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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四川文理学院招生章程

更新:2024-9-21 20:32:43    发布【bù】:大学生必【bì】备网      纠错

2024年四川文理学院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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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文理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招工作顺【shùn】利进行【háng】,切实【shí】维护学校和考生【shēng】的【de】合法权益,根据【jù】《中【zhōng】华人民共【gòng】和国教育法【fǎ】》《中华【huá】人民【mín】共【gòng】和国高等教育【yù】法》,教育部和相关省(市、自治区)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zuò】相关规【guī】定,结合【hé】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章【zhāng】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四川【chuān】文理学【xué】院【yuàn】,英文译名为Sichuan Institute of Arts and Science。

第三条 学校现有莲湖校区、南坝校区2个校区。

莲湖校区地址: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塔石路519号

南坝校区地址: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南滨路三段406号

第【dì】四条 学【xué】校是【shì】四【sì】川省人民政府举办的【de】全日制公办省属本科院【yuàn】校【xiào】,办学层次以本科教育为主。

第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nián】限内,修完教【jiāo】育教【jiāo】学【xué】计划规定内【nèi】容,取得【dé】相【xiàng】应学分,符合《四川文理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dìng】》且达到毕业条件的,学校颁发毕业证书,达到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颁发证书的学校名称:四川文理学院。

第六条 学校招【zhāo】生录取工【gōng】作接受纪检【jiǎn】监察机关、新闻媒体、考生和家长【zhǎng】监督。校内纪检监【jiān】督电话:0818-2792235;信访【fǎng】电话:0818-2790101。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gōng】作领导【dǎo】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的招生【shēng】录【lù】取工作【zuò】。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分管校领导、相关部门和二级学院负【fù】责人组成,负责【zé】研究拟定学校有关招生【shēng】工作的政策和规定,研究【jiū】并【bìng】决定招生录【lù】取工作中【zhōng】的重大问【wèn】题。

第【dì】八【bā】条 招生工【gōng】作领导小组会【huì】下设招生工作【zuò】办公室并配备专职【zhí】工作人员开展招生录取工【gōng】作。

第九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是学校组织和实施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十【shí】条 学【xué】校【xiào】纪检【jiǎn】监察机关负责【zé】监【jiān】督招生录取政策的贯彻执行,维护考生【shēng】和学【xué】校合法权益【yì】,并对招【zhāo】生录取过程中的各种违纪、违规与违法案件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yì】,负【fù】责将处【chù】理结果予【yǔ】以公示。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shí】一条 学校各专【zhuān】业招生【shēng】计划的制定以【yǐ】社会人【rén】才需求、学校发展规划、办学【xué】条件【jiàn】为主要依【yī】据,由招生就业处编制方【fāng】案,提交学校校【xiào】长办公【gōng】会审【shěn】议、学【xué】校党委会审定【dìng】后,报经四川省教育厅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分省【shěng】来源计【jì】划的制定以生源【yuán】所在省【shěng】(市【shì】、自治区)各专业人【rén】才需求【qiú】情况为主要依据,由学校校长办公会审定,经【jīng】四川省教育【yù】厅同【tóng】意,报教【jiāo】育部批【pī】准后执行。

第十【shí】三条【tiáo】 学校在四川【chuān】省【shěng】和其【qí】它省(市、自治区)的招生计划【huá】通过生源所在地招生主管部门,按规【guī】定的方【fāng】式向社会予以【yǐ】公布,同时在学校招【zhāo】生就业处网站和《四川文理【lǐ】学院【yuàn】2024年招生简【jiǎn】章》中发布。

第十四条 学校预【yù】留【liú】计划不超过本【běn】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均衡各省(市、自治区【qū】)生源质量。预【yù】留【liú】计划的使用遵循质量优先【xiān】、公开【kāi】透明的原则,经招【zhāo】生工【gōng】作领【lǐng】导小【xiǎo】组【zǔ】研【yán】究决定后,主【zhǔ】要投放到优质生【shēng】源【yuán】集中的省(市、自【zì】治区)。

第四章 录取

第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教育部及有关省(市、自治区)招生考试机构的规【guī】定,遵循德智体美劳全面【miàn】衡量【liàng】、择优录取、公平竞争、公正选【xuǎn】才的【de】原【yuán】则录【lù】取新生。学校【xiào】招生录取执行【háng】教育部规定的录【lù】取机制,按照当年招生录【lù】取【qǔ】政策处理与之相关【guān】的遗留问题【tí】。

第十六条 学校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市、自治区)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为100%。实行顺序志愿的省(市、自治区)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不超过120%。

第【dì】十【shí】七条 学校认可教育部和【hé】各省(市、自治区【qū】)教【jiāo】育【yù】主管部门规定的【de】政【zhèng】策性加分和降分投档政策,并以加分和降分形成的【de】投档成绩作为预录【lù】的主【zhǔ】要依【yī】据。

第十八条 学校英语【yǔ】、翻译、商【shāng】务英语【yǔ】专业限定【dìng】的外语【yǔ】语种为【wéi】英【yīng】语。其它专业不限【xiàn】外【wài】语语种,但新生进校后非外语【yǔ】类专业的【de】学生原则上均以《大学英【yīng】语》为公【gōng】共必【bì】修课。

第十九条 对考生身【shēn】体【tǐ】健康状况的要求【qiú】,学校严格【gé】执【zhí】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shēng】体【tǐ】检工作指【zhǐ】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二十条 学校对报考我校的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

第二十一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原则

1.按照“分数优先【xiān】”的原则,根据考生【shēng】投档成绩【jì】和专业志愿【yuàn】从高【gāo】到低【dī】确定录【lù】取专【zhuān】业。若投档成绩相同时,按各【gè】省(市、自治【zhì】区)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排序录取。无同【tóng】分排序规则的【de】依【yī】次按语文【wén】、数学、外【wài】语成绩从高到【dào】低确定顺序。

2.当考【kǎo】生【shēng】所填【tián】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ruò】考生服从专【zhuān】业调配,学校将根【gēn】据考生的志愿填报【bào】情【qíng】况【kuàng】将其调【diào】配至【zhì】尚未满额【é】的相近专业,但调配志愿的【de】优先级别低于非调配志愿【yuàn】;若【ruò】考生不服从专业调配,学校将作退档处【chù】理。

第二十二条 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录取原则

1.认可各【gè】生源所在省(市、自治【zhì】区)统一组织【zhī】的艺术类、体育类专业考试成【chéng】绩。专业成绩【jì】、文化成绩均须达【dá】到生源【yuán】所【suǒ】在省(市、自治区)划定的【de】对【duì】应专业类别【bié】的【de】录取控制分数线

2.按照“分【fèn】数优先【xiān】”的原【yuán】则。在文【wén】化成绩【jì】和专业成【chéng】绩均上线的基础上,按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规定【dìng】的【de】投档成【chéng】绩和专【zhuān】业志【zhì】愿【yuàn】从高到低确定录【lù】取专业。若投档成绩相同,依次按专业成绩、文【wén】化总【zǒng】分、语文、数学、外语成绩从高【gāo】到低确【què】定顺序。

3.所有【yǒu】艺术体育专业【yè】文理兼【jiān】收,具【jù】体【tǐ】招收科类和计划数【shù】以生源地官方公布的为准【zhǔn】。

4.当考【kǎo】生【shēng】所填专业志愿【yuàn】都无法【fǎ】满足时,艺术类与体育类专业【yè】调配原【yuán】则与【yǔ】普通类专业调配原则相同。

第二十三条 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学校按照【zhào】生源所在地招生考试机【jī】构公【gōng】布的【de】选考【kǎo】科【kē】目和录取办法【fǎ】执行。

第二十四条 我校对内蒙古的进档【dàng】考【kǎo】生采用“招【zhāo】生计【jì】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yuàn】排队录【lù】取”的录取规则。

第二十五条【tiáo】 新生入学后【hòu】,学校将按【àn】教【jiāo】育部相关规定进行身体健康【kāng】状况与录取资格复查,经复查【chá】确认为不合【hé】格者【zhě】,学【xué】校将视【shì】不同情况按照【zhào】有关规定予以处【chù】理【lǐ】,直至取【qǔ】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省属公费师范生入学后,学校将按四川省教育厅相关规定进行师范专业面试。面试不合格者,学校将其调整到同批次普通类非师范专业。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其它

第二十七条 学生的学费和【hé】住宿费标准严格按照省发展改革委、教【jiāo】育厅、财政厅、省市场【chǎng】监【jiān】管局有关政策执行。服【fú】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规定的项【xiàng】目【mù】,坚持学【xué】生【shēng】自愿【yuàn】、不得营利【lì】的原则【zé】收取。

公费师范【fàn】、乡【xiāng】村振兴等专项计划录取的学生按国家【jiā】、省有关规定【dìng】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考研奖学金、基层就【jiù】业学生学费补助等奖助学金,以多种形式【shì】对优秀学【xué】生予以【yǐ】奖励,对贫困【kùn】学生予以【yǐ】资助,学生在校【xiào】期间,符合规定【dìng】条件的【de】均【jun1】可申请。家【jiā】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可通过申【shēn】请生源【yuán】地助学贷款、勤工【gōng】助学岗位等【děng】多【duō】种途径缓解经济压力并【bìng】完成学【xué】业。

第二十九条 招生录【lù】取期间将在学【xué】校招生【shēng】就业处网站【zhàn】及时公布录【lù】取结【jié】果【guǒ】,且对已录取考【kǎo】生提供可追踪查询录取通知【zhī】书投【tóu】递状态的EMS号。

第三十条 招生录取信息查询或咨询途径:

查询网址:https://zjc.sasu.edu.cn(四【sì】川文理【lǐ】学院招生【shēng】就业处)

咨询电【diàn】话:0818-2790027  0818-2790101

微信公众号:scwlxyzs

电子邮件:scwlxyzs@163.com

第六章 附则

第【dì】三十一【yī】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zhāo】生就业处负责【zé】解释。如遇与上级相关部门或生源所在地教育行政管【guǎn】理【lǐ】部【bù】门所规定的条【tiáo】款【kuǎn】有冲突时,从其【qí】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