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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青海警官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更新:2024-9-21 18:27:26    发布:大学生必【bì】备网      纠错

2024年青海警官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本文为大家整理的是2024年青海警官职【zhí】业学院招生【shēng】章程,主要【yào】包含办【bàn】学类型、办学层【céng】次、招生计划、报考条件、录【lù】取规则、收费标准、奖助【zhù】学金、学校【xiào】地址等信息,以下是详细内容,希望对大家有【yǒu】所【suǒ】帮助。

青海警官职业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青海警官职业学院招生工作顺利开【kāi】展【zhǎn】,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fǎ】权【quán】益,根据《中【zhōng】华人民共和【hé】国【guó】教育法》《中华人【rén】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gé】的实施意【yì】见》《普通高等学院学生【shēng】管理规定》和《关于【yú】加强公安【ān】机关【guān】人民【mín】警【jǐng】察招录工作【zuò】的意见》《关于公安院校公安【ān】专【zhuān】业人才招【zhāo】录培养制【zhì】度改革的意见》等法律【lǜ】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学院【yuàn】实【shí】际,制定本章程。

第【dì】二条【tiáo】  本【běn】章程适用于【yú】青海警官职业学院【yuàn】全日制【zhì】普通高职(专科)招【zhāo】生工作。

第三【sān】条【tiáo】  学院招生工作突出政治标准,遵循公【gōng】平竞争、公正选拔【bá】、公开透明的原则【zé】,坚持全面考【kǎo】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qǔ】,接受纪检监察部【bù】门【mén】、新闻媒体、考生及家长和社会【huì】各界的监督【dū】。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四条  学院全称:青海警官职业学院

(一)学院代码:4163012852

(二)办学类型: 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三)办学层次:大学专科

(四)学院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南山路建新巷22号

(五)学院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 0971—8232355

监督电话:0971—8249343

传    真:0971—8231396

邮   箱:qhjgzyxyzsjy@126.com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院成立招生与就业指导领导小组,全【quán】面领【lǐng】导招生工【gōng】作。领导【dǎo】小组下【xià】设办公室【shì】在学生处(团委【wěi】)。

第六条  学【xué】生处(团委)招生就业指导科是【shì】组织和【hé】实施招生工作【zuò】的常设【shè】机构,负责【zé】学院的招生工作【zuò】。

第七条  学【xué】院纪【jì】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全【quán】面监【jiān】督【dū】,监督【dū】办公【gōng】室设在学院纪检监察处。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由于公安【ān】工【gōng】作【zuò】的特殊性,学院公安专业招生计【jì】划需报请【qǐng】青【qīng】海省公安厅核准后【hòu】,报青海省教育厅,女生计划数不超【chāo】过公安专业招生计划【huá】数的15%。普通(非公【gōng】安)专【zhuān】业【yè】招生【shēng】计划【huá】按照【zhào】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生【shēng】源状【zhuàng】况等统筹编制【zhì】。

招生专业计划最终以省教育厅发布的信息为准。

第五章  报考资格条件和政治考察、面试、体检、体能测评要求

第九条  报考公安专业的考生,应取得当年高考资格,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三【sān】)热爱祖国,热【rè】爱人【rén】民,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ài】中【zhōng】国特色社会主义制【zhì】度;

(四)志愿从【cóng】事公【gōng】安工作,热爱人民公安【ān】事业【yè】,立【lì】志【zhì】为捍【hàn】卫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刻苦学习、拼搏奉献;

(五)年龄为16周岁以上、22周岁以下,未婚;

(六)普通高级中学毕业,生源地为青海省;

(七)考生须达到青海省专科控制分数线

(八)具【jù】有【yǒu】良好【hǎo】的思【sī】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pǐn】行,符合公【gōng】安普【pǔ】通高等院校【xiào】公安专业招生政治考察条件;

(九)具有良好的身体条件和【hé】心理素质【zhì】,符合公安普通高等院校公【gōng】安专【zhuān】业招生面【miàn】试【shì】、体能测评【píng】和体检【jiǎn】标准。

第十条  报【bào】考【kǎo】普通(非公安【ān】)专业的考生条件:应取得【dé】2024年高考资格,须达【dá】到当地专【zhuān】科录取控制分数线,身【shēn】体健康【kāng】(无传染性疾病和严重慢性病),品德良【liáng】好,作风正派,遵纪守法,能够【gòu】适【shì】应学【xué】院警务【wù】化管理要【yào】求。

学院实行警务化管理,综合考虑目前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毕业生就业方向,凡身体条件不符合《公务员录用体【tǐ】检通用标【biāo】准【zhǔn】(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de】考生以及身高低于1.60米的男【nán】生、身【shēn】高【gāo】低【dī】于1.50米的女生和残【cán】疾考生慎报。

第【dì】十一条  报考公安专业的考【kǎo】生,须参【cān】加全国普通高校【xiào】统一招【zhāo】生考【kǎo】试,且【qiě】须参加由青海省公安厅统一组织的【de】政治考察、面试、体检【jiǎn】和体能测评。政【zhèng】治【zhì】考察【chá】、面试、体检、体能【néng】测评【píng】结论中【zhōng】有一项不合格的,不予录取。

第十二条  政治考【kǎo】察的项目和标准参【cān】照公【gōng】安机【jī】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guān】规定执【zhí】行【háng】。

第十三条  面试【shì】主要从报考动机【jī】、思维表达【dá】能力、身【shēn】体协调能力等方面进【jìn】行测试,辨识【shí】考生是否适合【hé】接受公安院【yuàn】校教【jiāo】育和从【cóng】事公安工作。

第十四条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háng】)》《公【gōng】务员录用【yòng】体【tǐ】检特【tè】殊标准(试行)》和公安【ān】机关录用人民警【jǐng】察【chá】的有【yǒu】关规定【dìng】执行【háng】。同时,还应【yīng】当符合【hé】下列条件:

(一)身高:男性170厘米及以上,女性160厘米及以上。

(二【èr】)体重:男性体重指数(单位:千克【kè】/米²)在17.3至27.3之间(含本【běn】数,计算时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diǎn】后一位【wèi】,下同),女性在17.1至25.7之间。

(三)视力:任何一眼裸眼视力均为4.8及以上。

(四)色觉:无色盲,无色弱。

(五【wǔ】)外观【guān】:无少白头,无胸廓畸形,无脊柱侧弯【wān】、驼背,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hé】膝外翻胫【jìng】骨内【nèi】髁间距离不超【chāo】过7厘米,无【wú】足【zú】底【dǐ】弓完【wán】全【quán】消失的【de】扁平足,身体【tǐ】无影响功能的瘢痕【hén】,面颈部无瘢痕,无【wú】下肢静脉【mò】曲张,无腋臭,无纹身,共同性内、外斜视不超过15度,无唇、腭裂或唇裂术后有明显瘢痕。

第十五【wǔ】条  体能测【cè】评的项目和标【biāo】准,按【àn】照【zhào】《国家学生体【tǐ】质健康标【biāo】准(2014年修【xiū】订)》的有关规定【dìng】执行。具体如下:

(一)50米跑【pǎo】。可【kě】测次数:1次【cì】,合格【gé】标【biāo】准:男性≤9.2秒,女性≤10.4秒;

(二)立定跳远。可【kě】测次数:3次,合【hé】格【gé】标【biāo】准:男性≥2.05米,女性≥1.5米;

(三)1000米跑(男)/800米跑(女)。可测次数:1次,合格【gé】标【biāo】准:男性≤4分35秒【miǎo】,女性≤4分36秒【miǎo】;

(四【sì】)引体向上(男)/仰【yǎng】卧起坐【zuò】(女)。可测次数:1次【cì】,合格标准:男性≥9次/分钟,女性≥25次【cì】/分钟【zhōng】。

以上4个项目应【yīng】当全部进行测评【píng】。其【qí】中,有3个及以上达标【biāo】的,体能【néng】测【cè】评结论为合格。

以上内容如有变动以公安部或省公安厅公布的招生条件为准。

第十六条【tiáo】  报考普通(非公安【ān】)专业的考生【shēng】不参加上述政治考察、面【miàn】试【shì】、体检、体能测评【píng】。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公安专业录取规则

(一)录取批【pī】次【cì】以【yǐ】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安排【pái】为准,未被录取【qǔ】的考生,不影【yǐng】响后续批次的录取。

(二)根【gēn】据【jù】教育部和【hé】公安部关于【yú】公安院校公安专业【yè】招生有关规定,公安【ān】专业录取【qǔ】女生比例不超过【guò】15%。

(三)公【gōng】安专业分科类、性别【bié】按照【zhào】招生计划实行1:1投【tóu】档【dàng】,按照“志愿优先、成绩排序”的【de】原【yuán】则录取。

第十八条 普通(非公安)专业录取规则。

(一)录取安排在普通专科批次。

(二) 按照“志【zhì】愿优先、成绩排序”的原【yuán】则录取,优先录取第一志愿(A志愿)的考生,第一【yī】志愿(A志【zhì】愿)线上生源不足时【shí】,方录取【qǔ】第二【èr】志愿(B志【zhì】愿)的考生【shēng】,依次类推【tuī】。当考生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都无【wú】法满【mǎn】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分数【shù】优先【xiān】的【de】原则将考生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wèi】完成的专业;若【ruò】不【bú】服从专业【yè】调剂【jì】,则做退档处【chù】理。

(三) 对总分相同的考生采取文史类、理工类不同的【de】单科【kē】成绩【jì】排序【xù】作为录【lù】取【qǔ】的【de】依据。若考【kǎo】生投档分数【shù】相同【tóng】,同分排序规则为: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和外语成绩;理工类【lèi】考生依次比较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和【hé】外语成【chéng】绩;实【shí】施高【gāo】考综合改革省(市)考生依【yī】次【cì】比较【jiào】语【yǔ】文、数学、外语、选考【kǎo】3科总分。

(四)对【duì】报考外语语【yǔ】种不限【xiàn】制,但学院外语教学【xué】只安排英【yīng】语课程,请非英语【yǔ】语种【zhǒng】的考生谨【jǐn】慎填报。

(五)实行高【gāo】考综合改革的省【shěng】(市、自治区)录取原【yuán】则【zé】按照各【gè】省(市、自治区)有关规定和我院【yuàn】设定的选考科目要【yào】求【qiú】与【yǔ】录取规【guī】则执行。

第十【shí】九条  对符合【hé】加分或降分条件【jiàn】的【de】考生,按各省【shěng】(市【shì】、自治区)招委会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当生源不足【zú】时,我院可【kě】根据实际【jì】情况对招生专业计划予以【yǐ】调整。

第七章  入学与复审

第二十一条  新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持本人身份证、准考证和录取通知到校办理入学【xué】手续【xù】。特殊情况不【bú】能【néng】按【àn】期入学的,须向学院请假。未【wèi】经请【qǐng】假批准或者【zhě】请假逾期【qī】的,视为自行放弃入【rù】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tiáo】  新生入学1个【gè】月内【nèi】,学院将按照有【yǒu】关规定【dìng】组【zǔ】织开展并【bìng】完成学生【shēng】的考察复审和【hé】体检复查工作。对【duì】复检【jiǎn】不合格或【huò】其他舞弊行为的,按有关【guān】规定取消入学资【zī】格。复审复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学籍。

第八章  管理与就业

第【dì】二十三【sān】条  学院【yuàn】按照【zhào】公安【ān】部【bù】《公安【ān】院校警务化管理规定》要求【qiú】,坚持从严治警、从严治【zhì】校方【fāng】针,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训练、严格纪【jì】律,实【shí】行警务【wù】化管理。

学【xué】院公安专业【yè】、普通(非公【gōng】安)专业【yè】学生均【jun1】实行警务化管理【lǐ】。普通(非公安【ān】)专业【yè】学生在校期间不能【néng】转入公安专【zhuān】业学习。

第二十四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教材费等费【fèi】用。按【àn】照青【qīng】海【hǎi】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财政【zhèng】厅【tīng】、青海省教育厅【tīng】《关于【yú】调【diào】整青海省公办【bàn】普【pǔ】通高等学校学【xué】费收费标准【zhǔn】有关事项的通【tōng】知》(青发改价【jià】格〔2023〕628号),学院公安专业学费收【shōu】费:5000元【yuán】/生/学年【nián】(参照高等职业院校公安艺术类标准),普通【tōng】(非公安【ān】)专业学费收费:4300元/生/学【xué】年(参照高等【děng】职业院校文史类标准);所有专业住宿费【fèi】:600元/生/学【xué】年;所有专业教材费【fèi】:500元/生/学【xué】年。

第二十【shí】五条【tiáo】  学院【yuàn】实行奖学金制度【dù】,依据学生综合【hé】考【kǎo】核成绩可享受相应等级奖学金【jīn】。并根据国家及【jí】省教育厅有【yǒu】关【guān】精神,对贫困学【xué】生给予国【guó】家或省级贫困生助学金。学院设【shè】有四个等次的校内【nèi】奖学金,单项【xiàng】最【zuì】高奖金为6000元。

第二十【shí】六条  学院【yuàn】依据国【guó】家政策建有【yǒu】完善【shàn】的学生资助体【tǐ】系,通过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jiā】助学【xué】金、生源地助【zhù】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多【duō】种渠道,全【quán】力保障家庭【tíng】经济困难学生【shēng】顺【shùn】利完成学【xué】业。

第二十【shí】七条  学生在【zài】校期【qī】间完成人【rén】才培养方案规【guī】定【dìng】的全部课程,符合毕业要求的毕【bì】业生,学院【yuàn】将颁发普通高等【děng】教育【yù】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èr】十八条  公安专业毕业生根据上级公安机关【guān】部署文件精神和青海省关【guān】于公安机关面向公安【ān】院校公【gōng】安专业毕业生招录人民警【jǐng】察【chá】的有关规定【dìng】,经笔试、面试、体【tǐ】检、体能【néng】测评【píng】和政【zhèng】治【zhì】考【kǎo】察,合格的【de】录用为公安机关人民【mín】警察。

普通(非公安)专【zhuān】业【yè】毕【bì】业生按国家规定政策【cè】,由学院推荐、双向选择、自【zì】主择业、自主创业等方式进行就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学院招生信息官方发布渠道:

学院官方网站:http://www.qhjyedu.com

第三十条【tiáo】  学院招生工作【zuò】实施“阳【yáng】光工程【chéng】”,严格【gé】执行招生【shēng】工作的有关【guān】政策和规定,自【zì】觉接受社会【huì】监督。学院不【bú】委托任何中【zhōng】介机构招生,严【yán】禁与招【zhāo】生录取挂钩的乱收费行为,严肃查【chá】处以不正当手段取【qǔ】得录取【qǔ】资格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本【běn】章【zhāng】程若【ruò】与【yǔ】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wén】件不【bú】一致【zhì】的,以【yǐ】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为准。

第三【sān】十二条  本章【zhāng】程未尽事【shì】宜,由学院招【zhāo】生与就业指导领导【dǎo】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