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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四川应用技术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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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四川应用技术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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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应用技术职业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生工作,保证【zhèng】四川应用技术职业学院招生录取工【gōng】作的顺利进【jìn】行【háng】,根据《中华人【rén】民【mín】共【gòng】和【hé】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děng】教育法【fǎ】》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概况

1.学校名称:四川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四川【chuān】省招【zhāo】生代【dài】码:5659。

2.办学类型:民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3.办学属性:非营利性。

4.办学层次:专科。

5.校址及办学地点:四川省西昌市中航东路5号。

6.办学目标:学校秉持【chí】“立【lì】足攀西,面向四川,辐射【shè】全【quán】国”的办学思路,推行【háng】“校企合【hé】作,产教融合”的人才培养模式,以学生为中【zhōng】心【xīn】,以就业为导向,以特色求发展,以能力赢市场,努力打造成为攀西地区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特色鲜明的高职院校。

7.学制:三年。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dǎo】及招【zhāo】生、教学、纪【jì】检等【děng】有关部门人员【yuán】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zé】学【xué】校的招生录取工【gōng】作。

第四条 学校招【zhāo】生办公【gōng】室是组【zǔ】织和实施招生【shēng】录取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zé】学校【xiào】专【zhuān】科【kē】(高职)招生【shēng】录取的日常工【gōng】作。

第五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学校纪委监察室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 计划与录取

第六条 学校根据四川省【shěng】教育厅下达【dá】的招生总计【jì】划,制定学校【xiào】分【fèn】省、分专业招生计【jì】划,上报上级【jí】主管部门,并通过各【gè】省(市、区)招生管理【lǐ】部门向社【shè】会公布分【fèn】省、分【fèn】专【zhuān】业招生计划。

对于未完【wán】成【chéng】的计划【huá】数,根据本校【xiào】各【gè】批次录取情况,适【shì】当作生源【yuán】地内【nèi】调或调入优质【zhì】生源集中的省份(市、区)。

第七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bù】及各生源省【shěng】(市、区)的有关招【zhāo】生政【zhèng】策,实行【háng】“学校负责,招【zhāo】生【shēng】管理部门监督”的【de】录【lù】取体制,贯彻实【shí】施高校【xiào】招【zhāo】生“阳光工程”,公平、公正、公开【kāi】择优录取【qǔ】。

第八条 学校严格按各生源省投档原则接收考生投档,在第一志愿未满额的前提下,可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九条 普通类录取原则

进档考生的专业录取由学校根据专业志愿按高考成绩【jì】从高到低进行录取。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fǎ】满足的,如【rú】服【fú】从【cóng】专业调剂,将由学校根据考生成绩和【hé】各专业具【jù】体情【qíng】况调剂到相应专业【yè】;如【rú】不服从专业【yè】调【diào】剂,则作退档处理【lǐ】。

第十条 艺术类、体育类各专业类别的专业考试成绩与录取原则:

1.艺【yì】术类【lèi】、体育类【lèi】录取,考生高考文化成绩和专业【yè】成绩均【jun1】达到【dào】相关省(市、区)艺术【shù】类专科同类别录取控【kòng】制分数线。专【zhuān】业成绩是指相关省(市【shì】、区)举行的艺【yì】术、体育类统【tǒng】考(由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组织),文【wén】化成【chéng】绩是指高【gāo】考【kǎo】文化课【kè】投档成绩【jì】,其中【zhōng】文化成绩认可政策性加分。若相关省(市、区)艺术类【lèi】、体育类专业【yè】招【zhāo】生实行“文【wén】化素质【zhì】+专业能力”的【de】综【zōng】合评价方式,综合成绩【jì】需达【dá】到相关省(市、区)的最【zuì】低控制线。

艺术类录取,按综合【hé】成【chéng】绩【jì】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体育【yù】类【lèi】录取,按专【zhuān】业成【chéng】绩从高到低择优录【lù】取。

2.在录取计划【huá】满额【é】时,若【ruò】专业成绩相同,文化【huà】成绩高【gāo】者优先录【lù】取;文化成绩相同【tóng】的考生【shēng】,按语文、外语、数学的单科【kē】成绩排序录【lù】取。在实行综合成【chéng】绩投档的【de】相关省(市、区),若投档【dàng】综合成【chéng】绩相同,文化成【chéng】绩高者优先录取;文化成绩相同的【de】考生【shēng】,按语文、外语、数【shù】学的单【dān】科成绩排【pái】序录取。

3.所有艺【yì】术类、体【tǐ】育专业文理兼收,具体【tǐ】招收科类和计划【huá】数【shù】以生源地官方发【fā】布为准。

4.艺术类、体育类专业调配原则与普通类专业调配原则相同。

第十一条 学【xué】校严格执行各【gè】省(市、区【qū】)制定的“加分投档”政策,并以投档【dàng】成绩作为预【yù】录的主要依据【jù】。投档时,学【xué】校认可【kě】教育部和各省(市、区)教育主【zhǔ】管部门【mén】规定的政策【cè】性加分【fèn】和降分【fèn】投档政策。

第十二条 在已投档考生中,按相关规定录取少数民族地区的考生。

第十三条 学【xué】校执行各生源省招生管【guǎn】理部门有关加分或【huò】降【jiàng】分【fèn】投档政策。

第【dì】十【shí】四条 报【bào】考我校的考生必须符【fú】合《普通高等学【xué】校体检工作指【zhǐ】导【dǎo】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十五条 学校各专业招生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六条 我校所有专业不限外语语种,但新生进校后所有专业的学生以《大学英语》为公共必修课。

第四章 报到与后续管理

第十七条 新生持录取通知在【zài】学校【xiào】规【guī】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rù】学手续,未经我校书面同意而逾期不【bú】报到者【zhě】,除【chú】因不【bú】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视为【wéi】放弃入学【xué】资格。具体注册报到要求详见我校新【xīn】生【shēng】注册【cè】报到须知。

第十【shí】八条 新生【shēng】入学后,我校将对已录取报到的新【xīn】生进行全面【miàn】复【fù】查,对其中不符合条件或弄虚作假【jiǎ】、违【wéi】规【guī】舞【wǔ】弊者【zhě】,无论何时发现,一律【lǜ】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bào】相关机构备案。

第十九【jiǔ】条 各【gè】专业实际录【lù】取人数【shù】不足开班人【rén】数的情况下不开班,录取的新生可根据【jù】学校实际情况转入其他【tā】专业【yè】就读【dú】。

第【dì】二十【shí】条 对于2023年【nián】录取了但【dàn】未【wèi】到校报到的【de】考生以“不诚信”为由不予录取。

第五章 收费与退费

第二十一条 学生的学费和【hé】住宿费【fèi】标准严格按【àn】照省【shěng】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省【shěng】市场监管局有【yǒu】关政策执行。服务【wù】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规定【dìng】的项目,坚【jiān】持【chí】学【xué】生【shēng】自愿【yuàn】、不得营利的原则收取。

第二十二条  退【tuì】费办法:学生【shēng】报【bào】到注册按学【xué】年缴费标【biāo】准交费后【hòu】,因各种原因而自愿放【fàng】弃就读【dú】的,其退费计【jì】算规则为:在扣除已读月份(每学【xué】年以10个月【yuè】平【píng】均【jun1】计【jì】算,实际【jì】就读时间【jiān】不足一个月【yuè】按一个月计【jì】算)应【yīng】计金额后,退付所缴学费和住宿费的余额部分,服务性收费【fèi】和代收费据【jù】实【shí】计退。

第六章 奖励与资助

第二十三条 奖学金【jīn】:用于奖励或资助品学兼优的学生【shēng】。奖学金主【zhǔ】要【yào】包括国【guó】家奖【jiǎng】学金(每人每年【nián】8000元)和国家【jiā】励志奖学金(每人每年5000元)以及学校设置的各类奖学金等。

第二十四条  助【zhù】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学【xué】生入【rù】学后【hòu】可申请【qǐng】国家助学金【jīn】,解【jiě】决在校学习期间的生活费,平均每人每年3300元【yuán】(三档【dàng】分别为4500元【yuán】、3300元、2100元【yuán】)。学生持《家庭经【jīng】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qǐng】表》于每年9月【yuè】向学校提出申请【qǐng】,每【měi】学年评定一次。学校为【wéi】所有在籍在读学生减免第【dì】三年住【zhù】宿费【fèi】。

第【dì】二十五条【tiáo】 勤工俭【jiǎn】学:学校通过与企业合【hé】作和学校预【yù】留岗位两种形【xíng】式开展校内外勤工俭学活动,学【xué】生可根据【jù】需要申【shēn】请参【cān】与勤【qín】工【gōng】俭学,以帮助经【jīng】济困难学生【shēng】完成学业。

第二十六条 招生咨询:

Q  Q:1143121549

电话:0834-3808985、8106666

传真:0834-3808875

邮编:615000

网址:www.scasc.cn

第七章 附则

第【dì】二十七条 本【běn】章【zhāng】程由四【sì】川应【yīng】用技术职业学院授【shòu】权招【zhāo】生办公【gōng】室负责解释。本章【zhāng】程若与【yǔ】国家教【jiāo】育【yù】部和省教育厅、考【kǎo】试院的规定不一致【zhì】,以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考试院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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