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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黑龙江工业学院招生章程

更新:2024-9-21 11:56:36    发布:大学【xué】生必【bì】备网      纠错

2024年黑龙江工业学院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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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工业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校本科招生工作顺【shùn】利【lì】进行,切实维【wéi】护学校【xiào】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gēn】据《中华人民共【gòng】和国教育法【fǎ】》、《中华人民共【gòng】和国高等教育【yù】法》等【děng】相关法律【lǜ】和教育部【bù】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qíng】况,特制定【dìng】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zhēng】、公【gōng】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tǐ】美劳全面【miàn】考核【hé】、综合评价【jià】、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tiáo】 学【xué】校招生工作接受纪【jì】检监【jiān】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家长【zhǎng】以及社会各界的【de】监【jiān】督。

第四条 学【xué】校全称为黑龙【lóng】江工【gōng】业学院,简称黑工院。英文全称为【wéi】Heilongjia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第五【wǔ】条【tiáo】 学校办学性质为公【gōng】办全【quán】日制普通高【gāo】等【děng】学校,上级主管部门为【wéi】黑龙江省教育厅,国标代码为11445。学【xué】校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dá】到所在【zài】专业毕业要求的本科毕业生,颁发黑龙江工业学院普通本科学历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相应门类学士学位证

第六条 学校办【bàn】学地址为【wéi】黑龙江省【shěng】鸡西【xī】市鸡冠区和平南大街99号【hào】。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为【wéi】加【jiā】强【qiáng】招生工作【zuò】管理,学校设立招生【shēng】委员会,委员会下设本科招【zhāo】生工作领导小【xiǎo】组【zǔ】,全面负【fù】责本科招【zhāo】生工【gōng】作【zuò】,研究【jiū】审定年度分专业招生计划和招生章程,协调解决招生录取工作中的重【chóng】大事宜。

第八条【tiáo】 学校招生办公【gōng】室是【shì】组【zǔ】织【zhī】和实【shí】施招生工作【zuò】的常设机【jī】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学校纪委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与录取规则

第十条 学校根据【jù】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tīng】核【hé】准的年度招生【shēng】规模【mó】及规定,综合【hé】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生源【yuán】数量、生【shēng】源质量、人才需求和毕业生就业等情况【kuàng】,合理【lǐ】编制和报送分省【shěng】分专业招生计【jì】划,经教育部和黑【hēi】龙江省【shěng】教育厅审批后【hòu】,通【tōng】过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学校招生网站和招生简章【zhāng】等形式向社【shè】会公【gōng】布;学校不【bú】设【shè】预留【liú】计划。

第十一条 体检标准按【àn】教育部【bù】、卫【wèi】生部、中国残【cán】疾【jí】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zhāo】生【shēng】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guān】补充规定执行【háng】。

第十【shí】二条 本科【kē】学【xué】制【zhì】为【wéi】四年;各专业【yè】不限制男女【nǚ】比例;商务英语专业只招【zhāo】收英语语【yǔ】种【zhǒng】考生,其他专业不限【xiàn】制外语语种;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录取;对单科【kē】成绩不作要求;对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所报专业学习、生活能够自理的残疾考生,予以正常录取。

第十三条 招生【shēng】录取工作执行【háng】教【jiāo】育部规定【dìng】的“学校负责,省级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zhì】,在【zài】教【jiāo】育【yù】部领导下,由各省(自治【zhì】区、直辖市【shì】)招生委员会统一组【zǔ】织录取,按【àn】照【zhào】各省(自治区、直【zhí】辖市)招生管【guǎn】理部门的规【guī】定【dìng】和要求设置投【tóu】档比例。

内蒙古自治区采取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清”的方式录取,即对在我校投档比例线上且已经【jīng】投档我【wǒ】校【xiào】符【fú】合条件的考【kǎo】生,按专业志【zhì】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fèn】排序,在专【zhuān】业招生【shēng】计划【huá】内择优录取。若同【tóng】一专【zhuān】业【yè】考【kǎo】生中录取【qǔ】最低分出现平行分,文科依次按语文、综合、外语【yǔ】、数学择优录取,理【lǐ】科依次按数学、综【zōng】合【hé】、语文、外语择优录取。

内蒙古自治区外其他【tā】各省(自治【zhì】区、直辖市)按“分数优先”的【de】方式安排专业【yè】,专业之间不【bú】设【shè】专业志愿级差。若【ruò】同一专业【yè】考【kǎo】生中录取最低分出现平【píng】行分,则按各省【shěng】(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háng】排序【xù】录取。当【dāng】考【kǎo】生投档成绩达到学校【xiào】最低录取分数线,且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zhuān】业志愿时,对于服从【cóng】专业调剂的考生在未完【wán】成计【jì】划的专业中按照【zhào】分【fèn】数从高到【dào】低进【jìn】行调剂,对于【yú】不服从专业【yè】调剂的考生作【zuò】退档处【chù】理。

实行高考【kǎo】综合【hé】改革省份按生源地【dì】省级招生【shēng】管理部门相关政【zhèng】策执行【háng】,考生须满【mǎn】足填报志愿专业选考科目要求。

第十四条 学校艺术类专业不【bú】组织校考,专业课【kè】使【shǐ】用【yòng】招生省份【fèn】统考成绩。对【duì】按【àn】梯度志愿投档的省份,在文化课成【chéng】绩、专业成绩均达到我【wǒ】校在生【shēng】源省份所在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后,按【àn】专业【yè】课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qǔ】。若同一专业考生中录【lù】取最低分出【chū】现平行分,则按【àn】文化课【kè】总分【fèn】、语文【wén】、数学【xué】、外【wài】语、综合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对实行平行志愿且以【yǐ】综合分【fèn】投档的省份,按照【zhào】综【zōng】合成【chéng】绩从高到低录取,若同一专业考生中录取最低分出现平行分,则按各【g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同【tóng】分排序规【guī】则【zé】进【jìn】行【háng】排序录取。

第十五条 学校对符合国家【jiā】照【zhào】顾政策,享受加分、降分政策的【de】考生,录取分专业时予【yǔ】以承认,以【yǐ】考【kǎo】生【shēng】投档成绩作【zuò】为专业【yè】录取【qǔ】依据。

第四章 其他

第十六条 收费标准:本科一般专业学费不【bú】超过6000元【yuán】/生•年,艺术专业学【xué】费9000元/生•年。材【cái】料科学【xué】与【yǔ】工程专业,若【ruò】学生毕业后在黑龙江省材料行业就业创业满一【yī】年【nián】,学【xué】校将返回一年学【xué】费,以此【cǐ】类推,直【zhí】至缴纳的学费【fèi】返完为止,留【liú】在【zài】鸡西石墨【mò】行业就业创业满【mǎn】一年以上的【de】,再一【yī】次性奖励10000元。住宿【xiǔ】费600-1200元【yuán】/生•年。学费执行标准以物【wù】价、财政、教育三部门批复标准为准,多退【tuì】少补。

第十七条 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帮助;学【xué】校可为部分经济困【kùn】难学【xué】生提供勤工助学帮助;学【xué】校还为经济困【kùn】难学生家【jiā】庭【tíng】脱贫提【tí】供远程【chéng】、近程科【kē】技指【zhǐ】导与服务。

第十八条 咨询电话【huà】:0467-2395188、2395178、2395036;监【jiān】督电话:0467-2395178;网络【luò】地址:http://zs.hljut.edu.cn或https://www.hljut.edu.cn。

第十九条 通【tōng】信地【dì】址:黑龙江省鸡西市鸡【jī】冠区和【hé】平南大【dà】街99号;邮政编码:158100。乘车路线【xiàn】:鸡西【xī】西【xī】站前乘坐【zuò】高铁公【gōng】交1号【hào】线,鸡西火车【chē】站或汽【qì】车站前乘1路、2路、28路【lù】公共汽车到黑龙江工【gōng】业学院站下【xià】车即到【dào】。

第【dì】二十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jiè】机构、组【zǔ】织【zhī】或个人从事招生活【huó】动,考【kǎo】生【shēng】及家长【zhǎng】谨防受骗。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tiáo】 本章程将【jiāng】根据教育部、生源【yuán】地【dì】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zhèng】策【cè】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chéng】若与【yǔ】国家法【fǎ】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dǐ】触,以国家法律、法规【guī】和上级有关政策为【wéi】准【zhǔn】。

第二十二【èr】条 学校严格落实教育部关【guān】于信【xìn】息公开的相关要求,确保招生章程、招生资格、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lù】取结果、咨询【xún】及【jí】申【shēn】诉【sù】渠道、重大事件违规【guī】处【chù】理【lǐ】结果、录取新【xīn】生【shēng】复查【chá】结果等信息【xī】按规定公【gōng】开。

第【dì】二十三条 本章【zhāng】程自【zì】公布日起生【shēng】效,由黑龙【lóng】江工业学院【yuàn】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