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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北京建筑大学招生章程

更新:2024-9-21 16:26:02    发布:大【dà】学生【shēng】必备网      纠错

2024年北京建筑大学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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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筑大学2024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yī】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gòng】和国教育法》《中【zhōng】华人民共和【hé】国高等教育法》以及国【guó】家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bù】门普通【tōng】高【gāo】等学校招工作相关文件【jiàn】规定,结合北京【jīng】建筑大学本科招生【shēng】工作实际,特制定【dìng】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xiào】名称:北京建【jiàn】筑大【dà】学,英【yīng】文全称为Beijing University of Civil Engineering and Architecture,英文简写【xiě】BUCEA。上【shàng】级主管部门【mén】:北京市人民政府与住房和【hé】城乡【xiāng】建设部共建高校。北京市【shì】主管【guǎn】部门:北京市【shì】教育委员会【huì】。

第三条 办学层次: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办学类型【xíng】:公办全日【rì】制【zhì】普通高等学校【xiào】。对取得学校学籍【jí】、学习期满且成绩合格的本科生,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毕业证学【xué】校名称【chēng】为北京建筑大【dà】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tiáo】件者,颁发【fā】相【xiàng】应学士学位证【zhèng】书。

第【dì】四【sì】条 办【bàn】学地【dì】点为北京市西城【chéng】区展【zhǎn】览路1号【hào】(西城校区),北京市【shì】大兴区永源路15号(大兴【xìng】校区)。

第五条 招生依据:学校【xiào】招生工作严格【gé】贯彻【chè】落实国家教育方针,坚持公平竞争、公正【zhèng】选拔、公开透明的原【yuán】则,全面考【kǎo】核、综合评价、择优【yōu】录取。学校招生工作全面接【jiē】受【shòu】学校【xiào】纪检监察部门【mén】、考【kǎo】生、家长及社【shè】会各界的监督【dū】。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领导小组:学校设有招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本科招生工作。

第七条 实施机构:学校教务处招生办公室是学校【xiào】本科【kē】招【zhāo】生的【de】实施机构【gòu】,负责【zé】处理本【běn】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dì】八条 监督机【jī】构:学校纪检监察办公室【shì】作为招生监察机【jī】构,负责对招生【shēng】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招【zhāo】生计划分配原则【zé】和办法:按照北京市【shì】教育委员会核【hé】准的年度招生计划及【jí】有关【guān】规定,结合【hé】学校的办学条件【jiàn】,编制并【bìng】报【bào】送【sòng】招生【shēng】来源计划。招生【shēng】计【jì】划及专【zhuān】业报考要求以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为【wéi】准。

第十条 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学校不设置预留计划。

第四章 录取

第【dì】十一条 招生录取规则:严格执【zhí】行国家及各省(自治【zhì】区、直辖市)教【jiāo】育主【zhǔ】管【guǎn】部门【mén】有关招生工作【zuò】的规定,全面【miàn】贯彻【chè】实施高校招生【shēng】“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gōng】正、公开【kāi】的原则,择【zé】优【yōu】录取。在【zài】录取时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1.按照平行志愿投档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2.分数优先,遵循志愿,不设专业级差;

3.认可各地加分政策,加分到分专业;

4.投档成绩相同情况处理:1)高考综合改革省【shěng】份【fèn】(实行科目【mù】选科省份),城市管理(城市更【gèng】新与运营)、工商管理(资产管【guǎn】理与商业分析)、法【fǎ】学【xué】、社会工【gōng】作等4个招生专业依次比较语文【wén】、外语、数学、选【xuǎn】考三【sān】科总【zǒng】成绩;其他专【zhuān】业【yè】依次比较数学、语文【wén】、外语、选考三科总【zǒng】成绩;对于考【kǎo】生的综合素质评价信息【xī】,将作为录【lù】取【qǔ】参考。2)其【qí】他省份,依【yī】次比较文综/理【lǐ】综、数【shù】学【xué】、外语分数;

5.考【kǎo】生【shēng】提档后无特殊情况【kuàng】均不退【tuì】档,对不服【fú】从专业调剂或不【bú】符合体检【jiǎn】要求者,采【cǎi】取退档处理;

6.所有专业入学前后均无美术加试;

7.所有专业均不设男女生比例限制;

8.在京招生的“双【shuāng】培【péi】计划”、“外培计【jì】划”、“农村专【zhuān】项计划”,依据北京市相关政策和我校的有关规定【dìng】执行【háng】。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的要【yào】求,针对内蒙古自治区考生【shēng】实行“招生【shēng】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yuàn】排队【duì】录取【qǔ】”的【de】规则【zé】。

第十二条 专业录取的特殊要求和限制条件

1.外语考试语种要求不限外语语种,但新生入学后公共外语课程只开设英语;

2.北京地【dì】区外【wài】培计划各招生【shēng】专【zhuān】业要求高【gāo】考外语单科成绩不低于110分【fèn】(合作外方院校均为英【yīng】文授课);

3.按【àn】大【dà】类招生专业,入学后依照学院规定时间【jiān】进【jìn】行专业分流,专业分流主要依据专【zhuān】业志愿填报顺序和综合成绩【jì】排【pái】序【xù】。

第十三条 体检标准

学校原则上执【zhí】行由教育部、原【yuán】卫【wèi】生部、中国残【cán】疾人联合会联合印发的【de】《普通高等学校招生【shēng】体检【jiǎn】工作指导意见》:

1.色弱限报:建筑学【xué】(建筑菁【jīng】英班)、建筑学(实【shí】验班)、建【jiàn】筑【zhù】学、城乡规划、风景【jǐng】园林、历史【shǐ】建筑【zhù】保护工程、环【huán】境设计;环境科学(碳减【jiǎn】排碳中和)、环境【jìng】工程(海绵城市【shì】建设)、环境生态工程(城市生态环【huán】境修复);

2.色盲限报【bào】:除同色【sè】弱限【xiàn】报专【zhuān】业外,还包括交【jiāo】通工程(智能交通)。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十四条 学费标准:严格按【àn】照教育部及北【běi】京市有关部【bù】门制定的【de】收费标准执【zhí】行。法学【xué】、社会工作、工程管【guǎn】理(实【shí】验班)、工程管【guǎn】理、工程造价【jià】、城市管理(城市更新与运营【yíng】)、工商【shāng】管【guǎn】理(资产管理与商业分【fèn】析)4200元/学年/生【shēng】,其余专业4600元/学年/生【shēng】。

住宿费根据条件的不同,按照每学年600-1200元标准收取。

第十五条 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

学校【xiào】设有奖助学金、勤工助【zhù】学、绿色【sè】通道【dào】、临时困难补助等多项资助政策,其中,国家奖【jiǎng】学【xué】金每生【shēng】8000元【yuán】,国家励志奖学【xué】金每生5000元;本专科【kē】生国家【jiā】助学金【jīn】:一【yī】等助学金每生每年4500元【yuán】,二等助学金【jīn】每生每年2800元;饮用水【shuǐ】、洗【xǐ】澡、电话费用专项补贴【tiē】每生185元,校级各类奖学【xué】金170-50000元,具体的奖【jiǎng】学金、助学金【jīn】、国家助【zhù】学贷款等助学措施按【àn】照北【běi】京市教【jiāo】育资产与财【cái】务管【guǎn】理事【shì】务中心(北京【jīng】市【shì】学生资【zī】助事【shì】务管理中心)和学【xué】校【xiào】相关规定执行。符合【hé】相应条【tiáo】件的学生可在【zài】规定【dìng】的申请时间内向所在学【xué】院提出申请,经【jīng】学【xué】院学生资助与评奖【jiǎng】评【píng】优工作【zuò】组初审、学校学生资助与评【píng】奖【jiǎng】评优工作组复核、审议、校长办公会【huì】审定等程序,确定获奖或【huò】受助学生。对因暂时筹集【jí】不齐【qí】学【xué】费【fèi】和住宿费【fèi】的家庭经【jīng】济困难新生,可以通过【guò】新生报到现场的“绿色【sè】通道”办理入学【xué】手续,暂缓缴纳学费【fèi】和住宿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shí】六条【tiáo】 新生报到及入【rù】学资格复【fù】查要【yào】求:新生本人需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本人身份【fèn】证(无身【shēn】份证者【zhě】需当地派【pài】出所出具相关证明),按【àn】规定日【rì】期和地点到北京建筑大学相应【yīng】校区报到。新生【shēng】入学后,按照国【guó】家和学校有【yǒu】关规定【dìng】进【jìn】行入学资【zī】格复【fù】查;复查【chá】不【bú】合格的学生,依据招生工作有关规定【dìng】处理。

第十七条 录取查询及投诉电话

录取结果查询方式为北京建筑大学本科招生网站;

招生办公室网址【zhǐ】:http://zsb.bucea.edu.cn/;

电话【huà】:010-68322507,传真:010-68322899;

投诉电话:010-61209094。

第十八条 其它

本章程自公布【bù】之日起施行,如遇国家法律、法规【guī】、规章和上【shàng】级有关政策【cè】变化,以变化后【hòu】的规定【dìng】为准。

本章程由北京建筑大学教务处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