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新疆能源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
本文为大家整理的是2024年新疆能源职【zhí】业技术学院招生【shēng】章程,主要包含办学类型【xíng】、办【bàn】学层次【cì】、招生计【jì】划、报考条【tiáo】件、录取规则、收费标准、奖助学【xué】金、学校地址等信息,以【yǐ】下是详细内容,希望【wàng】对大家有所【suǒ】帮助【zhù】。
新疆能源职业技术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huá】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xué】校【xiào】学生【shēng】管理规【guī】定【dìng】》及党【dǎng】和国家有关招生工作的法律【lǜ】法规【guī】之规定及自治【zhì】区教育【yù】厅文件精神【shén】,为规范招生工【gōng】作【zuò】,保证招生工作正常有序进行【háng】,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zhāng】程。
第二条 院校名称:新疆能源职业技术学院。
第三条 院校代码:12570。
第四条 院校类型【xíng】:经【jīng】新疆维吾尔自【zì】治区人【rén】民政【zhèng】府批准并在教【jiāo】育部备案的全日【rì】制【zhì】普通高【gāo】职民办【bàn】院校。业务主管单位为【wéi】新疆维吾尔自【zì】治区教育厅【tīng】。学院联系方式:0991-5945901;5945902。
第五条 院校地址、办学层次、类型及联系电话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达坂城区洛宾路8号
邮编:830039
办学层次:专科
办学类型: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电话:0991-5945901
网址:http://www.xjnyedu.com
第六条 本章【zhāng】程适用于新疆能源职【zhí】业【yè】技术【shù】学【xué】院的普【pǔ】通高职(专科)招【zhāo】生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院设立由院长任主任,主管招生就业工作的【de】副院长为副主任的招生就业工作委员会,下设以主管【guǎn】招【zhāo】生工作的副院长为组【zǔ】长的招生办公室,全面负责新疆能源职业技【jì】术学院【yuàn】的招【zhāo】生工作。招生【shēng】办【bàn】公【gōng】室制【zhì】定招生政策、招【zhāo】生规模、招生计划,讨论决定【dìng】招【zhāo】生【shēng】重大【dà】事【shì】宜。学院【yuàn】招生办公【gōng】室是学院组织和【hé】实施招生工作的【de】常【cháng】设机构,负【fù】责学院招【zhāo】生【shēng】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条件
第八条 符合生源地省级招委会规定的2024年高考报考条件的考生。
第九【jiǔ】条 我【wǒ】院公【gōng】共课【kè】程中的外语为英语,请外【wài】语语种为【wéi】非英语的考生慎重填报。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dì】十条【tiáo】 执行教育【yù】部和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制【zhì】定的录取【qǔ】政策和有【yǒu】关【guān】规定。
第十一条 录取原则
(一) 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二)南疆单列【liè】、高职(专科)提前批次【cì】和【hé】“三【sān】校生【shēng】升高职”批【pī】次根据“志愿优先,遵循分数”的原则进行录取。
高职(专科)批次根据“分数优先,遵循【xún】志愿”的【de】原则进行【háng】录取【qǔ】。同分【fèn】排序【xù】规【guī】则与各省(自治区、直【zhí】辖市)的同分投【tóu】档排序规【guī】则【zé】一【yī】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未规定同【tóng】分投档排【pái】序规则时【shí】,则按单科【kē】顺序【xù】及分数【shù】从【cóng】高到低排序,具体如下:报考普【pǔ】通类或单【dān】列类招生计划单科成【chéng】绩的排【pái】列顺【shùn】序为文史类按语文、文科综合【hé】、数学、外语排序;理工类按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排序。
(三)加分、降分按各省招生部门规定执行。
(四)各专业男女比例不限。
(五)考生身体状况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执行。
(六)学院调阅考生档案的比【bǐ】例【lì】根据【jù】各省、区、市招生部门规【guī】定执【zhí】行【háng】。
第十【shí】二条 执行《普通【tōng】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zuò】指导意见【jiàn】》及教育部教学【xué】厅【2010】2号文件的【de】有【yǒu】关规定【dìng】。
第十【shí】三【sān】条 往届生的录取和应届生一视同【tóng】仁。录【lù】取【qǔ】时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四【sì】条 单独招生的录取【qǔ】按【àn】照新疆能源职业【yè】技术【shù】学院2024年单独招生考试实施方案相关要求执行。
第五章 开学报到
第十五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按录取通知书及入学须知的相关要求【qiú】到【dào】校报到。因【yīn】故【gù】不【bú】能按期入【rù】学【xué】者,应向学院【yuàn】请假【jiǎ】;未请【qǐng】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yīn】不可【kě】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tiáo】 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shēng】入学资【zī】格【gé】进行初步审查,审【shěn】查【chá】合格的办【bàn】理入学手续,予以【yǐ】注【zhù】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tōng】知、考生信【xìn】息等【děng】证明【míng】材【cái】料,与本人实【shí】际情况不符,或者有【yǒu】其他违反国【guó】家招生【shēng】考【kǎo】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rù】学资格。学生入学后,学院在【zài】3个月内按【àn】照国家招【zhāo】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bāo】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sì】)身心健康状况是【shì】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tǐ】检【jiǎn】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zhèng】常【cháng】学习、生活。
凡属【shǔ】弄【nòng】虚作假【jiǎ】、徇私【sī】舞弊取【qǔ】得学籍者,一经查实【shí】,学院取【qǔ】消【xiāo】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mén】查究。
第十【shí】七【qī】条 复查中发现【xiàn】学生身心状况【kuàng】不适宜在校学习的【de】,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yī】院【yuàn】(下同【tóng】)诊断【duàn】,需要在【zài】家休养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liú】入学资格者【zhě】不具【jù】有学籍。在保留入学【xué】资【zī】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qǐng】入学【xué】,由【yóu】学院指【zhǐ】定医院诊断【duàn】,符合体检【jiǎn】要求,经学院复【fù】查合格后,重新【xīn】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gé】或者逾【yú】期不办理【lǐ】入学手续者,取消【xiāo】入学资格。
每学期【qī】开学【xué】时,学生应【yīng】当按学院【yuàn】规定【dìng】办理注册手【shǒu】续。不能如期注册的【de】,应当履行暂【zàn】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jiǎo】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新生提交证明材料经学院审核通过后可以【yǐ】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gé】期【qī】间【jiān】不具备【bèi】学【xué】籍。应征入伍【wǔ】的新生【shēng】提交入【rù】伍通知书、《应【yīng】征【zhēng】入伍普通【tōng】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bǎo】留入学资格申请表》等材【cái】料经学院审核通【tōng】过后【hòu】可以保【bǎo】留入【rù】学资格。
家【jiā】庭经济【jì】困难的学生【shēng】可以向生源地申请贷款【kuǎn】或者其他形式【shì】资助,办理【lǐ】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dì】十八条 在校二【èr】年级以上【shàng】品学兼优的家【jiā】庭经济【jì】困难学生可申请【qǐng】国家奖【jiǎng】学金(8000元/年)、国家【jiā】励志奖【jiǎng】学金(5000元【yuán】/年)及自治【zhì】区励志奖学金(6000元/年)。家【jiā】庭困难的【de】学生还可申【shēn】请高校国家助学【xué】金(一等:4400元【yuán】/年,二等:3300元/年,三等【děng】:2200元/年)及【jí】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一等:3000元/年,二等:2000元【yuán】/年,三【sān】等:1000元【yuán】/年)。
第六章 毕业待遇
第十九条 学生在【zài】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nèi】,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jì】合【hé】格,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de】,学院【yuàn】准予【yǔ】毕【bì】业,并在学生离【lí】校前发给【gěi】毕业证书。
第【dì】二十【shí】条 学生在校期间,经参加相应考试及技【jì】能鉴定合格者,可获得普通话、维修电工、人【rén】力【lì】资源【yuán】等级证【zhèng】书【shū】及职业资格证【zhèng】书。
第二十一条 学院专科毕业生,可根据自治区教育厅有关文件要求,报考专升本考试。
第七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二【èr】十二条 学院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fā】展【zhǎn】和改【gǎi】革委员会和教【jiāo】育厅共【gòng】同核定【dìng】的【de】收费标准收费,具体见下表。
序号 | 专业代码 | 专业名称 | 学费(元/每学年) |
1 | 420301 | 工程测量技术 | 5900 |
2 | 430101 | 发电厂及电力系统 | 5900 |
3 | 430201 | 热能动力工程技术 | 5900 |
4 | 430307 | 新能源材料应用技术 | 5900 |
5 | 440405 | 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技术 | 5900 |
6 | 440701 | 房地产经营与管理 | 5900 |
7 | 460301 | 机电一体化技术 | 5900 |
8 | 460306 | 电气自动化技术 | 5900 |
9 | 500212 | 新能源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 | 5900 |
10 | 510102 | 物联网应用技术 | 8500 |
11 | 510201 | 计算机应用技术 | 5900 |
12 | 510206 | 云计算技术应用 | 5900 |
13 | 510207 | 信息安全技术应用 | 5900 |
14 | 510209 | 人工智能技术 | 5900 |
15 | 510211 | 工业互联网技术 | 5900 |
16 | 510301 | 现代通信技术 | 8500 |
17 | 530301 | 大数据与财务管理 | 5900 |
18 | 530302 | 大数据与会计 | 5900 |
19 | 530304 | 会计信息管理 | 5900 |
20 | 530605 | 市场营销 | 5900 |
21 | 530704 | 网络营销与直播电商 | 5900 |
22 | 530802 | 现代物流管理 | 5900 |
23 | 540101 | 旅游管理 | 5900 |
24 | 540106 | 酒店管理与数字化运营 | 5900 |
25 | 590104 | 社区管理与服务 | 5900 |
第二十三条 退费按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shí】四条 本【běn】章程自公布之日【rì】起有效,以往有关招生工作【zuò】的【de】规【guī】定【dìng】与本章程相冲突时以本章程为准【zhǔn】。
第二十五【wǔ】条 本章程由新【xīn】疆能源【yuán】职【zhí】业【yè】技术学院【yuàn】招生就业工作委员会制定,由新疆能源职【zhí】业技术学院招生【shēng】就业工【gōng】作委员会负【fù】责【zé】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