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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广东茂名幼儿师范专科学校招生章程

更新:2024-9-21 9:11:30    发布:大【dà】学生必【bì】备网【wǎng】      纠错

2024年广东茂名幼儿师范专科学校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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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茂名幼儿师范专科学校2024年夏季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qiē】实维护学【xué】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yì】,依【yī】据《中华【huá】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huá】人【rén】民共和【hé】国高【gāo】等教育法》以及教育【yù】部、广东省教【jiāo】育厅【tīng】、广东省招生委员会【huì】有关规定,结合广东茂名幼儿师范【fàn】专科学校招生工作【zuò】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èr】条  学【xué】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zhēng】、公【gōng】正选拔、公【gōng】开【kāi】透【tòu】明【míng】,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zōng】合评价、择优录取。学校招生【shēng】工作接【jiē】受学校纪检【jiǎn】监察部门、考生、家长【zhǎng】以及社会各【gè】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sān】条【tiáo】  学校名称:广东茂名【míng】幼儿师范【fàn】专科学校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4587

第五条  学校地址:

茂名校【xiào】区:广东省【shěng】茂【mào】名市茂南区西【xī】城西路6号;邮政编【biān】码:525000

高州校区: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shì】高【gāo】师路1号;邮政编码【mǎ】:525200

第六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茂名市人民政府

学校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dì】十条  毕(结)业颁【bān】证:对取得我校【xiào】学籍,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suǒ】在专【zhuān】业毕(结)业要求者,颁发广东茂名幼【yòu】儿师范专科学校【xiào】普【pǔ】通高等【děng】学校毕(结)业证书。退学学生,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或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d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校【xiào】领【lǐng】导和【hé】相【xiàng】关【guān】职能部门负【fù】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chéng】的招生委员会【huì】,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guǎng】东省招生委【wěi】员会有关【guān】普通高校考试招【zhāo】生政策,负责制【zhì】定学校【xiào】招生章程【chéng】、招生规【guī】定和实施细则【zé】、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huá】,组织管理招【zhāo】生工【gōng】作的【de】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shēng】工作中的重大【dà】事项。

第十二条  学【xué】校招生办【bàn】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yào】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xì】则【zé】,编【biān】制招生计划,组【zǔ】织招生【shēng】宣传和录取工作,处【chù】理【lǐ】招生的日常事【shì】务。招生工【gōng】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shǒu】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tí】的规定【dìng】,主动【dòng】接【jiē】受纪检【jiǎn】监察部门和社会的【de】监督【dū】。

第十三【sān】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jiǎn】监察部门【mén】组成【chéng】的考试招生监察【chá】小组,对招生工作【zuò】全过【guò】程实施监督。在【zài】录取期间成【chéng】立信访组,安排【pái】专人【rén】负责【zé】考生和【hé】社会的信【xìn】访、申【shēn】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录取批次为专科批次。

第【dì】十五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jì】划【huá】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yuán】省(区、市【shì】)公布的【de】专业目录为准。

学【xué】校音乐【lè】教育专业与广东石油【yóu】化工学院音乐学专业联【lián】合开展“三二【èr】分段专升【shēng】本协同育【yù】人项目”;学校学【xué】前教【jiāo】育专【zhuān】业【yè】与韩山师范学院学【xué】前教育专业联合【hé】开【kāi】展“三二【èr】分【fèn】段专升【shēng】本【běn】协同育人项目【mù】”。学校“三二分段【duàn】专升【shēng】本协同育人项目实【shí】验班”通过广【guǎng】东省夏季普通高考招【zhāo】收学【xué】生,与学校其他专业【yè】同【tóng】批次【cì】录取,单【dān】独院【yuàn】校专【zhuān】业组招生,单独编班。试点专业实验班学生按【àn】五年人才培养方案要【yào】求,完成三年高职学【xué】段学习,各项考【kǎo】核合【hé】格,并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获得学校普通高职(专科)毕业证书。通过转段选拔考核合格的实验班学生进入对口本科学校试点【diǎn】专【zhuān】业学习两年,符【fú】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可获得对口【kǒu】本科【kē】学校【xiào】普通本科毕业证【zhèng】书【shū】和学位证【zhèng】书。非实【shí】验班学生,不得转【zhuǎn】入试点专业实验班学习。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shí】六条【tiáo】 学校遵循教育部【bù】规【guī】定【dìng】的“学【xué】校负责、招【zhāo】办监督”的录取体【tǐ】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区、市)招生办公室【shì】的有【yǒu】关招生录取政策【cè】和规定,本着公开【kāi】、公平、公正【zhèng】的原则,以考生高考【kǎo】成绩为基本依【yī】据【jù】,综合衡量德【dé】智体【tǐ】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tiáo】 在省(区、市)招生委员会按照【zhào】普通类(历【lì】史类、物理【lǐ】类【lèi】),艺体【tǐ】类(含音乐【lè】类、播【bō】音与主持类、美术与设计类、书法类、体育类)分别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分类录取。

第十【shí】八条 在广东省报考专科层次院校及专业【yè】,计入高考【kǎo】总【zǒng】成【chéng】绩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xìng】考试【shì】科目【mù】对应的【de】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píng】合【hé】格性考试科目须合格。具体【tǐ】要求以【yǐ】广【guǎng】东【dōng】省当年招生录取【qǔ】工作文件为准【zhǔn】。

第十九条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条 在思想政治品【pǐn】德考核【hé】和身体健康状【zhuàng】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zuì】低分数线,符合学校【xiào】提档【dàng】要【yào】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成绩、专【zhuān】业志【zhì】愿,以【yǐ】及学校【xiào】录取【qǔ】原则择【zé】优录取。

第二十【shí】一条 普通类(历史类、物理类)专业分档【dàng】时,根据各省(区【qū】、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实行“分数优【yōu】先”的录取原则,根【gēn】据考生投档【dàng】总分排位【wèi】情况从高到【dào】低【dī】排序【xù】录取【qǔ】。先安【ān】排排【pái】位高的考生【shēng】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yè】额满,再逐【zhú】一查看该生的后【hòu】续专【zhuān】业志愿,考生投档总分排位【wèi】相同【tóng】时,优先录取【qǔ】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zhī】识【shí】(模块【kuài】)的考生。

本校【xiào】在无排【pái】位或排位分的省(区【qū】、市)的同分点处理办法:按该【gāi】省【shěng】份【fèn】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艺体类统【tǒng】考专【zhuān】业分【fèn】档【dàng】时,根【gēn】据各省(区【qū】、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在考生符合【hé】专业要求的基础【chǔ】上,实行“分【fèn】数优【yōu】先”的原【yuán】则,优先录取投档总分【fèn】排位在前的考生,再【zài】录取投档【dàng】总分排位在【zài】后【hòu】的考生。考生投档【dàng】总分相同【tóng】时,按照考生排位择【zé】优录取。当考生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修【xiū】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本校在【zài】无排位或排位分的省份【fèn】,按【àn】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根据【jù】考生【shēng】高【gāo】考文化成绩、术科统考成绩按比例合成综合分(考【kǎo】生综合分【fèn】=文化课成绩×60%+术科【kē】统考成【chéng】绩×2.5×40%),学校根据【jù】分数优先原则,按考生综合分从高到低录取。在同【tóng】等条件【jiàn】下,优先【xiān】录取修【xiū】习【xí】相关专业【yè】基础知识(模【mó】块)的【de】考生【shēng】。

第二十三条 考【kǎo】生所填【tián】报【bào】的所有专业志愿均【jun1】未被【bèi】录取时,若服从专业【yè】调【diào】剂,按考【kǎo】生投档【dàng】总分从【cóng】高到低调剂到同一院校专业【yè】组【zǔ】内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guān】专业要求的【de】专业录【lù】取;考生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lǐ】。

第二【èr】十四条 学校公【gōng】共【gòng】外语教学为英【yīng】语,非【fēi】英【yīng】语语种考生需慎重报考。

第二十五条 有关加【jiā】分【fèn】或照顾录取政策,按各【gè】省(区【qū】、市【shì】)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六【liù】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tǐ】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jí】人联合会【huì】颁布【bù】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bù】办公厅 卫生部【bù】办【bàn】公厅【tīng】关于普通【tōng】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yǐ】肝项【xiàng】目检测有关【guān】问【wèn】题【tí】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hào】)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残障考生【shēng】,若其生活能够自【zì】理【lǐ】,符合【hé】所报专【zhuān】业要【yào】求,且高考成绩达【dá】到录取【qǔ】标准,予以正常录取。

学校【xiào】招生【shēng】专【zhuān】业对考生【shēng】身体【tǐ】素质的具体要求详见【jiàn】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xiào】以教育部【bù】、卫【wèi】生部、中【zhōng】国残疾人联合【hé】会制定的《普【pǔ】通高等【děng】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dǎo】意【yì】见》、《教【jiāo】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bù】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chá】取消乙肝项目检测【cè】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yī】据,对新生身体健【jiàn】康状况【kuàng】进【jìn】行复【fù】查,对经【jīng】复查【chá】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dú】已录取专业者,按有【yǒu】关学籍管理规定【dìng】办理【lǐ】,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学【xué】籍。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二十八条  经学校夏【xià】季高【gāo】考招生录取的【de】考生【shēng】,须【xū】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二十九【jiǔ】条  新生入学【xué】三个月内,将【jiāng】对学生【shēng】进行【háng】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zài】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zuò】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wéi】者,将按【àn】规【guī】定取【qǔ】消学【xué】籍。

新生入学复查相关工作按广东省招生办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三【sān】十【shí】条 本校收费标准【zhǔn】按《关【guān】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xiào】学费的通【tōng】知》(粤发改价格〔2016〕367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wěi】 广东省【shěng】教育厅 广东省【shěng】财政厅 关于【yú】印发<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fèi】管理办法(2021年修【xiū】订)>的【de】通知》(粤发【fā】改规〔2021〕10号)公布【bù】的标准执行。

艺术类专【zhuān】业学费10000元/生·学年【nián】;播音与主【zhǔ】持【chí】专业【yè】、影视编导专【zhuān】业学费10000元/生·学年;学前教育专业学费【fèi】10000元/生【shēng】·学年;氢能技术应用专【zhuān】业、统计与大数据分析专【zhuān】业、太阳能光热技术与应【yīng】用专【zhuān】业、电子【zǐ】商务类【lèi】以及计算机类专业学费6410元/生·学年;体【tǐ】育【yù】类专业学费5250元/生·学年;其他专业学费 5250元/生·学年【nián】。住宿【xiǔ】费:茂【mào】名校区1050元/生【shēng】·学年;高州校区800-1100元/生【shēng】·学【xué】年。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一条 国家助【zhù】学贷款【kuǎn】、奖【jiǎng】学金【jīn】、助学【xué】金等助学【xué】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hé】学【xué】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二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668-3383561;0668-6618889

传【chuán】    真:0668-3383561;0668-6618889

电子邮箱:zjk3383069@163.com

学校网址:https://gdpnc.edu.cn

招生网址:https://zs.gdpnc.edu.cn

第三十三条 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纪检审计部

联系人:杨老师

监督电话:0668-3398806

电子邮箱:gmysjj@163.com

第十一章 附则

第【dì】三十四【sì】条 本章程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lùn】审查【chá】通【tōng】过,适【shì】用于学校2024年夏季普通高【gāo】考专【zhuān】科【kē】招生工作,自公【gōng】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广东茂名【míng】幼【yòu】儿师【shī】范专科学校授权【quán】广东茂名幼儿师【shī】范【fàn】专科学校招生办公室解【jiě】释。本章程若与国家【jiā】和【hé】各【gè】省(区【qū】、市【shì】)的规定【dìng】不一致,则以国家和【hé】各省(区、市)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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