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院校库>招生章程>普通高考>山东政法学院

2024年山东政法学院招生章程

更新【xīn】:2024-9-21 17:19:49    发布【bù】:大学生必备网      纠错

原图

本文为大家整理的是2024年山东政法学院招生章程,主要包【bāo】含办【bàn】学类型、办学层次、招生计划【huá】、报考条件、录【lù】取【qǔ】规则、收费标准、奖【jiǎng】助学金、学校地址等信【xìn】息【xī】,以【yǐ】下是详细内容,希望【wàng】对【duì】大家有所帮助。

山东政法学院2024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2024年招生工作,维护学校和【hé】考生的合法权【quán】益,保证招生工【gōng】作【zuò】依法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gòng】和【hé】国教【jiāo】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fǎ】》和【hé】教育部及山【shān】东省教育厅、山东省招生考试委员会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dì】一条 本【běn】章程【chéng】适【shì】用于山东政法学院2024年普通高等教育招【zhāo】生工作【zuò】。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zuò】遵循【xún】“公平、公正【zhèng】、公开、严【yán】格程序、择优录取、接受监【jiān】督”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委全程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chēng】:山【shān】东政【zhèng】法学【xué】院。学校代码:14100。

第五条 学校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解放东路63号。

第六条 办学性质及类型:公办普通高等本科院校。

第七条 办学层次:本科、专科、研究生教育。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dì】八【bā】条 山东政法【fǎ】学院招生【shēng】委员会全面领导2024年本、专科招【zhāo】生工作,负责【zé】本、专科【kē】招生工作的协调、指导【dǎo】和【hé】监督,并【bìng】对【duì】重大事宜做出决策。

第九条 学校招生办【bàn】公【gōng】室是组【zǔ】织【zhī】和实施招生工作的【de】常设机构,具体负责【zé】本、专科招生【shēng】日常工作【zuò】。

第四章 招生专业与计划

第十条 学校按照山东省教【jiāo】育【yù】厅核定的2024年度招生规模,根据学校的【de】发【fā】展【zhǎn】规划、办学条件,结合【hé】往年【nián】的招生【shēng】录取、专业培养、毕业生就业等情况编制本年度的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学校面向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招收本科生,面向山东省招收专科生。

第十【shí】二条【tiáo】 学【xué】校招生专业与计划经主【zhǔ】管部门审批后通过【guò】招【zhāo】生简章、招生专【zhuān】题网【wǎng】站等途径向考生和社会公【gōng】布。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提档比例

学校认真贯彻教育部【bù】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shì】)招生主管部门招生录取有关【guān】规定,按【àn】照所【suǒ】在省份招生主【zhǔ】管部门的【de】要求确定【dìng】投档【dàng】比例。

第十四条 录取原则

(一)综合改革省份考生所填报的专业(类)志愿需满足该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实行“专业(类)+学校”平行志愿投【tóu】档录【lù】取模式【shì】的省份,进档【dàng】考【kǎo】生只要【yào】体【tǐ】检符合要求,均予录取;实行院校【xiào】专业组平行志愿投档录【lù】取模式的省份,进档考生按【àn】照【zhào】“分数【shù】优先,遵循志【zhì】愿”的原则择优录取,只要考生体检符合要求,且服从调剂,原则上不【bú】予【yǔ】退档。

山东【dōng】省普通类【lèi】提【tí】前【qián】批【pī】招生专业按照“分【fèn】数【shù】优先,遵循【xún】志愿”的原则择优录取,考【kǎo】生文化【huà】投档成绩(含政策加分)相【xiàng】同时,依次按语文数学【xué】总成绩、语文【wén】或【huò】数学单科最高成绩【jì】、外语单科【kē】成绩、等级考试选考科目单科最高【gāo】成【chéng】绩、等级考试选考科【kē】目【mù】单科次高【gāo】成绩由高到低录取。

(二)非综合【hé】改革省份,执行相关省【shěng】份【fèn】的投档规定,对于进【jìn】档考生,学【xué】校按“专业【yè】志【zhì】愿清【qīng】”原则分配专【zhuān】业【yè】。若【ruò】未被相应专业录取,服从专业【yè】调剂【jì】的考生,由高【gāo】分到低分,根据缺额专业计划,参考考【kǎo】生志愿情【qíng】况和相关科目成绩,调【diào】剂录【lù】取到【dào】未满专业;若未被【bèi】相应专业【yè】录取,且不服从专业调【diào】剂【jì】的考生,予以退档。学校【xiào】各专业志愿间不设分数【shù】级差。

(三)对于高考文【wén】化投档成绩(含政【zhèng】策加分)相同的考【kǎo】生【shēng】,若生源地【dì】规定了【le】位次确定【dìng】原则,从【cóng】其规定;若未规定位次确【què】定原则,文史类依次【cì】按语文、外语、数学单科成绩排序【xù】确定位【wèi】次,理工类依次按数学、外【wài】语、语文单科成绩排【pái】序确定位次,成【chéng】绩高者【zhě】位【wèi】次在【zài】前。

(四)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jì】划1:1范【fàn】围【wéi】内按专业志愿【yuàn】排队录取”的录取【qǔ】规则【zé】。

(五)山东【dōng】省春季高考【kǎo】统一【yī】考试招生对同一专【zhuān】业类【lèi】别【bié】进档考生按高考成绩【jì】和专业计划由高【gāo】分到低分【fèn】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加分政策

对教育部和【hé】各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mén】规定的全国【guó】性政策【cè】性加分,我校认可考生其中最【zuì】高一项加【jiā】分【fèn】,且最【zuì】高不超过【guò】20分,并以考生投【tóu】档成绩进行录取和专业【yè】(类【lèi】)分配。

第十六条 特殊要求

(一)外语语【yǔ】种:英语、商务【wù】英语【yǔ】专【zhuān】业要求考生的外【wài】语应试语种为【wéi】英语【yǔ】,其他专业考生不限制语种。

(二)考生思想品德考核【hé】须【xū】合格。考【kǎo】生体检标准:按【àn】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lián】合会印发【fā】的【de】《普通高【gāo】等学校招【zhāo】生体【tǐ】检工【gōng】作【zuò】指导意见》(教【jiāo】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三【sān】)列入山东省普通类提【tí】前批招【zhāo】生的专业,考生须参加学校【xiào】组【zǔ】织的现场测试【shì】。

第六章 收费、退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十七条 学费标准按照《山东省【shěng】发展和【hé】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cái】政厅 山东省教育【yù】厅【tīng】关【guān】于规【guī】范【fàn】完善高校学费收费【fèi】政策的通知【zhī】》(鲁【lǔ】发改价格〔2023〕559号)文件执行。退费按照国家和省相【xiàng】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bā】条 学校通【tōng】过奖【jiǎng】、助、贷、勤【qín】、补、减等【děng】多种资助方式帮助【zhù】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jīng】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奖助【zhù】学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dài】款、勤工助学【xué】、“绿色通道”、学费减免等【děng】资助项目。资助【zhù】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山东省【shěng】财政【zhèng】厅【tīng】等5部门【mén】印发的《山东省学【xué】生资助资金管理【lǐ】办法【fǎ】》(鲁财【cái】科教〔2022〕17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zhí】行。

第七章 资格复查与证书颁发

第十九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jiāng】按照上级有【yǒu】关文件要求在3个月内进行【háng】入学资格审查。经审【shěn】查不合格【gé】者,学校【xiào】将【jiāng】视具体情况予以处理,凡弄虚作【zuò】假、冒名【míng】顶【dǐng】替【tì】者,一经查【chá】实,按照【zhào】有关规定,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在【zài】规定的【de】修业年限【xiàn】内,修完教学计划【huá】规定【dìng】的全部【bù】课程【chéng】,成【chéng】绩合格,由学校【xiào】颁发山【shān】东政法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或专科毕业。符合国家和学校学位授予标准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十一条 附【fù】有专业【yè】培养【yǎng】方向的招【zhāo】生【shēng】专业在颁发本科毕【bì】业证书时,按教育部《普【pǔ】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4年)》规定的专业名称发放。

第八章 其它

第二十二条 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0531- 88599888,88599859,88599958

网址:https://zs.sdupsl.edu.cn

E–mail:zsb@sdupsl.edu.cn

山东政法学院招生监督电话:0531-88599822

第二十三条【tiáo】 学校【xiào】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rén】办理招生相关事【shì】宜。对【duì】以【yǐ】山【shān】东政法学院名【míng】义进行【háng】非法招生【shēng】宣传等活【huó】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de】权利。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山东政法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章【zhāng】程若有与上级【jí】主管部门有关政策【cè】不【bú】一【yī】致之处,以上级主管部门政策为准。未【wèi】尽事宜,按上【shàng】级主【zhǔ】管部【bù】门有关规【guī】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