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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太原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录取规则及投档比例

更新【xīn】:2024-9-21 19:02:22    发布:大【dà】学生必备网      纠错

2024太原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录取规则及投档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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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太原【yuán】幼儿师范高等专科【kē】学校执行教育【yù】部【bù】规定的“学【xué】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qǔ】体制【zhì】,在省【shěng】教育厅领【lǐng】导下,由各省(自【zì】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tǒng】一【yī】组织录取。

第十二条 普通高考生录取规则

(一)面【miàn】向【xiàng】全国【guó】招收参加【jiā】当年高【gāo】考【kǎo】的学【xué】生,录取分数执行【háng】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确定【dìng】的专科录取分数线

(二)文史类、理工类专业录取【qǔ】采【cǎi】取分数优先【xiān】的原则,按照投档成绩从【cóng】高到【dào】低的顺序依【yī】次满【mǎn】足考生的专业志愿。投档成【chéng】绩【jì】相同时【shí】,再【zài】按单科成绩依【yī】次从高到低【dī】排序【xù】。单科成绩排【pái】序的科目顺序是:文史类:语文、数学【xué】、文科综合【hé】;理工类:数学【xué】、语文、理科综合。

(三)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使用省级统考成绩作为专业考试成绩的艺【yì】术类【lèi】专业,在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和省级统考【kǎo】成绩均【jun1】达到我省艺术类【lèi】专业录取【qǔ】最低【dī】控制【zhì】分数线基础上【shàng】,依据【jù】考生高考文化课【kè】成绩【jì】和省级【jí】统考【kǎo】成绩按比例合成的综合分进行平行志愿投档【dàng】,其中【zhōng】高考文化课成【chéng】绩所占比例为50%。投档成绩为考【kǎo】生综【zōng】合分,综【zōng】合【hé】分保留两位小数【shù】。综合分=文化【huà】课【kè】成绩×50%+专业【yè】统考成绩×2.5×50%,综合分满分【fèn】750分,适用于音乐【lè】类【lèi】、舞蹈【dǎo】类、表【biǎo】(导)演类、美【měi】术与设计类【lèi】、播音与主持类、法类专【zhuān】业。投档【dàng】成绩排序规则是:先按考生综【zōng】合分从【cóng】高到低排序;考生综合分相同【tóng】时【shí】,再【zài】按文化课总成绩从高到低排序【xù】;考生文化课总成绩相同【tóng】时,按照单【dān】科【kē】成【chéng】绩依次从高到低进行排序【xù】。文化【huà】课单科【kē】成绩排序的科目顺序为【wéi】:①语文;②数【shù】学;③外语【yǔ】。

(四)体育类专业录取规则:在【zài】文化课【kè】成【chéng】绩达线后,根据专【zhuān】业成绩从【cóng】高到低择【zé】优录取。

(五)进档【dàng】考【kǎo】生专业【yè】确定办法:采取分数优先的原则,按【àn】照成绩【jì】从高到低的顺序满足考生专业【yè】志愿。当考生【shēng】所有专业【yè】志愿不能【néng】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调【diào】剂到计【jì】划未满的专业【yè】;不服从调【diào】剂【jì】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第十三条 对口升学招生录取规则

(一)严格【gé】执行省招生【shēng】考试【shì】管理中心有关【guān】对口【kǒu】升【shēng】学招生录取的各项政策规定。

(二)音乐、舞蹈、美术类专业考【kǎo】生,达到省招【zhāo】生【shēng】考试管理中心划【huá】定的最低录取控制线,按考生志【zhì】愿和【hé】专业测试成绩【jì】从【cóng】高【gāo】到低【dī】录取【qǔ】。

(三)外语类专业【yè】测试合格的考生【shēng】,按志愿【yuàn】和录取【qǔ】总成绩【jì】从高到低录取。

第十四条 音【yīn】乐【lè】表演专业招收【shōu】声乐、钢琴【qín】、琵琶【pá】、二胡、古筝、扬琴方向考生,音乐教育专业【yè】招收【shōu】声乐、钢琴方【fāng】向考生【shēng】。

第十五【wǔ】条 入学外语考试语种不限【xiàn】,入学【xué】后所有专业外语教学语种为【wéi】英【yīng】语。男女不限。

第十六条 体检情况根据教育部【bù】、卫【wèi】生【shēng】部、中【zhōng】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bù】的《普通高等【děng】学【xué】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新生入学【xué】后,学校将进行体检复查【chá】,复查【chá】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有关【guān】规定取消其【qí】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 对未经学校【xiào】同【tóng】意【yì】,逾【yú】期不报到的考生,按放弃【qì】入学资格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颁发统一印制的普通高等院校(专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为太原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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