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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广东南方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更新:2024-9-21 16:17:51    发布:大学生必【bì】备【bèi】网【wǎng】      纠错

2024年广东南方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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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南方职业学院2024年夏季高考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qiē】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jù】《中【zhōng】华人民共【gòng】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fǎ】》以及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tīng】、广【guǎng】东省招生【shēng】委员会有【yǒu】关规定,结合广东南方职业【yè】学【xué】院招生工【gōng】作实际情【qíng】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gōng】作坚【jiān】持【chí】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jià】、择优录取。学校招生【shēng】工【gōng】作接受学校纪【jì】检监【jiān】察【chá】部门、考生【shēng】、家长【zhǎng】以及社会各界的【de】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广东南方职业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4265

第五条  学校地址:

校本部: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五邑路683号;

南校区: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睦洲镇励耘路2号;

第六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结)业颁【bān】证【zhèng】:对取得我校学籍,在规定【dìng】年【nián】限内【nèi】达到所在【zài】专业【yè】毕(结)业要求者【zhě】,颁发广东【dōng】南方【fāng】职业【yè】学院普通高等学校【xiào】毕(结)业证书。退学学生,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或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xiào】设立由校【xiào】领导和相关【guān】职能部【bù】门负责人、学校【xiào】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de】招【zhāo】生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行【háng】教【jiāo】育部【bù】和广东省招生【shēng】委员【yuán】会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负责制定【dìng】学校招生章程、招生【shēng】规【guī】定【dìng】和实施细则【zé】、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yè】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zuò】的【de】具体实施,协【xié】调处理招生工作【zuò】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就业办公【gōng】室为学【xué】校招生委【wěi】员会的执行【háng】机构【gòu】,其【qí】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jì】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lù】取工作,处理招【zhāo】生的【de】日常事务。招生【shēng】工作【zuò】人员必须【xū】严格遵【zūn】守招生【shēng】纪律和有关【guān】考试命题【tí】的【de】规定【dìng】,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mén】组成的【de】考试招生监察小组,对招【zhāo】生工【gōng】作全过程实【shí】施监督。在【zài】录取期间成【chéng】立信【xìn】访组,安【ān】排【pái】专人负责考【kǎo】生和社会的信【xìn】访、申诉、投【tóu】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录取批次为专科批次。

第十五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guān】要求均以【yǐ】生源【yuán】省(区、市)公布的【de】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六条 广东外语外贸【mào】大学的软件工程(电子竞技方向)与广东南方职业学院【yuàn】的【de】软件技术专业联合开展“三二分段专【zhuān】升本协同育【yù】人项【xiàng】目”。学【xué】校“三二【èr】分【fèn】段【duàn】专【zhuān】升本协同育人项目实【shí】验班” 通过广东省夏季【jì】普通高考招收学生【shēng】,与学【xué】校【xiào】其他专业同批次【cì】录【lù】取,单独院校专业组招【zhāo】生【shēng】,单独编班。试点【diǎn】专业实【shí】验班学生【shēng】按【àn】五年【nián】人才培养方案要【yào】求,完【wán】成三年【nián】高职学段学习,各【gè】项考核合格【gé】,并符合【hé】相关【guān】条件和要求的,获得学校普通【tōng】高职(专科)毕业证书。通过转段【duàn】选拔【bá】考核合格的实【shí】验班【bān】学生【shēng】进入广东外语外贸大学试点专【zhuān】业学习两年,符合【hé】相关条【tiáo】件和【hé】要求的,可获得【dé】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普通本科毕【bì】业证书和学【xué】位证书。非实验班学生,不【bú】得转入【rù】试点专业实验班【bān】学习【xí】。

第十七条 广州【zhōu】理【lǐ】工【gōng】学院【yuàn】的【de】会计学专【zhuān】业与广【guǎng】东南方【fāng】职业学院【yuàn】的大数据与会计专【zhuān】业联合开展“三【sān】二分【fèn】段专升本协同育人项【xiàng】目”。学【xué】校“三【sān】二分【fèn】段【duàn】专升本协【xié】同育人项目【mù】实验【yàn】班【bān】”通过广东省夏季普通高考招收学生,与学校其他专【zhuān】业同批次录取,单【dān】独院校专业组招生【shēng】,单【dān】独编【biān】班。试点专业【yè】实验班学【xué】生【shēng】按五年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完成三【sān】年高职学段学【xué】习,各项考核合【hé】格,并符【fú】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获得学校普通【tōng】高职(专科)毕业证【zhèng】书。通过【guò】转段选拔考核【hé】合格的实验班学生进入广【guǎng】州【zhōu】理工学院试【shì】点专业学习两年,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可获得广州理工学院【yuàn】普通本科毕业证【zhèng】书和【hé】学位证【zhèng】书。非实验班学生,不得转入【rù】试【shì】点专业实验班学习【xí】。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八条 学【xué】校遵循教【jiāo】育部规定的“学【xué】校负【fù】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区、市)招生办公室【shì】的有关招生录取【qǔ】政策和规定【dìng】,本【běn】着【zhe】公开【kāi】、公平、公正【zhèng】的原则【zé】,以考生高考【kǎo】成绩为【wéi】基本依【yī】据【jù】,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yōu】录【lù】取。

第十九条 在省(区、市【shì】)招生委员会按照【zhào】普通类(历【lì】史类【lèi】、物【wù】理类)、体育类分别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分类录取。

第二【èr】十【shí】条 在【zài】广东省【shěng】报考专科层【céng】次院校及专业,计【jì】入高考总成【chéng】绩的3门普通高【gāo】中【zhōng】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shì】科目对应【yīng】的【de】3门普通【tōng】高中学【xué】业水平合格性考【kǎo】试科目须合格。具【jù】体要求以广东省当年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

第二十一条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二条 在思【sī】想政【zhèng】治【zhì】品【pǐn】德考核和身体【tǐ】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tǒng】考成绩达到同批【pī】录取最低【dī】分数线,符合学【xué】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yī】据考生成【chéng】绩、专业志愿,以及【jí】学校【xiào】录取【qǔ】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三条 普通类(历史类、物理类【lèi】)专业【yè】分档时【shí】,根【gēn】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实行“专业志愿优【yōu】先”原则,根【gēn】据考生填【tián】报专业志愿顺序,按考生【shēng】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dào】低排序录取。考生投档【dàng】总【zǒng】分排位相同时,优【yōu】先录【lù】取已修习【xí】相关【guān】专业【yè】基础知识【shí】(模块)的考生。

本【běn】校外【wài】省的选科要求【qiú】按照各【gè】省公【gōng】布【bù】的选科要求执行,录取原则按照各省公布的【de】方案及有关办【bàn】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tiáo】 体育类统考专业【yè】分档【dàng】时,根据各省(区、市)投【tóu】档规则【zé】出档后,在考生符合专业要求的【de】基础上,实行【háng】“专业志愿优【yōu】先【xiān】”原则,根据【jù】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顺序,按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cóng】高到【dào】低录取。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按照考【kǎo】生【shēng】排位择优【yōu】录取。当考生【shēng】排位【wèi】相同时【shí】,优【yōu】先录取修习相关【guān】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五条 考生所【suǒ】填报的【de】所有专【zhuān】业【yè】志【zhì】愿【yuàn】均未被【bèi】录取时,若服从专【zhuān】业调【diào】剂,按考生投档总【zǒng】分从高到【dào】低调剂到同【tóng】一院校专业组内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yào】求的【de】专【zhuān】业录取;考生不【bú】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本校外省的考生专业调剂规则按照各省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校【xiào】公共【gòng】外语教学【xué】为英【yīng】语,非英语语种【zhǒng】考【kǎo】生需慎重报考。

第二十【shí】七条 有关加分【fèn】或照【zhào】顾录【lù】取政策,按各省(区【qū】、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shí】八条 本校外【wài】省的相关【guān】要求按照各省公布的文件执行【háng】。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èr】十九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tǐ】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cán】疾人联【lián】合会颁【bān】布的《普通高【gāo】等学校【xiào】招生体检工作指导【dǎo】意见》和【hé】《教【jiāo】育部【bù】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gōng】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zhāo】生学生【shēng】入学【xué】身体【tǐ】检查取消【xiāo】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tīng】〔2010〕2号)的有【yǒu】关规定【dìng】执行。对于残障【zhàng】考生,若【ruò】其生活能够自理,符【fú】合所报【bào】专业要【yào】求,且【qiě】高考成【chéng】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

学校招生专业【yè】对考生身体素质的具体要求详【xiáng】见【jiàn】各省(区、市)招生办【bàn】公【gōng】室公布的招【zhāo】生【shēng】专业目录。

第三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xué】校以教育【yù】部、卫生【shēng】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de】《普通高等学校招【zhāo】生体检【jiǎn】工作指导意见》、《教【jiāo】育部办公厅【tīng】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yú】普通高等学校【xiào】招生学生入学身【shēn】体检【jiǎn】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yǒu】关问题的通【tōng】知【zhī】》为【wéi】依【yī】据,对【duì】新生身体健康状况【kuàng】进【jìn】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yí】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guān】学籍管【guǎn】理规定办理,予以转【zhuǎn】专业或取消学籍【jí】。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三十一条  经学校夏季高【gāo】考招生录取的【de】考生,须在规定时间【jiān】内【nèi】办理缴【jiǎo】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dì】三十二【èr】条【tiáo】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nèi】,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fù】查。对在报名和考【kǎo】试过程中有【yǒu】弄虚【xū】作假【jiǎ】或其他【tā】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guī】定取【qǔ】消学籍。

新生入学复查相关工作按广东省招生办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三条 学校收费【fèi】标【biāo】准按《广东省发【fā】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guǎng】东省【shěng】人力资【zī】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取消我省民办高校【xiào】和【hé】民办中职学校收【shōu】费备案【àn】以及住宿费【fèi】核准【zhǔn】有关问题的通【tōng】知》(粤发改价【jià】格〔2016〕657号)的有关要求【qiú】执行【háng】。

普通类专业学费17500-40000元/生·学【xué】年;体育【yù】类专业【yè】学费【fèi】17500元/生·学年;住宿费1600-3200元/生·学年。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jīn】等助学措施按【àn】照【zhào】教【jiāo】育部、广【guǎng】东省教育厅和学校【xiào】相关规【guī】定执行。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五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校本部:0750-3963333

南校区:0750-3952222

传    真:0750-3072288

电子邮箱:82093488@qq.com

学校网址:www.gdnfu.edu.cn

招生网址:www.gdnfu.edu.cn

第三十六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人: 杨筱

监督电话:0750-3073133

电子邮箱:1223310400@qq.com

第十一章 附则

第【dì】三【sān】十七【qī】条 本章【zhāng】程【chéng】由广【guǎng】东南方【fāng】职业学院于9-21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yòng】于广东南方职业【yè】学院2024年【nián】夏季高考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shī】行。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chéng】由广东南方【fāng】职业学院授【shòu】权广【guǎng】东南方【fāng】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解【jiě】释。本章【zhāng】程若与国【guó】家【jiā】和各【gè】省(区、市)的【de】规定不一致,则【zé】以国【guó】家和各省(区、市)的规【guī】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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