】取与招生录取挂钩【gōu】的【de】任何费用。对以【yǐ】学校名义进【jìn】行【háng】非法招【zhāo】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jī】构【gòu】或个人,学校保留依【yī】法追究其责任【rèn】的权利。

第三【sān】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bù】之日起生【shēng】效。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de】政策、规【guī】定如与本章程相悖,以【yǐ】本章【zhāng】程为【wéi】准。

第三十【shí】四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fǎ】律、法规和各省【shěng】(市【shì】、自治区)有【yǒu】关招生政策【cè】不一致,以【yǐ】国家法【fǎ】律、法规和各【gè】省【shěng】(市、自治区)有关招【zhāo】生政策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厦门理工学院招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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