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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北京经济管理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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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北京经济管理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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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经济管理职业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维【wéi】护学校和考生的【de】合法权益,保证招生工作的【de】顺利进行,依据【jù】《中华【huá】人【rén】民共和【hé】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gāo】等教育法【fǎ】》和【hé】教【jiāo】育部《普通高等【děng】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结合我校招生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tiáo】 学校【xiào】全称:北京经济管【guǎn】理职业学【xué】院。学校代码【mǎ】:14073。主管部门【mén】:北【běi】京市教育委员会。

第三条 我校是具【jù】有高等学【xué】历【lì】教育招生【shēng】资格的【de】市属公办全日制普【pǔ】通高校【xiào】,是以培【péi】养本科【kē】高层次技术技能人才为目标【biāo】的“京【jīng】津【jīn】冀职教改革示【shì】范园【yuán】区”的承办院【yuàn】校,上级主管部门是北【běi】京市教育委员会,办学层次为专科(高职)。学历证书:按规定修完专业教学计划的全【quán】部【bù】课程,经考核【hé】成绩【jì】合【hé】格,颁发教育部电子【zǐ】注册【cè】的全日制普【pǔ】通高【gāo】等学校专科毕业

第四条 学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花家地街12号(望京校区);河北省固安县永定北路005号(固安校区)。

第五条 学【xué】校【xiào】招生工【gōng】作严【yán】格贯彻落实国【guó】家教育【yù】方针,坚持【chí】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yuán】则,全面【miàn】考核、综合评【píng】价【jià】、择优录取,并接受纪检监【jiān】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de】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xué】校设有招生工作【zuò】领导小【xiǎo】组,全面贯彻执行【háng】教育部、有关【guān】省(自治区、直【zhí】辖市)教育招生主管部门的招生【shēng】相关政策【cè】,依【yī】法【fǎ】研【yán】究制【zhì】定学【xué】校招生工【gōng】作方案、招生章程【chéng】、招【zhāo】生专业【yè】计划,统筹领导、监【jiān】督学校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遇到的【de】重大问【wèn】题。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是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机构,设在招生就业处,负责招生工作的日常开展。

第八条 学【xué】校【xiào】纪委监【jiān】察办公室作为招生监【jiān】察【chá】机构【gòu】,负【fù】责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dì】九条 学【xué】校严格按照上级主管【guǎn】部门对招生计划编制的相关要求,根据【jù】招生规模、专业建设【shè】、就业情【qíng】况、生源【yuán】状况等,编制学校年【nián】度分省分【fèn】专业招生计划,经学校【xiào】招生工【gōng】作领导【dǎo】小【xiǎo】组审议、校【xiào】长【zhǎng】办公会审定后,上【shàng】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pī】,审批【pī】通【tōng】过后【hòu】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shì】)招生主【zhǔ】管部门向社会公布【bù】。

第十条 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

学校不设预留计划。

第四章 录取

第十一条 招生录取规则

(一【yī】)我校根【gēn】据各省(自治【zhì】区、直【zhí】辖市)招【zhāo】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dìng】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当地同类招【zhāo】生计划数【shù】的【de】120%。

(二)依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主管部门所公布的专科批次最低录取控制线,按高考成绩(含【hán】政【zhèng】策性加分【fèn】)从高分到低【dī】分择优【yōu】进【jìn】行录取。在【zài】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相关科目分数高【gāo】的考生,相关科目比【bǐ】较【jiào】顺序【xù】:语文【wén】、数学、外【wài】语。各专业录取【qǔ】时,无相关科目成绩或者加试要求,录取非【fēi】第【dì】一志愿考生,无分数级差。

实行“顺序志【zhì】愿投档”时,按照【zhào】招生【shēng】计划,遵循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考生所报专业志愿不【bú】能满足且服从调剂时【shí】,将根据【jù】各专业的录取【qǔ】情况进行【háng】专业【yè】调剂。如果考生不【bú】服从【cóng】调【diào】剂,则【zé】予以【yǐ】退【tuì】档【dàng】。

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时【shí】,严【yán】格按照【zhào】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bù】门规【guī】定的方式进行【háng】录【lù】取,无规定的按照志愿优【yōu】先的原则【zé】,从高分到低分【fèn】择优录取。考【kǎo】生所报【bào】专业志愿不能满足且服从调剂时【shí】,将根据【jù】各专【zhuān】业的录取情况进行专【zhuān】业调剂。如果考生不【bú】服从【cóng】调剂【jì】,则予以退档。

(三)我校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加【jiā】分政【zhèng】策【cè】和规则,考生政策性照顾【gù】加分【fèn】计入【rù】总分,按照总分择优【yōu】录【lù】取。

(四【sì】)美术【shù】类专业我校承认并使用各【gè】省【shěng】(自治区【qū】、直辖市【shì】)美术统考成绩。参加本省【shěng】(自治区、直辖市)美术统考成【chéng】绩【jì】合格,且高【gāo】考文化课成【chéng】绩【jì】达到本省(自治区、直【zhí】辖【xiá】市)艺术类高职(专科)录取控制分数线,按文化课成绩或综合成绩从高【gāo】分到【dào】低分【fèn】择优录取。成绩相【xiàng】同时,按照美术类专业省(自治区【qū】、直辖市)统考成绩从【cóng】高分【fèn】到低分【fèn】择优录取。若专业省(自治区、直辖市)统【tǒng】考成绩相【xiàng】同,按照语文【wén】成【chéng】绩从高分到低【dī】分择优录取。

(五)高考改革省份相关要求:北京市、山东省不提科目要求,河北省、辽宁省、湖南省首选历史或物理均可,再选不提科目要求。

第十二条 专业录取的特殊要求和限制条件

(一)我校所有专业的外语公共课程只开设英语。

(二)商务英语和应用英语(幼儿双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考生。

(三【sān】)空中【zhōng】乘务专业报考要求:有志于从事空中乘【chéng】务【wù】及相关服【fú】务【wù】行业,具有较【jiào】好的【de】沟通能【néng】力、强烈的服务意识和【hé】良好的职业道德;女【nǚ】生身高162-175 cm,男生身高【gāo】172-185cm;五官【guān】端正,体形匀称,步【bù】态自如,动作协调;无色弱、夜盲、弱视【shì】和视【shì】野【yě】异常,无影【yǐng】响视功能的【de】疾病、手术或创伤【shāng】后遗症;身【shēn】体裸露部分【fèn】无【wú】明【míng】显【xiǎn】疤痕和色素异常【cháng】,无影响肢体功能的疤痕、纹【wén】身或难【nán】以治愈的皮肤病【bìng】;无口吃、舌短现象;听力正常;无精神病史,肝【gān】功能【néng】正常,无各类慢【màn】性疾病和传染性疾【jí】病。

(四)依据教育【yù】部、原卫生【shēng】部、中国残【cán】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pǔ】通【tōng】高等【děng】学校招【zhāo】生体检工作指【zhǐ】导意【yì】见》,以及【j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bù】、教【jiāo】育部、原【yuán】卫生部《关【guān】于进一步规范【fàn】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hù】乙肝表面抗【kàng】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有关要求,对考生身【shēn】体健康状【zhuàng】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duì】不【bú】符合【hé】标准的,按照【zhào】《普【pǔ】通【tōng】高【gāo】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yì】见》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北京市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学费、住【zhù】宿费【fèi】标【biāo】准。学费:6000元/学年;住宿费:900元/学【xué】年。

第十四条 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

(一)学校建有完备的“奖【jiǎng】、助、贷、勤【qín】、补、减【jiǎn】”资【zī】助体系,全【quán】方【fāng】位保【bǎo】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成长成才。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有“绿色通道”办理入学手续。

(二)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学生可以享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jīn】、国家助学【xué】金【jīn】、国家助【zhù】学贷款以及伙食补助等;学校还【hái】设立【lì】各等级奖学金、助学金。

(三)入学后,成功通【tōng】过体【tǐ】检、政审,并【bìng】被【bèi】批准入【rù】伍参军的【de】学生,国家将给予【yǔ】相应的补助和学费补【bǔ】偿,学校也将给予一定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新生报到及入学资格复查要求

(一)录取公布【bù】:按照教【jiāo】育部及省(自治区【qū】、直辖市)招生【shēng】考【kǎo】试主管部门规定的方【fāng】式公布录【lù】取结果,并向考生寄发录取通知书。

(二)新生报到:考生被录取后,按【àn】照【zhào】学校【xiào】有【yǒu】关要求【qiú】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rù】学手【shǒu】续。因故不能按【àn】期入学者,应当在【zài】新生报【bào】到注册【cè】日期前【qián】向学校请【qǐng】假,未经【jīng】学校同意【yì】或请假逾期两【liǎng】周不报到者,视为自【zì】动放弃入学资格。

(三)入学资格【gé】复查【chá】要求【qiú】:新生入学后【hòu】,学校【xiào】将进行复查,凡不符合录取【qǔ】条件或有违纪、舞弊行为的【de】,取消入学【xué】资格,退回原单【dān】位按有【yǒu】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联系方式

咨询【xún】电话:(010)64709690、64720773、64720730

监督电话:(010)64720765

学校网址:https://www.biem.edu.cn

微信公众号:biem-zsjy

第十七条9-21、6日8:30至16:00为学【xué】校招生【shēng】咨询开放日。

第十【shí】八条【tiáo】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zhōng】介【jiè】机构或个【gè】人进行招生宣【xuān】传、录取工作【zuò】,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de】任何费用。以学校名义进【jìn】行非法招生宣传等【děng】活动的中介机构或【huò】个人,学校保【bǎo】留依法追究其【qí】责任的权【quán】利。

第十九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2024年普通高考招生工作。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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