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湘潭理工学院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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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理工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jiāo】育【yù】法》《中华人【rén】民共和国【guó】高【gāo】等教【jiāo】育法》等法【fǎ】律法规及教【jiāo】育部有【yǒu】关规定,结合学校(院)招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湘潭理工学院
办学地点:湘潭
主管部门:湖南省教育厅
办学层次:本科
院校国标码:12651
办学类型:民办
第三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湘潭理工学院。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文凭。
第四条 学校(院)招【zhāo】生【shēng】工作遵循“公平【píng】竞【jìng】争、公正【zhèng】选拔、公开透明【míng】”的【de】原则,坚决执行招生政策规定【dìng】和纪律要求,严【yán】格实施考试招生“阳光工程”。
第五条 学校(院)简介:
湘潭理【lǐ】工学院地处长株潭核心区【qū】国家【jiā】级湘江【jiāng】新区九华片【piàn】区,位【wèi】于长沙-湘潭河西【xī】大【dà】学科技文化走廊中心【xīn】节【jiē】点【diǎn】,区位优势明显,交通十分便捷【jié】,是莘莘学【xué】子求学、就业发展的理想【xiǎng】之地。学校前身为成立【lì】于2001年的湖【hú】南工商大学北津【jīn】学院,2020年6月,经教【jiāo】育部批准,湖【hú】南工商大【dà】学北【běi】津学院转设【shè】为【wéi】湘潭【tán】理工学院,性质为民办【bàn】非营利性普通高【gāo】校,由世界500强【qiáng】企【qǐ】业吉【jí】利【lì】集团举办。学院涵盖【gài】理学【xué】、工学、经济学、管【guǎn】理学、法学、文学、艺术学等七大学科门类。
第六条 学校招生类别:学校针对普通类、艺术类考生进行招生。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学校(院)招生工作领导【dǎo】小组办【bàn】公室【shì】负责招生组【zǔ】织实施的日【rì】常工作。
第八条 招【zhāo】生录取期间,学校纪【jì】委(招生工【gōng】作【zuò】监察小组)对【duì】招生录取工作进行全程监督检【jiǎn】查,确保规范有【yǒu】序、公【gōng】平【píng】公正。
第九条 学校招生【shēng】工作严格执【zhí】行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政策规定【dìng】和纪律要【yào】求,学校没【méi】有与【yǔ】任何社会【huì】机构及人员进行【háng】合作,没有委托【tuō】社会机构【gòu】招生。凡是有社【shè】会机构和【hé】个人宣传与我校【xiào】有合作【zuò】,可以通【tōng】过【guò】“内部【bù】指标”方式确保考生【shēng】录取的【de】,考【kǎo】生可第一时间向教【jiāo】育主管部【bù】门反映,遭受相【xiàng】关损失的【de】可向公安机关【guān】反映。
第十条【tiáo】 我校将严格执行招生政策【cè】和招生纪律,对于在招生【shēng】违规的考【kǎo】生及工【gōng】作人员,按《国家教育考【kǎo】试违【wéi】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33号)和《普【pǔ】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lǐ】暂行办【bàn】法》(教育部令【lìng】36号)所确定的程序和【hé】规【guī】定进行处理【lǐ】。欢【huān】迎考生、家长及社会对我校招生工【gōng】作进【jìn】行【háng】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招生专业(类)要求
第十一条 学【xué】校2024年面向 17 个【gè】省(市【shì】、区)招生,详【xiáng】细计划以各【gè】省【shěng】(市、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shì】公布【bù】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十二条 学校2024年招生专业
序号 | 院系 | 专业名称 | 学制 | 学费(元/年) |
1 | 汽车工程学院 | 车辆工程 | 四年 | 22500 |
2 | 汽车工程学院 | 自动化 | 四年 | 22500 |
3 | 汽车工程学院 | 机器人工程 | 四年 | 23500 |
4 | 汽车工程学院 | 新能源汽车工程 | 四年 | 22500 |
5 | 汽车工程学院 | 智能制造工程 | 四年 | 23500 |
6 | 人文与艺术学院 | 秘书学 | 四年 | 19500 |
7 | 人文与艺术学院 | 动画 | 四年 | 23500 |
8 | 人文与艺术学院 | 法学 | 四年 | 20500 |
9 | 人文与艺术学院 | 广告学 | 四年 | 22500 |
10 | 人文与艺术学院 | 汉语言文学 | 四年 | 19500 |
11 | 人文与艺术学院 | 环境设计 | 四年 | 23500 |
12 | 人文与艺术学院 | 视觉传达设计 | 四年 | 23500 |
13 | 人文与艺术学院 | 网络与新媒体 | 四年 | 23500 |
14 | 商学院 | 行政管理 | 四年 | 20500 |
15 | 商学院 | 经济学 | 四年 | 20500 |
16 | 商学院 | 财务管理 | 四年 | 21500 |
17 | 商学院 | 电子商务 | 四年 | 21500 |
18 | 商学院 | 工商管理 | 四年 | 21500 |
19 | 商学院 | 国际经济与贸易 | 四年 | 21500 |
20 | 商学院 | 会计学 | 四年 | 21500 |
21 | 商学院 | 金融学 | 四年 | 21500 |
22 | 商学院 | 旅游管理 | 四年 | 21500 |
23 | 商学院 | 人力资源管理 | 四年 | 21500 |
24 | 商学院 | 市场营销 | 四年 | 21500 |
25 | 商学院 | 物流管理 | 四年 | 21500 |
26 | 商学院 | 供应链管理 | 四年 | 21500 |
27 | 商学院 | 跨境电子商务 | 四年 | 21500 |
28 | 数字科技学院 | 电子信息工程 | 四年 | 22500 |
29 | 数字科技学院 |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 四年 | 22500 |
30 | 数字科技学院 | 信息管理与 信息系统 | 四年 | 22500 |
31 | 数字科技学院 | 信息与计算科学 | 四年 | 21500 |
32 | 数字科技学院 | 数据科学与 大数据技术 | 四年 | 23500 |
33 | 数字科技学院 | 软件工程 | 四年 | 23500 |
34 | 数字科技学院 | 物联网工程 | 四年 | 23500 |
35 | 外国语学院 | 商务英语 | 四年 | 19500 |
36 | 外国语学院 | 英语 | 四年 | 19500 |
第十三【sān】条 英语、商【shāng】务英语专业【yè】限招英语【yǔ】语种考生,考生需【xū】参加生源所【suǒ】在地组织【zhī】的【de】口【kǒu】语考试且考试成绩合格方能报考。其他专业(类)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学【xué】校仅以英语作为基础【chǔ】外语安【ān】排教【jiāo】学【xué】。
第十四条 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kǎo】生,需【xū】参【cān】加生源【yuán】省相对艺【yì】术类专【zhuān】业联考及【jí】高考。在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均达到生源省所在批次录取分数线的基【jī】础【chǔ】,进档【dàng】考生,按照综合成绩【jì】从【cóng】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成绩=专业成绩*70%+文化成绩*30%),同等条件下优先【xiān】录取专【zhuān】业成绩【jì】高者。生源【yuán】所在省有特别要【yào】求的按省级招办确定的【de】原则【zé】执【zhí】行。
第十五条 预留【liú】计划数原则【zé】上不超过本年度招【zhāo】生总计划数的【de】1%。预留【liú】计划使用按照【zhào】上级主【zhǔ】管部【bù】门要【yào】求,坚持会【huì】议决策【cè】、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学校按照【zhào】教育部【bù】的有关规定,严格遵【zūn】循公平、公【gōng】正、公【gōng】开的原【yuán】则,以【yǐ】德、智、体综合衡量,择【z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学校根【gēn】据各省(市、区)生源情况【kuàng】确定【dìng】调阅考生档【dàng】案的比例。根据教【jiāo】育部规定【dìng】,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八条 学校不设定专业志愿分数【shù】级差,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确【què】定考生专业。投档【dàng】成绩相同【tóng】条【tiáo】件【jiàn】下,根据【jù】生源所在【zài】省(区、市【shì】)投档【dàng】排【pái】序规则安排专业。对【duì】于所有专业志愿都【dōu】无法【fǎ】满足的考生,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尽量调剂到同学科【kē】相近专业;若不服【fú】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chù】理【lǐ】。所有考生必须在录【lù】取期间【jiān】保持电话【huà】畅通【tōng】,学【xué】院将在【zài】录【lù】取期【qī】间与考生联系。如需退【tuì】档,考生需主动与学院进【jìn】行联系。
第【dì】十九条 高【gāo】考【kǎo】综合【hé】改革【gé】省份考生的选考科目须符合我院招生专【zhuān】业(类)选考科目要【yào】求。
第二【èr】十条 对享受【shòu】加分政【zhèng】策的【de】考生,所【suǒ】加分计入投档、分档【dàng】成绩。
第二十一条 对于【yú】同分【fèn】考生,按【àn】生源省【shěng】份【fèn】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háng】录取。
第二十二条 实行【háng】计算机网上【shàng】远程录取。录【lù】取结果除【chú】在【zài】各【gè】省招生办的网站上公布外【wài】,学校网站也将在录取结【jié】束后两天内【nèi】公布【bù】。
第二十三条 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qiú】和规定【dìng】的期限到【dào】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院请假【jiǎ】。未请假或者请【qǐng】假逾期的,除因不【bú】可抗力【lì】等【děng】正当事由以外【wài】,视为【wéi】主动放弃【qì】入学资格【gé】。
第五章 附则
第【dì】二十四条 学生入学须缴纳【nà】学费、住宿【xiǔ】费及各项代收费(含【hán】教材费、城乡居民医疗【liáo】保险等)费用,所有收费按【àn】照【zhào】湖南省【shěng】教育【yù】厅、湖南省发改委规【guī】定执【zhí】行。
第二十五条 学校按【àn】照湖南省教育厅的统【tǒng】一【yī】部署和安【ān】排,向符合【hé】条【tiáo】件【jiàn】的【de】学生发放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另外,学院【yuàn】还设【shè】立综合奖【jiǎng】学【xué】金和各类单项奖学【xué】金,对【duì】品学兼优的【de】学【xué】生和取得优异成绩的学【xué】生给予奖励【lì】。此外,学校还设有【yǒu】一定数【shù】量的勤工俭学岗位,帮助【zhù】家庭困难的【de】学生完【wán】成【chéng】学业。
第二十六条 录取考生的体【tǐ】检【jiǎn】标准按照教育部【bù】、原【yuán】卫生部、中国【guó】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pǔ】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jiǎn】工作指导【dǎo】意见【jiàn】》及有【yǒu】关补充规定执行【háng】。
第二十七条 录取考生的思【sī】想政治品【pǐn】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zhuàng】况检【jiǎn】查均采用考生报考【kǎo】普通高校【xiào】招生考试或对口招生【shēng】考试时所采集的【de】信息【xī】,学生对提供的信【xìn】息【xī】真实【shí】性负责【zé】。
第二【èr】十八条【tiáo】 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xiào】按照招生【shēng】政策规定对新生报名资格、身心状况【kuàng】、录【lù】取手续及【jí】程【chéng】序、录取资格【gé】、优惠【huì】资【zī】格及相关证【zhèng】明材料等进行复查复核【hé】。对复查复核【hé】发现的问题,学校将集中研究处理,凡属弄虚【xū】作【zuò】假者,一经查实【shí】,取消其入学【xué】资【zī】格。对于【yú】弄虚【xū】作假情节严重或涉嫌【xián】冒名顶替【tì】上大学的,移送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章【zhāng】程通过“阳【yáng】光高考【kǎo】”平台和【hé】学院官【guān】网向社会发【fā】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zhāng】程内【nèi】容,如【rú】理【lǐ】解【jiě】有误,以学校公【gōng】布的完整招生章程为准。
第三十条【tiáo】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xiào】2024年普【pǔ】通【tōng】高【gāo】校招生。其解【jiě】释权属于湘潭理工学院。如遇【yù】上级招生政策【cè】调整,以【yǐ】公布【bù】的最新政策为准。
第六章 联系方式
第三十一条 学校招生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九华经开区船形山社区湘潭理工学院
邮政编码:411100
招生咨询电话:0731-55557887
招生咨询邮箱:1520841961@qq.com
招生信息发布网址:zs.xtit.edu.cn
监督投诉电话:0731-55557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