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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南京警察学院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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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南京警察学院招生章程

本【běn】文为【wéi】大家【jiā】整理【lǐ】的是2024年南京警察【chá】学院招生章程,主要包含报考条件【jiàn】、招生计划、录取规则、收费标准等信息,以下是详细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南京警察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顺【shùn】利【lì】开展【zhǎn】,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shēng】合【hé】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公安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tīng】关于做【zuò】好【hǎo】2024年公安【ān】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工作的通知【zhī】》等有【yǒu】关规定,结合【hé】学校实际【jì】,制定【dìng】本章程。

第二条 我校本科招【zhāo】生工【gōng】作【zuò】立足公安院校特殊职责任务【wù】,适应【yīng】公安工作【zuò】现【xiàn】代化和公安队伍革命化正【zhèng】规化专业化职【zhí】业【yè】化建设需要【yào】,衔接【jiē】公安机关录用人民【mín】警察工作【zuò】,贯彻公【gōng】平、公正、公开【kāi】原则,坚持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lù】取。

第三条 我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部门、考生【shēng】和家长【zhǎng】以及社会各【gè】界的【de】监【jiān】督【dū】。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四【sì】条 学校全称:南京警察学院。英文【wén】名称:Nanjing police university。国标代【dài】码:11466。

第五条 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六条 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第七条 办学层次:本科;学制:四年。

第八条 办学地址:南京市仙林大学城文澜路28号。

第九条 我校坚持政治建警、改革强【qiáng】警、科技兴警、从严治警【jǐng】,坚持立德树人、铸魂【hún】育【yù】警,培养创新型、复合【hé】型、应用型公【gōng】安【ān】本科人【rén】才。坚持学历教育、民警培训、警务研发【fā】与【yǔ】技术服务协【xié】同发展,深化【huà】战教【jiāo】融合、校局合【hé】作,大力完【wán】善应用【yòng】型公安专业【yè】人才培养体【tǐ】系、实战型民警教育训【xùn】练体【tǐ】系、服务【wù】型科技研发体系【xì】,努力建设综合优势明显、办学特色鲜明的一流公安院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我校设立招【zhāo】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招生【shēng】工作。领【lǐng】导小组由学校【xiào】领【lǐng】导和有关部【bù】门【mén】负【fù】责人【rén】组成。

第十一条 我校招生就业处是组【zǔ】织和实施招生工【gōng】作的常设【shè】机构,在招生工【gōng】作领导小【xiǎo】组【zǔ】的领导下,负【fù】责招生的日常【cháng】工作。

第四章 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我校【xiào】公安专业本科招生【shēng】专业【yè】(专业方向)如下【xià】:

治安学【xué】、侦查学、警【jǐng】犬【quǎn】技术、公安情报学、公安管理学【xué】、警务【wù】指【zhǐ】挥与【yǔ】战术(特警方向)、刑事【shì】科学技术、刑事科【kē】学技术(视听【tīng】技术【shù】方向【xiàng】)、网络【luò】安全与执法、数【shù】据警务技术、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查技术【shù】。

第十三条 我【wǒ】校贯彻【chè】公安【ān】院校公安专业人【rén】才招录培养制度【dù】改革要求【qiú】,坚【jiān】持按需招生、以用【yòng】定招,根据各省(区、市)公安厅(局【jú】)、海关总署缉私局和【hé】长江【jiāng】航运公【gōng】安局提出的【de】公安专业人【rén】才培养【yǎng】需求,统筹编【biān】制分入警就业【yè】面向(面向地方【fāng】公安【ān】机关、海关缉私部门、长【zhǎng】江航【háng】运【yùn】公安机关入警就业)、分省份、分科类(或选考科目要求)、分专【zhuān】业、分男女的公安专【zhuān】业招生计划。

由于公【gōng】安工作具有【yǒu】高【gāo】负荷、高【gāo】对抗【kàng】、高压力、高风【fēng】险等特点,公安专业【yè】女生计划【huá】数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5%。

第十四条 招生【shēng】计【jì】划经【jīng】公【gōng】安部人事训练局【jú】审核,并【bìng】报教育部有关部【bù】门核准【zhǔn】后,由各省(区、市)招生考试机构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公安专业报考资格条件和政治考察、面试、体检、体能测评要求

第十五条 报考我校公安专业的考生,应取得当年高考资格,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三【sān】)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guó】共产党,热爱中【zhōng】国特【tè】色社会主义制度;

(四)志愿从事公安【ān】工作,热爱人民公安事业,立【lì】志为捍【hàn】卫国家政治安全和【hé】社【shè】会【huì】稳定刻苦【kǔ】学习、拼搏奉献;

(五)年【nián】龄为16周岁以上、22周岁以【yǐ】下(9-21至9-21期间【jiān】出生【shēng】),未婚;

(六)普通高级中学毕业

(七)具有良好的政治【zhì】素【sù】质和道德品行,符合公安【ān】院校公安【ān】专业招【zhāo】生【shēng】政【zhèng】治条件;

(八)具有良【liáng】好的身体条件和心理【lǐ】素【sù】质,符合公【gōng】安【ān】院校公安【ān】专业【yè】招生面试、体【tǐ】检和体能测评合格标准。

第十六条 报考【kǎo】我校的考【kǎo】生【shēng】均须有明确的生源【yuán】地。考【kǎo】生的生源【yuán】地为其参加高考时的户【hù】籍所在地,具【jù】体由有【yǒu】关【guān】省(区、市)公【gōng】安厅【tīng】(局)政治部组织认定。

第十七【qī】条【tiáo】 报考我校的考【kǎo】生,须参【cān】加【jiā】由生源地【dì】省级公安机关政【zhèng】治部组织开展的政【zhèng】治【zhì】考察、面试、体检和【hé】体能测评。政治【zhì】考察、面试、体检或体【tǐ】能测评结论不合格的,不予投【tóu】档【dàng】,不予录取。

第十八条 政治考察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chá】工【gōng】作【zuò】办法》《关【guān】于做好公安机关录【lù】用人【rén】民警察政治考察【chá】工作的【de】通【tōng】知》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面【miàn】试主要从报【bào】考动【dòng】机、思维表达能力、身体协调能力、心理素质等方面【miàn】,辨识【shí】考生【shēng】是否适【shì】合接受公安【ān】院校【xiào】教育和【hé】从事公安工作。

第二十条 体检的项【xiàng】目和标准,参【cān】照《公【gōng】务员录用体检通【tōng】用标准(试行)》《公务【wù】员【yuán】录用体【tǐ】检特殊标准(试行)》等有关规定【dìng】执行【háng】。同时,还应当符【fú】合【hé】下列条件:

(一)身高:男性170厘米及以上,女性160厘米及以上;

(二【èr】)体重【chóng】:体重指【zhǐ】数(单位:千【qiān】克/米²),男性【xìng】在17.3至27.3之间(含本【běn】数,计算时四舍五【wǔ】入保留小数点后【hòu】一【yī】位【wèi】,下同),女【nǚ】性在17.1至25.7之间;

(三)视力:任何一眼裸眼视力均为4.8及以上;

(四)色觉:无色盲,无色弱;

(五)外【wài】观【guān】:无【wú】少白头【tóu】,无胸廓畸形【xíng】,无【wú】脊【jǐ】柱侧弯、驼背,膝内翻股骨内髁【kē】间距离不超过7厘米,膝外翻胫骨【gǔ】内【nèi】踝间距离不超过7厘米,无足底弓完【wán】全消失的【de】扁平足,身体【tǐ】无影响【xiǎng】功能的瘢痕,面颈【jǐng】部无【wú】瘢【bān】痕,无下肢【zhī】静脉曲张,无腋臭,共同性【xìng】内、外斜【xié】视不超过15度,无唇、腭裂或唇裂术后有明显瘢痕。

第二【èr】十一条 体【tǐ】能测评的项【xiàng】目和【hé】标准,参照《国家学生体【tǐ】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xiū】订)》有关规定执行,具体【tǐ】如下【xià】:

(一)50米跑【pǎo】。可测次【cì】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9.2秒,女性【xìng】≤10.4秒;

(二)立【lì】定跳远。可【kě】测次【cì】数:3次,合格标准:男性≥2.05米,女性【xìng】≥1.5米;

(三【sān】)1000米跑(男)/800米【mǐ】跑(女)。可测【cè】次数:1次,合【hé】格标【biāo】准:男性≤4分35秒【miǎo】,女性≤4分【fèn】36秒;

(四)引【yǐn】体向上(男)/仰卧起坐【zuò】(女)。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nán】性≥9次/分钟,女性≥25次/分钟【zhōng】。

以上4个项目【mù】应当全部进行测评。其中,有3个及以【yǐ】上达标的【de】,体【tǐ】能测评【píng】结【jié】论为合格。

第六章 录取

第二十二【èr】条 我校公安专业录取安排【pái】在【zài】各省(区、市【shì】)本科【kē】提前批次进行。未被录【lù】取的考生,不影响其【qí】在后【hòu】续批次被其【qí】他高校【xiào】录取。

我【wǒ】校在未【wèi】合并本科录取批次的省【shěng】(区【qū】、市),执行本【běn】科第二批次录取【qǔ】控制分数线;在已合并本科录取【qǔ】批次的【de】省(区、市),执【zhí】行本科录取【qǔ】控制分数线。

第二十三条 我校根据各【gè】省【shěng】(区、市)招【zhāo】生考【kǎo】试主管部【bù】门【mén】有关【guān】要求,确定调档比例。不预留招生计划【huá】。

第二十四条【tiáo】 对于政治考察【chá】、面试、体检和体【tǐ】能【néng】测评结论均合格,并符合我校调【diào】档要求的考生,我校执行“分数优先”的录取规则,根【gēn】据招生计【jì】划,按照【zhào】进档【dàng】考生【shēng】投档分数【shù】从高到低的【de】顺序依次【cì】录取,依【yī】据考生专业志愿【yuàn】确定录取专业【yè】,各【gè】专业【yè】志愿之间不设级差。对于所【suǒ】有专业【yè】志【zhì】愿都无【wú】法【fǎ】满足的考生【shēng】,若服从专业调剂,则作调剂录【lù】取【qǔ】;若不服从专业调剂【jì】,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五【wǔ】条 我校在进【jìn】行录取【qǔ】及确定录取专【zhuān】业时【shí】,若考【kǎo】生【shēng】投【tóu】档分数相同,则同分排序规则为:

(一)在非高考综【zōng】合改【gǎi】革【gé】省(区、市【shì】),文史【shǐ】类依【yī】次比较考生【shēng】的语文、数【shù】学、文科综合、外语成绩;理工类依次比较考生的数学、语文、理科综合、外语成绩。

(二)在实施“3+3”高考综合改革省(市),依次比较考生的语文成绩、数【shù】学成绩【jì】、外语【yǔ】成绩、选考【kǎo】3科成绩之【zhī】和【hé】、选考3科中【zhōng】单科【kē】最高成绩【jì】、选【xuǎn】考3科中单科次高【gāo】成绩。

(三)在实施“3+1+2”高考综合【hé】改【gǎi】革省(市),依次比较考生的语文和数【shù】学2科成绩【jì】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wài】语成绩、首【shǒu】选科目【mù】成绩、再选科目中单科最【zuì】高成绩【jì】、再选科目中【zhōng】单科【kē】次高成绩【jì】。

第二十六条 对于符合【hé】教【jiāo】育【yù】部《2024年【nián】普通高等学【xué】校招生工作规定【dìng】》第46条、第47条【tiáo】所列情【qíng】形的考生,有关【guān】省(区、市【shì】)招生考试机构【gòu】予以加分投档【dàng】的,我【wǒ】校按照加分【fèn】后的投【tóu】档分数【shù】进行录取并确定【dìng】录取专业。

第二十七条 我校【xiào】在实施高【gāo】考综合【hé】改革和【hé】有特殊录取要【yào】求省(区、市)的录取【qǔ】规则为:

(一)在实施“3+3”高考【kǎo】综合【hé】改革【gé】省(市),报考公安学【xué】类专业(包括治【zhì】安学、侦查学、公安情报学、公安管理学、警务指挥与战【zhàn】术(特【tè】警方向)、警犬技术,下同)的考生【shēng】须选考思想政治科目;报考公安技术【shù】类【lèi】专【zhuān】业【yè】(包括网络【luò】安全与【yǔ】执法、数据【jù】警务【wù】技术、刑事科学技术、刑事科学技术【shù】(视听技术【shù】方向【xiàng】)、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查【chá】技术,下【xià】同)的考生【shēng】须【xū】选考【kǎo】物理【lǐ】和化学【xué】科目。

(二)在【zài】实施“3+1+2”高考综合改革省【shěng】(市),报考公安学类【lèi】专业的考生【shēng】首选【xuǎn】科【kē】目为物理或历【lì】史,再选科目必须选考思想政治;报考公安技术类【lèi】专【zhuān】业【yè】的考生首选科【kē】目必须选【xuǎn】考物理,再选科目必须【xū】选考化学【xué】。

(三)在内蒙古自治区,执【zhí】行“在招生计【jì】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duì】录取”的【de】录取规则【zé】。

第二十八【bā】条 我校根【gēn】据有关【guān】省(区、市)招生考【kǎo】试机构核【hé】准【zhǔn】备案的【de】录【lù】取考生名册在学校网站【zhàn】提供录取信息查询,制作考生【shēng】录取【qǔ】通知。并按照教育部、国家邮政局有关要求,开展录取通知书寄递工作。

第二【èr】十九条 我校公共【gòng】外【wài】语课【kè】不【bú】具【jù】备非英语语种开设条件,非英语语种新生将编入低起点英语班开展教学。

第七章 入学复查

第三【sān】十【shí】条 我校在新【xīn】生入学后2个月内,按照有关【guān】规定开展【zhǎn】报考资格复审、生源地复核【hé】、入警就业面向复核、政治考察【chá】复【fù】核、档案复审【shěn】和体检复【fù】检等复查工作【zuò】。复查【chá】合格的,予【yǔ】以【yǐ】注册学籍;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有关情况【kuàng】通【tōng】报相关省级公安机关【guān】政治【zhì】部和招生考试主管部门。

第八章 毕业与就业

第【dì】三十【shí】一条 学生【shēng】取得我校学籍,并在规【guī】定学习年限【xiàn】内达到毕业条件的,颁发南京警察学【xué】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kē】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有关规定的,颁给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二条 根据《关于加强公【gōng】安机关【guān】人【rén】民警察招录工【gōng】作的【de】意见》《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zhuān】业人【rén】才招录培养【yǎng】制度【dù】改革的意见》等文件【jiàn】规定,我校公安【ān】专业应【yīng】届毕业生达到【dào】毕业【yè】条件,能取得【dé】相应【yīng】学历学位,并【bìng】符合【hé】人民警察基本资格条件【jiàn】的,均可参【cān】加公【gōng】安机【jī】关面【miàn】向公安【ān】院校公安专【zhuān】业毕【bì】业生招警统一【yī】考试。其中,面向地方公安机关入警就业的,原则上【shàng】报考地方【fāng】公安机关职位【wèi】;面向海关【guān】缉【jī】私部【bù】门入警【jǐng】就业的,限报考海关【guān】缉私部门职位;面向长江航运公安机关入警就业的,限报考长江航运公安【ān】机关职【zhí】位。

招警统一【yī】考试合格的毕业生,原【yuán】则上录【lù】用到【dào】生源地【dì】地方公安【ān】机【jī】关或相应垂直管理【lǐ】单位工作,具【jù】体规则【zé】由相关单位会同【tóng】政【zhèng】策主管部门研究制定。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tiáo】 我【wǒ】校学生在校期间【jiān】统一【yī】着【zhe】警服,佩戴学员标识,实行【háng】警务化管理【lǐ】。

第三十四条 我校学费收费【fèi】标准为:本【běn】科生6000元/年。住【zhù】宿费收费【fèi】标准为:4人【rén】间【jiān】,1200元/年;9-21人间,760元/年、960元【yuán】/年。

第三十五条 我【wǒ】校建有完【wán】善的学生资助【zhù】体系,通过【guò】国家【jiā】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jiā】助【zhù】学金【jīn】、国家【jiā】助学贷【dài】款【kuǎn】、勤工【gōng】助学、困难【nán】补助、学费减免【miǎn】等多种【zhǒng】渠道,全【quán】力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chéng】学业。我校还设有优秀【xiù】学生奖学金,学生在校【xiào】期间依据其综合【hé】考核成绩享受相应等级【jí】的奖学金。其中:特等奖4000元/学期,一等奖1000元/学期,二等奖600元/学期【qī】,三等奖400元【yuán】/学期【qī】。

第三【sān】十六条 我校【xiào】招生工作实行“阳【yáng】光工程”,从【cóng】未委托任何中介机【jī】构【gòu】或个人开展招生工作,在全国无任何联【lián】合【hé】办学点。从未收取与招生【shēng】录取挂【guà】钩【gōu】的任何【hé】费用【yòng】,严肃查处弄虚【xū】作假、徇私舞弊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欢【huān】迎社会【huì】各界【jiè】监督。

学校纪委监督电话:(025)83268322。

第三十七条 我校招生工作有关联系方式:

(一)通信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仙林大学城文澜路28号

(二)邮政编码:210023

(三)联系电话:(025)85878735

(四)电子邮箱:zsb_sl@163.com

(五)招生计划、招生章程公布及录取结果查询网址:

http://www.forestpolice.net

(六)微信公众号:南京警察学院

2024年南京警察学院招生章程

第【dì】三【sān】十八条 我【wǒ】校招【zhāo】生工作以往制度规定若【ruò】与本章程不一致【zhì】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ruò】与有关【guān】法律法规、中央部门政【zhèng】策文件不【bú】一致的,以【yǐ】有关【guān】法律法规【guī】、中央部【bù】门政【zhèng】策文件为准。

第三十【shí】九条 本【běn】章程由南京【jīng】警察【chá】学院【yuàn】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