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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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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招生章程

本文为大家整理的是2024年北京医药大学东【dōng】方学院【yuàn】招生章程,主要包含办学类型、办学层次、招【zhāo】生计【jì】划【huá】、报【bào】考条件【jiàn】、录取规则、收费标准、奖助学金、学校【xiào】地址等信息,以下是【shì】详细内容,希【xī】望对大家有所帮助【zhù】。

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2024年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院全称: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

学校代码:4113013899

第二条 办学层次:普通本科

办学性质:独立学院

办学类型: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mín】共和【hé】国教育法》、《中【zhōng】华人民共和【hé】国高等【děng】教育【yù】法》和教育部第26号令,结合学【xué】院招【zhāo】生【shēng】工作的具体情况,为规范招生【shēng】行【háng】为,提【tí】高生【shēng】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保证学院2024年【nián】招生【shēng】工作的【de】顺利进行,特制定本【běn】章程。

第四条【tiáo】 学院招生计划列入全国普【pǔ】通高校【xiào】统【tǒng】一招生【shēng】计划,面向全国招生【shēng】。学生在学校规定【dìng】期【qī】限内达到【dào】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由【yóu】北【běi】京【jīng】中医药大学东【dōng】方学院【yuàn】具印颁发经教育【yù】部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的本(专【zhuān】)科学【xué】历证书(证种类为普通【tōng】高【gāo】等教育毕业证书【shū】);符合学【xué】校【xiào】学位授【shòu】予条件,颁发北京中【zhōng】医药大【dà】学东方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tiáo】 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xué】院是由北京中【zhōng】医药【yào】大【dà】学(“211工程”建设院【yuàn】校、教育部直属重点大学)与社会力【lì】量合作【zuò】举办,经【jīng】教育部批准,实施本、专【zhuān】科层次学【xué】历【lì】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院校【xiào】。

第六条 学院分两个校区:

廊坊校区学院地址:廊坊市东方大学城教学南区

邮政编码:065001

渤海校区学院地址:河北省沧州市渤海新区中捷产业园区

邮政编码:061108

注:2024年本科和专科各专业新生在渤海校区学习

第七条【tiáo】 联系电话:0317-5555769/0317-5550779/0317-5481839

传真:0317-5880137

网址:www.bucmdf.edu.cn(教育网)

E-mail:dfzs@bucmdf.edu.cn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八【bā】条 学【xué】院成立由院【yuàn】领导及相关部门【mén】负责人组【zǔ】成的招生工【gōng】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招生工作政策、制定学院招生【shēng】政策、确定招生计划【huá】、讨论决【jué】定招【zhāo】生重【chóng】大事【shì】宜【yí】。

第九条 招生办公【gōng】室为学【xué】院招【zhāo】生工【gōng】作领导小组的常设机构【gòu】,其主【zhǔ】要职责是【shì】执行学院制【zhì】定的有关招【zhāo】生规定和【hé】实施细则,编制【zhì】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hé】录【lù】取工作,开展招【zhāo】生考试工作的改革和科学研究。

第十条【tiáo】 学院成立由院党委【wěi】书记【jì】和有关职能【néng】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监察办【bàn】公室,负责监【jiān】督【dū】招生【shēng】政策【cè】的贯【guàn】彻落实以及招生录取的【de】公【gōng】开、公平、公正,维护【hù】学【xué】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对象

第十一条 招【zhāo】生【shēng】办【bàn】公室【shì】根据学院发展规划、办学条件【jiàn】、生源状况、人才市场【chǎng】需【xū】求等因【yīn】素会同有关职能部门【mén】制定【dìng】年度【dù】招【zhāo】生专【zhuān】业计划。经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省教育主管部门【mén】审批。

第十二条 学【xué】院招生办公室根据【jù】省【shěng】教育【yù】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制定学院分省、分【fèn】专【zhuān】业来源计划,经院【yuàn】领导审定后,报省【shěng】教育主管【guǎn】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学院招生【shēng】办公【gōng】室将生源来源【yuán】计【jì】划按要求及时寄(送)到各有关【guān】省(自治【zhì】区、直辖市)普通【tōng】高校招生办公室,并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招生对象为2024年国家统一组织考试的高考学生。

第四章 招生条件

第【dì】十五条 我校体检标准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yǒu】关【guān】补充规定执行。各专【zhuān】业所属学科门【mén】类参【cān】见《普通【tōng】高等学校【xiào】本【běn】科【kē】专业目录(2020年版)》。根据专业培养和就业特【tè】点【diǎn】,从【cóng】对考生负责、维护考生利益的原【yuán】则出发,具体补充【chōng】规定如下:

(1)考生患有《指导意【yì】见【jiàn】》第一条中【zhōng】列出的【de】六大类【lèi】疾病,我校不予录取。

(2)考生【shēng】患有《指导意见》第【dì】二条列出的色盲【máng】、色【sè】弱、不【bú】能准确识别红、黄、绿、兰、紫各种颜色中【zhōng】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xiàn】、按键、信号灯【dēng】、几【jǐ】何图【tú】形者【zhě】,我【wǒ】校中医学、中西医临床医学、针灸推拿学、医学检验技术、医学【xué】影像技【jì】术、眼视光学、康复治【zhì】疗学、口腔医学【xué】技术、中药学、中药制【zhì】药、药学【xué】、药事管理、护理【lǐ】学、护理等【děng】医学【xué】相关【guān】专业不【bú】予录取。

(3)考生患有【yǒu】《指导【dǎo】意见【jiàn】》第三条列出的任何一【yī】眼矫【jiǎo】正到4.8镜片度数大【dà】于800度的,一眼【yǎn】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shù】大于400度的,两耳听力【lì】均在3米以【yǐ】内,或一耳听【tīng】力在5米另一耳全【quán】聋的,斜视【shì】、嗅觉【jiào】迟钝、口【kǒu】吃不宜报考我校医药类专【zhuān】业【yè】。

(4)根据用人单位对护理专业就业的要求,建议身高1.55米以下的考生慎报考护理学专业。

第十六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要进行新生【shēng】入学资【zī】格【gé】和身【shēn】体【tǐ】复查,对【duì】于弄虚作假、不符合录取条【tiáo】件【jiàn】的将【jiāng】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 各省(直辖市【shì】、自【zì】治区)分【fèn】专【zhuān】业招生人数,以【yǐ】当地招生部门公布的人【rén】数【shù】为准。对应(往)届考【kǎo】生、男女【nǚ】比例没有限制。入学后外【wài】语教【jiāo】学语种为英语【yǔ】。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 一律按学年交纳学费、住宿费。

第十九【jiǔ】条 学费标【biāo】准【zhǔn】:各专【zhuān】业学费标准详见各【gè】省【shěng】(自治区、直【zhí】辖市)公布【bù】的招生计划。住宿费标【biāo】准【zhǔn】:住【zhù】宿费根据住宿条件不同收【shōu】费标准不同,详见《入学【xué】须知》。

第【dì】二十条 为激励学生全面发展,学【xué】校除【chú】设有国【guó】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jiǎng】学金【jīn】、国家助学金、校【xiào】奖【jiǎng】学金,针对【duì】家庭【tíng】经济困难学【xué】生【shēng】,学院【yuàn】设有专门的学生【shēng】资助管理办【bàn】公室协助学生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并推荐勤工助学【xué】岗位。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dì】二【èr】十一【yī】条 学院按照【zhào】教育部当年招生工作规定开展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zhì】体美全面考核【hé】、综【zōng】合评【píng】价、择优录取”的原则【zé】,严格按招生【shēng】的有关【guān】规【guī】定进行录取。对认定【dìng】为思想政【zhèng】治品德【dé】考【kǎo】核不合格的考【kǎo】生,学【xué】院不予录取。

第二十二【èr】条 学院执行各省(自治【zhì】区、直辖市)的【de】招生录取政策,并【bìng】根【gēn】据【jù】生源情【qíng】况确定提档比例,一般不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xiá】市)规定【dìng】的最【zuì】大投档【dàng】比例。

第二十三条【tiáo】 根据各【gè】省(直辖【xiá】市、自治区)高等【děng】学校招生委员会公布的同批【pī】次录【lù】取控制分数线,对于实行顺序志愿的【de】省【shěng】份【fèn】,我院优先录取第【dì】一志愿考生,在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kuàng】下【xià】,接收非第一志【zhì】愿考【kǎo】生;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学院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政策。

第二十四条 未进行高考综合改革省份,对于进档【dàng】考生的专业实【shí】行【háng】“分数优先【xiān】、遵循专业志【zhì】愿”的原【yuán】则【zé】,即按考【kǎo】生投档分数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在体检【jiǎn】合格的前提下优先满足高分【fèn】考【kǎo】生的专业志愿,在【zài】高【gāo】考成绩总分(含加分)相同的条件【jiàn】下【xià】,依次以语【yǔ】文、数学、外语【yǔ】成绩【jì】的高低为录取顺序。

第二【èr】十五条 高考综【zōng】合改革【gé】省份录取按对应省份公【gōng】布的方案和有关办法执行。考生选【xuǎn】考科目须符【fú】合【hé】我校【xiào】招生专业选【xuǎn】考科目【mù】范围要求【qiú】。如【rú】高考【kǎo】综合改革省【shěng】份未【wèi】公布方案和有【yǒu】关【guān】办法,按第二十四条方案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实【shí】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yè】志【zhì】愿排队录取”。学院没【méi】有加【jiā】试【shì】要求。

第二十【shí】六条 学院对于国【guó】家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部【bù】门【mén】规定的各种【zhǒng】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投档政策均予【yǔ】以【yǐ】认【rèn】可。即提档及分专【zhuān】业时【shí】,学院承认【rèn】符【fú】合【hé】政策的加【jiā】分。

第【dì】二十七条 按照教育部有【yǒu】关规定,我校预留【liú】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zǒng】数1%的【de】计划,用于【yú】生源质量【liàng】较好的省份【fèn】或【huò】解决同分考生的录【lù】取问【wèn】题。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chéng】若与国家有关【guān】政【zhèng】策【cè】相悖【bèi】之处,以国家的政【zhèng】策和规定为【wéi】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chéng】由北京中医药【yào】大【dà】学东【dōng】方学院【yuàn】招生办公【gōng】室负责解释,自【zì】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