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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武汉大学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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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武汉大学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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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2024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dì】一【yī】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guó】教育【yù】法》《中【zhōng】华人民【mín】共和国高等【děng】教育法【fǎ】》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guān】规定,为更好地【dì】贯【guàn】彻教育部“依【yī】法治招”的要求,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zhāo】生工作的顺【shùn】利【lì】进行,特制订本【běn】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涵盖的主要招生类型有:

1.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入学考试的学生:含普通高考学生、保送生、艺术类专业、高水平运动队、强基计划、农村和脱【tuō】贫地区【qū】招生【shēng】专【zhuān】项计划(含国家专项计划、高【gāo】校专项计划即农村学生“自强【qiáng】计【jì】划”)、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生、少数民族班、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等。

2.华侨、港澳台地区学【xué】生:含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gǎng】澳【ào】地【dì】区及台湾省学【xué】生入学考试录【lù】取学生,澳门保送生【shēng】、依据香港【gǎng】中学文凭考试【shì】成绩招收香港学生(香【xiāng】港【gǎng】免试生)、依【yī】据台湾地区大学入【rù】学【xué】考【kǎo】试学科能【néng】力测验成【chéng】绩【jì】招【zhāo】收台湾高中毕业生(台湾【wān】免试【shì】生)、依据澳门“四校联考”成绩免试招收澳门学【xué】生【shēng】(澳【ào】门四校联考生【shēng】)。

第【dì】三条  学校的【de】校名为武汉【hàn】大学,主管部门【mén】为中华人【rén】民【mín】共和国教育部,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八一路299号(邮政编码:430072)。

第四条  学校【xiào】为公办、全日制综合性大学,具有学士、硕士、博【bó】士学【xué】位授【shòu】予【yǔ】权【quán】,并设有博【bó】士后科研流动【dòng】站。

第【dì】五【wǔ】条 学校招【zhāo】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dé】智体【tǐ】美劳全面考核、综合【hé】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分管校领导、纪委记和【hé】相【xiàng】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普通本科【kē】招生【shēng】工作领导小组,并成立普通本【běn】科招生委员会【huì】、设立招【zhāo】生办公室。

第七条  普通【tōng】本科【kē】招生工【gōng】作领【lǐng】导小组是学校普通本科招【zhāo】生工作【zuò】的领导及决【jué】策机构,其主【zhǔ】要职责是全【quán】面领导学校普通本科招生【shēng】工作,研究【jiū】、制订普通本【běn】科招生政策、招生计划【huá】及录取规则等【děng】,并对本【běn】科招生重大事项【xiàng】做出决策。

普通【tōng】本科招生委【wěi】员会是【shì】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zuò】的【de】决策咨询、民主管【guǎn】理和监【jiān】督机构,负责研【yán】究、审议招【zhāo】生政策和制度,监督学校本科招【zhāo】生工作,维护招【zhāo】生公【gōng】平公【gōng】正。招生委员会要吸纳教师【shī】、学生及校【xiào】友代表参加。

招生办公室【shì】设【shè】在本科生院【yuàn】,其主要【yào】职责是贯【guàn】彻执【zhí】行国家招生政策和制【zhì】度,在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fù】责【zé】学校本科【kē】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shī】。

第【dì】八条  学【xué】校实行招生信息公开,通过武汉【hàn】大学本【běn】科招【zhāo】生网(aoff.whu.edu.cn)、武汉【hàn】大学主页(www.whu.edu.cn)、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平台、招生宣传【chuán】材料等途【tú】径发【fā】布招生有关信息【xī】、公【gōng】示选【xuǎn】拔及录取结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jiǔ】条  学校【xiào】在国【guó】家核【hé】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按照“优【yōu】化【huà】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的原则,根据【jù】教育【yù】部有关文件精神和学【xué】校实际【jì】办【bàn】学条件,结合【hé】近年【nián】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分专业招生计划(以【yǐ】下【xià】简【jiǎn】称【chēng】来源计划)编制及【jí】使用情况【kuàng】,统筹考虑各省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人数及各【gè】省考生占全国报名总量的比例、优质教【jiāo】育【yù】资【zī】源享有情况、生【shēng】源质量和城【chéng】乡、区域协调发展【zhǎn】等因【yīn】素,科学、合【hé】理地编制来【lái】源计【jì】划。

第【dì】十条  在国家【jiā】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学校预留【liú】少量计【jì】划,用于调节各省统【tǒng】考上线考生生源不平衡【héng】的问【wèn】题,预留【liú】计划不超过本校本科招生【shēng】计划总数的1%,预留【liú】计【jì】划的【de】使用由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zuò】领导【dǎo】小【xiǎo】组集【jí】体研究【jiū】决定。

第四章  入学考试(考核)

第十【shí】一条  普通高考、非西藏生源【yuán】定向西【xī】藏【cáng】就业、国【guó】家专项计【jì】划、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jiāng】高中【zhōng】班、少【shǎo】数民族班【bān】、高水平运动队、强基计划、农【nóng】村学生“自强计划”考生须参加【jiā】全国普通高【gāo】等学校招【zhāo】生【shēng】统一【yī】考试。

保送【sòng】生、高【gāo】水平运【yùn】动队、强基【jī】计划、农村学生【shēng】“自强计划【huá】”等考生还【hái】须参加我校组织的测试或遴选。我【wǒ】校不组织播音与主持艺术、表演、设计【jì】学【xué】类等艺术类专业校考,采【cǎi】用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gòu】提供的专业【yè】省级统考(含【hán】省际联考)成绩为专业【yè】考【kǎo】试【shì】成绩。

华侨、港澳台地区招生按照当年国家及我校相关政策执行。

第【dì】十二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bù】有关特殊类型招生工作要求制定具体办法【fǎ】,组织对保【bǎo】送【sòng】生【shēng】、高水【shuǐ】平运动队、强基【jī】计【jì】划、农【nóng】村学生“自强计划”考生等进行考核【hé】测试或【huò】遴选,具体时间、方式【shì】、要求及【jí】有【yǒu】关事项以当年【nián】招生简【jiǎn】章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实行顺序志愿批次的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实行平行志愿批次的提【tí】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5%以内,进档【dàng】学生若服从专【zhuān】业调剂且没有其他受限【xiàn】性条件则【zé】予以录取,原【yuán】公布计【jì】划【huá】中未完成的计划【huá】采【cǎi】取征集志愿【yuàn】录取。根据各省平行志愿模【mó】拟投档情况【kuàng】,我校分【fèn】省增加计划【huá】原则上不超过原计划的5%,增量【liàng】计【jì】划【huá】中因【yīn】考【kǎo】生不【bú】服从【cóng】调【diào】剂等原因造成计划无法【fǎ】完成时,增量计划收回。

保【bǎo】送生【shēng】、高水平运动队、强基计划、农村学生“自强【qiáng】计【jì】划”考生的【de】招生【shēng】计划及调档名【míng】单由学校向考生所在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另行提供。

第十四条  录取时,当我校第一志愿有【yǒu】效【xiào】考生生源不足时,学【xué】校接收【shōu】非【fēi】第【dì】一志愿报【bào】考考生,但提档人数不超过我校在该省剩余招【zhāo】生【shēng】计划数,且只能录取在该批【pī】次该【gāi】类型【xíng】该省尚有空【kōng】额的【de】专业。

第【dì】十五条【tiáo】  录取时,对于按照国家政【zhèng】策及省【shěng】级招【zhāo】生委员会【huì】规【guī】定【dìng】可增加分数投档的考【kǎo】生【shēng】,除【chú】不做分省计划的【de】特殊类型考生外,我校【xiào】认可其加分,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dàng】条件的,只取【qǔ】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项分【fèn】值,且最高【gāo】不得超过20分。

第十六条  确【què】定考生录取专业时【shí】,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专业之间不设级差分。在已投档范围内,考生高考成绩(含政策性加【jiā】分,下同)相【xiàng】同时,考生高【gāo】考总分(不含【hán】政【zhèng】策性加分【fèn】,下同)高者优【yōu】先录取;考【kǎo】生【shēng】高考总分也【yě】相同时,按相【xiàng】关【guān】科目成绩高【gāo】者优【yōu】先录【lù】取。传统高考省份相【xiàng】关【guān】科目【mù】理工类【lèi】为数学【xué】+综合,文史类为语文+综合;高考综合改【gǎi】革省份依次比较语【yǔ】文、数【shù】学、外语【yǔ】成绩。对于直接投档到【dào】专业的省【shěng】市【shì】和批次,根据各省级招【zhāo】生考【kǎo】试【shì】机构投档规则录取。

考【kǎo】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mǎn】足【zú】时,若服从【cóng】专【zhuān】业调剂【jì】,则调剂到【dào】未录满的专业;若【ruò】不服从【cóng】专业调剂的,作退【tuì】档处理。

内蒙古自治区,我校实行分数优先(分数清)的录取办法。

对于【yú】实施【shī】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考【kǎo】生【shēng】选考科目【mù】应满足填报专【zhuān】业(类)的高【gāo】考选考科目要求【qiú】。

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除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另有规定外,口语不做要求。

马克思主义【yì】理【lǐ】论【lùn】专业【yè】在提前批【pī】次【cì】招生,只录取明确填报该专业志愿【yuàn】的考生,考生高考成【chéng】绩须不低【dī】于考生所在省份的一本线。

戏剧影【yǐng】视文学专业只录【lù】取明确【què】填报该专业【yè】志【zhì】愿的考生,投档模式【shì】以有关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bù】的【de】为【wéi】准,考生【shēng】高【gāo】考成绩须不低于考生所【suǒ】在省份的一本线。

对于合并本科批次的省【shěng】份,一【yī】本【běn】线指【zhǐ】有【yǒu】关省份省级教育行政部门【mén】或【huò】招【zhāo】生考试机构确定的相关最低录【lù】取控制参考分数线(下同)。

第十【shí】七条  我校各专业不限考生的应试【shì】外语语种,但【dàn】学生【shēng】进校后均须【xū】以【yǐ】英语作为第一【yī】外【wài】语【yǔ】并达到相应水平【píng】(小语种专业除外【wài】)。

第十八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参考教育部、原【yuán】卫生【shēng】部、中国残【cán】疾人联合【hé】会【huì】制【zhì】定并【bìng】下发的《普【pǔ】通高等【děng】学校招【zhāo】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十九条  保送生【shēng】、艺术【shù】类、高水平运【yùn】动【dòng】队、强基【jī】计划、农【nóng】村学生“自【zì】强计划”按教育【yù】部有关特【tè】殊类型招生工作的要求【qiú】及当年【nián】招生简章执行。

第二十条  在内地省份【fèn】招收的面向西藏就业的定向生只录取【qǔ】明确填报定向专业【yè】志愿【yuàn】的考生,且限招【zhāo】应届生,当学校投档【dàng】线上生【shēng】源不足【zú】时,可降低40分从高分到【dào】低分择【zé】优【yōu】录取;高【gāo】考综合改【gǎi】革及合并本【běn】科【kē】批次的【de】省份,将在我【wǒ】校同省、同【tóng】科类、普通类专业(不含护理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类、中外合作办学【xué】等单列专业【yè】)出档线【xiàn】下40分以【yǐ】内择优录取【qǔ】,考【kǎo】生的【de】高考成【chéng】绩均须【xū】不【bú】低于考生【shēng】所在省一本线。

第二十一条  民族班招生按教育部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èr】条  华【huá】侨及港澳台地区考生的录取【qǔ】办法【fǎ】按联招【zhāo】办【bàn】及学校有关招生简章的相关【guān】规定执【zhí】行。

第二十【shí】三【sān】条  考【kǎo】生在参加高等【děng】学校招【zhāo】生考试【shì】过程【chéng】中有严【yán】重不诚信行为或高考电子档案中有不诚信记【jì】录的,我校不【bú】予录取。

第六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二十四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书【shū】本【běn】费及各种证件(卡)工本费等【děng】费用,具体【tǐ】标准和【hé】办法按【àn】湖北省物价部【bù】门的批复【fù】执行。

第二十五条  新生户口迁移遵循自愿原则。

第二【èr】十六条  按国【guó】家有关规【guī】定【dìng】,非【fēi】西藏生源定向【xiàng】西藏就业生入学前须【xū】办理有关手续,否则取消入学资格【gé】。

新【xīn】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gè】月内对其进【jìn】行【háng】全面【miàn】复查。复查不合【hé】格者,学【xué】校将区别情况予【yǔ】以处理【lǐ】,直至取消其【qí】入学资格。凡发现【xiàn】有弄虚作假行为【wéi】者【zhě】,即【jí】取消【xiāo】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原户籍所在地。

新生入学后需要修改相关信息的,按武汉大学学籍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èr】十七条  学校【xiào】对新生入【rù】学设有“绿色通道”。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可持乡【xiāng】(镇【zhèn】)以上【shàng】人民政府证明向学校学生工【gōng】作【zuò】部申请办理【lǐ】学费缓交手续;还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国家【jiā】助学【xué】贷款【kuǎn】。

第二【èr】十八条  使【shǐ】用专业考试成绩录取【qǔ】的艺【yì】术类【lèi】学生、强基计划学生、非西藏生源定向西【xī】藏【cáng】就业学【xué】生不得转入其他【tā】专业学习。戏剧影【yǐng】视文学、建筑【zhù】学(中【zhōng】外合作【zuò】办【bàn】学)、马克思主【zhǔ】义【yì】理论、公共卫生【shēng】与预防医学类【lèi】、护理学等单【dān】列专业的新【xīn】生中,高【gāo】考成绩低于同省、同科【kē】类、普通类专【zhuān】业录取最低分者,不得转入其他专业学【xué】习。

保【bǎo】送至小语种相关专【zhuān】业的【de】学生入校后不得【dé】转入小语【yǔ】种【zhǒng】以外的相关专业学习。

高水【shuǐ】平运【yùn】动队学生招生入【rù】学专【zhuān】业,除因学生身【shēn】体【tǐ】原【yuán】因不能适应专业学习外不得变更。

第二十九条  学生【shēng】在学【xué】习年【nián】限内修完教育【yù】教【jiāo】学计划【huá】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武汉大学【xué】毕业要求的,学校准【zhǔn】予【yǔ】毕业,颁发毕业证书。经学生申【shēn】请,学【xu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huì】审定,学校对满足《武汉大学学【xué】士学位授予工【gōng】作【zuò】实施细则【zé】》及有关规定中符【fú】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bì】业生授【shòu】予【yǔ】学士学位、颁发【fā】学位证【zhèng】书。

第三十【shí】条  我校本科招生网【wǎng】站:aoff.whu.edu.cn,咨【zī】询电话:027-6875 4231,电子【zǐ】邮箱【xiāng】:wdzsb@whu.edu.cn,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电【diàn】话: 027-6878 8722。

第七章  违规行为处理

第三【sān】十一条  考【kǎo】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qí】他人员在我校【xiào】组织的【de】普通【tōng】本【běn】科【kē】招生考试(考核)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将依照《国家教育考试违【wéi】规处【chù】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chù】理暂【zàn】行办法【fǎ】》的【de】相关规【guī】定执行。

第三十【shí】二条  学【xué】校工作人员在招生工作中有渎职、违规【guī】、违【wéi】纪、违法等行为【wéi】的,由学校纪【jì】检监察【chá】部门【mén】会同学【xué】校招生部门调查、核实后,依照《普通高等学校【xiào】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zàn】行办【bàn】法》《普通高等学校【xiào】招生工【gōng】作规定》等【děng】相关规定进【jìn】行处理;涉嫌犯罪【zuì】的,将由司法【fǎ】机【jī】关追究【jiū】刑【xíng】事责【zé】任。

第三十【shí】三条【tiáo】  对【duì】在招生【shēng】考试工作中违反国家及学校【xiào】的相关规【guī】定【dìng】,严重违背招生诚信、失职【zhí】渎职【zhí】、破坏招生秩序【xù】的学校二级单位,学校将【jiāng】视情节给予通报【bào】批【pī】评【píng】、限制【zhì】招生、暂停招【zhāo】生等处理;并【bìng】依照相【xiàng】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zé】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sān】十【shí】四条  本章【zhāng】程及未尽事宜由【yóu】学【xué】校【xiào】普【pǔ】通本科招生【shēng】工作领导小组或其授权单位负责解释。

第三【sān】十五条【tiáo】  本【běn】章程自印【yìn】发之日起生效【xiào】。学校【xiào】原有的关于招生工作的文件、规【guī】定、简章与本章程相冲突时【shí】,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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