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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长江大学招生章程

更新【xīn】:2024-9-21 18:07:48    发布:大学生必【bì】备网【wǎng】      纠错

2024年长江大学招生章程

本文为大家【jiā】整【zhěng】理的【de】是2024年长江大学招生【shēng】章程,主要包含办学类型、办【bàn】学层次【cì】、招生计划、报考条【tiáo】件、录【lù】取规则、收费标准、奖助学【xué】金、学校地址等信息【xī】,以【yǐ】下是详【xiáng】细内【nèi】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长江大学2024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d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mín】共【gòng】和国教育【yù】法》《中华人民【mín】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fǎ】律和教育部、各【gè】省【shěng】、直辖市、自治区(简称【chēng】市、区,下同)高等学校招生委员【yuán】会有关文件精【jīng】神的要求,为了更好地贯彻“依法治招”的【de】精神,深入【rù】实【shí】施学校招生“阳光【guāng】工程【chéng】”,规【guī】范学校全日【rì】制普【pǔ】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jiǎn】称招生【shēng】工作),保【bǎo】证招生工作的【de】顺【shùn】利进行,结合学【xué】校招生实际,特【tè】制定本【běn】章程。

第二【èr】条  学校招生坚持【chí】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zé】优录取的原则【zé】,公平竞【jìng】争,公【gōng】正选拔,公开【kāi】录取。

第二章 学校校名、校址和性质

第三条  学【xué】校中文全称【chēng】为长【zhǎng】江【jiāng】大学,英【yīng】文全称为Yangtze University,上【shàng】级主管部门为湖北省教育厅。

荆州校区校址:湖北省荆州市(邮政编码:434023)

武汉校区校址:湖北省武汉市(邮政编码:430100)

第四条  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第五条  学校是国内“双一流”建设【shè】高校,是【shì】“国家教育强【qiáng】国推进工程”入选高【gāo】校,是全国“产学研合【hé】作【zuò】教育示范【fàn】”高校【xiào】,是湖北省重点建设的四所高【gāo】水平大学之一,也【yě】是湖北【běi】省人民【mín】政府与中国石油【yóu】天然气集团有【yǒu】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gōng】司、中【zhōng】国【guó】海【hǎi】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共建和【hé】湖北省人民政府与农业农村【cūn】部共建的高校,具有学士、硕士和博士【shì】学位授予权【quán】,并设有【yǒu】博士后科研流【liú】动站。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dì】六【liù】条  学校成【chéng】立由校领【lǐng】导和相关职【zhí】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本科生招生【shēng】工作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zé】是【shì】研【yán】究、制定学校【xiào】招生【shēng】工作政策【cè】,研究、决定学校招生工作的重要事项。

学【xué】校本科招生办公室【shì】作【zuò】为学校的常设【shè】工作机构,具体负责【zé】学校普通【tōng】本科生【shēng】招生工作【zuò】的组织实施。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本科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七条  学校通过招生【shēng】信息网【wǎng】(http://zszc.yangtzeu.edu.cn)或校园网(http://www.yangtzeu.edu.cn)发布有关招生【shēng】信息、公【gōng】示选拔【bá】及录取结果【guǒ】。

联系及咨询电话:0716-8060550、8067167

投诉电话:0716-8060091

电子邮箱:zsb@yangtzeu.edu.cn

第四章 入学考试(考核)

第八条  普【pǔ】通考生的文化课各科目考【kǎo】试均须【xū】参加当年“全国普通【tōng】高等学校招生【shēng】统【tǒng】一考试”。其【qí】他类型考【kǎo】生按有【yǒu】关规定参加相应的考试。

第九条  学校组织对专升本各专【zhuān】业考【kǎo】生进行相关专业测【cè】试,测试【shì】时间、要求及【jí】有【yǒu】关事项以学校招生简章【zhāng】为准【zhǔn】。

第五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tiáo】  学【xué】校遵循国家的有关招【zhāo】生政策【cè】,按照优化生源【yuán】结构、促进区域均衡的原【yuán】则,结合自【zì】身办学条件【jiàn】、毕业生就业和【hé】各省(市、区)的生源情况,科学、合【hé】理地编制年度招生计【jì】划。并报教育部【bù】和各省级招【zhāo】生考试【shì】机【jī】构审【shěn】批。

第十一条  按照教【jiāo】育部计划编制【zhì】要求【qiú】,学校【xiào】本【běn】科预留计划不超【chāo】过学【xué】校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艺术类专业预【yù】留【liú】计划不超过本校【xiào】艺术【shù】类专【zhuān】业招生【shēng】计划总【zǒng】数的15%。预【yù】留计划的使用需经学校招生工【gōng】作【zuò】办公室研究并【bìng】报上级【jí】教育行政【zhèng】主管部【bù】门【mén】批准。预留计划【huá】主要调节各地统考上线【xiàn】生源不平衡的问【wèn】题,在录取过程中,根据各省(市、区)的报【bào】考生源状况,重点向生【shēng】源质量好、生源充【chōng】足的省份倾【qīng】斜。

第十二条  学校实【shí】行【háng】专【zhuān】业招生计划动态平衡机制。对于【yú】社会需求量大【dà】且学生报【bào】考多的专业,可适【shì】当增加招【zhāo】生计划【huá】;对个别【bié】社会需求量小、学生报考少的专业,学校【xiào】可调【diào】整其招生计划,对其【qí】采取【qǔ】减招【zhāo】、隔年招【zhāo】生或【huò】停招的办法。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zuò】全部实行远程网上录取。在录取过程中严格按照考生【shēng】所【suǒ】在省(市【shì】、区)普【pǔ】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划定【dìng】的各【gè】批次【cì】录取分数线进行,根据考生填报我校志愿情况,以考生电子档案为依据进行综合考查、择优录取。

学校根据考生志愿按规定录取后,一律不退档、不换录。

第十【shí】四条  根据本校在各省(市、区【qū】)的招生计划和【hé】考【kǎo】生【shēng】报【bào】考情【qíng】况,确定【dìng】调档【dàng】比例。根据教育部规【guī】定,按照顺序志愿投档【dàng】的批次,调阅考生档【dàng】案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五条  录取时,以考生所在省【shěng】级招办投档【dàng】分【fèn】数为准,从高到低录取。对于按照国家政策及省级招【zhāo】生【shēng】委员会规定可增【zēng】加【jiā】分数投档的考生【shēng】,我【wǒ】校【xiào】认可其加【jiā】分,加分【fèn】在【zài】分【fèn】专【zhuān】业时同样适用。

第十六条  考生【shēng】电子档【dàng】案【àn】按规定【dìng】投【tóu】档到学校后,对于实【shí】行顺序志愿的省份,我校优先录取【qǔ】第一志愿考【kǎo】生。对【duì】于【yú】实行平【píng】行志【zhì】愿的省份【fèn】,按所在省招办的投档规则执行录取。

第十七条  进档【dàng】考生按“分数优先”的原则安排专【zhuān】业【yè】。志【zhì】愿【yuàn】规【guī】则遵循生源属地【dì】化原【yuán】则,执行所【suǒ】在省(市、区)的相关政【zhèng】策。

第十【shí】八条  学校部分专业按大类招生,大类招生中所【suǒ】含专业【yè】及专业的培养方【fāng】向,通过各【g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和【hé】长江大学【xué】本科招生信【xìn】息网公布【bù】。

第十九条  外语类各专【zhuān】业只招【zhāo】收本语种和英语语种考生【shēng】,按考生投档成绩排序,外语单【dān】科成绩不低于100分。其他专业不限考【kǎo】生【shēng】的应试外语语种,但学【xué】生进校后原【yuán】则【zé】上应以英语【yǔ】作【zuò】为【wéi】第一外【wài】语。

第二十条  对考生身【shēn】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照教育部【bù】、国家【jiā】卫【wèi】健【jiàn】委、中国残【cán】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pǔ】通【tōng】高【gāo】等学校招生体检工【gōng】作【zuò】指导意见》有关标准【zhǔn】执行。此外,建筑类专业色盲受限;护【hù】理学专业考生身高不低于156厘【lí】米;舞蹈学【xué】专【zhuān】业、播【bō】音与主持【chí】艺术专业【yè】男性考生身高不低于172厘米,女【nǚ】性【xìng】考生身【shēn】高不低于162厘米。

第二十一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学校在全国不组织专业科目校【xiào】考【kǎo】,承认各省联(统)考成绩,省【shěng】联(统)考成【chéng】绩合格的考生,若文化分达到【dào】省招生【shēng】委员【yuán】会划【huá】定的录取【qǔ】资格线即可报考我校。在【zài】已投【tóu】档到我校【xiào】的考生中,按【àn】以下规则录【lù】取:

对有规【guī】定投档成绩的省份,按【àn】生源所【suǒ】在省的投档规则和【hé】投档成绩以“分【fèn】数优先”原【yuán】则从高【gāo】到低排序录取。若【ruò】考生投档成【chéng】绩相【xiàng】同,按照省【shěng】级招生考试机构提供【gòng】的同分排序原则进【jìn】行录取【qǔ】,如【rú】省级招【zhāo】生考试【shì】机构未提【tí】供同分排序原【yuán】则【zé】,专业成绩高的优先录取;

对没有规【guī】定投【tóu】档成绩的省份,按综合【hé】成绩从高到低【dī】排序【xù】录取,当综合成绩【jì】相同【tóng】时,专业成绩高的优先【xiān】录取,各专【zhuān】业综合【hé】成绩计算办法如下【xià】:

①音【yīn】乐类、美术与设计类【lèi】专业:(文化【huà】成【chéng】绩*40%+专业成绩* 60%之【zhī】和)×2;

②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高考文化成绩+专业成绩之和;

③舞蹈【dǎo】类专业:(高考文化【huà】成绩*30%+专业成绩*70%之和)×2。

对于【yú】首选历【lì】史(文科)和首选物理(理科【kē】)分别【bié】投放招【zhāo】生计划的省份,按照分别【bié】排序录取;否则,统【tǒng】一排序录取。

第二十二条  体育类专业录取原则:

报考【kǎo】我校体育类专业【yè】的考生,要求考生【shēng】文化成绩和省【shěng】联考专业成【chéng】绩(以下简称“专业【yè】成【chéng】绩”)均达到生【shēng】源所在省份划定的【de】相应【yīng】批次最低录取控【kòng】制【zhì】分数线。按顺【shùn】序志愿投档的【de】相关【guān】省份,按文化分与专【zhuān】业成绩之和【hé】从高到【dào】低录取,当综合成绩相同【tóng】时,专业【yè】成绩高的优先录取。按【àn】平行志愿【yuàn】投档的相关省份,依照其成绩折算办【bàn】法以及投档【dàng】规则执行【háng】,根据投档成绩,以【yǐ】“分数优先【xiān】”原则从【cóng】高到低【dī】择优录取。

第二十三条【tiáo】  录取时,往届生【shēng】与应届生同等对待;所有专业无男女【nǚ】比【bǐ】例限制【zhì】。

第七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二十四条  学【xué】生入学【xué】收费标准【zhǔn】严【yán】格按照【zhào】湖北省物价部门规定的标【biāo】准执行。

第二十【shí】五条【tiáo】  新生【shēng】入学后,学校将在【zài】3个月内对其进行【háng】全面【miàn】复查。学【xué】校对体检复查不合格者视【shì】体检结果予【yǔ】以处理,直至取【qǔ】消其入【rù】学资格;对弄虚作假、冒名顶【dǐng】替者【zhě】一【yī】律取【qǔ】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予【yǔ】以退回并报请有关省(市【shì】、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查究。

第二十【shí】六条  艺术【shù】类学【xué】生【shēng】、体育类学生、中职类学生、中外合作办学【xué】项目的各专业【yè】学生在校期【qī】间不得申请转入其他【tā】类别专业【yè】学习;定向就业招生学生、专升本【běn】各【gè】专【zhuān】业学生在校期间不得申【shēn】请【qǐng】转入其他【tā】专业学习。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jiǎng】学金和国家【jiā】助学金、长江大学奖学【xué】金以及40余【yú】种各社会团体、企业和个【gè】人【rén】在【zài】学校设立的奖助【zhù】学金,并【bìng】为家【jiā】庭经济困难【nán】学生提供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等机会。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新生入学【xué】设有“绿【lǜ】色通道”,家庭经济【jì】特【tè】别困难的新生如暂时【shí】筹集【jí】不齐学费和住宿费,可在开学报到期间,通过“绿色通道”先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后【hòu】,学校资助部门根【gēn】据【jù】学生具体【tǐ】情况【kuàng】开展困难认【rèn】定,按照【zhào】国家政策【cè】采取【qǔ】不同【tóng】措施给予资助。

第二【èr】十九【jiǔ】条  具有正式学籍的【de】学生,在规定的【de】弹性【xìng】学习【xí】年限【xiàn】内【nèi】,修满本【běn】专【zhuān】业【yè】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de】各类学分和最低总学分【fèn】,达到《国【guó】家【jiā】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合格要求,德、智、 体、美、劳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长江大学学士学【xué】位【wèi】授予条件者,学【xué】校【xiào】授予学士学位并【bìng】颁【bān】发学位证,学位授予按《长江大学【xué】普通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xué】位实【shí】施【shī】细则》执【zhí】行【háng】。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shí】条  我校不委【wěi】托任何【hé】中介机构或个【gè】人从事招生活动。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guān】招生政策相抵触,以国家【jiā】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招生政策【cè】为准。未尽【jìn】事宜按【àn】照各省(市、区)高等【děng】学【xué】校招生委员会【huì】的【de】有关规【guī】定执行【háng】。

第三十二【èr】条  本【běn】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yóu】学【xué】校【xiào】招生【shēng】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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