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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东莞理工学院招生章程

更新:2024-9-21 10:37:07    发【fā】布:大学生必备【bèi】网      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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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大家整理的是2024年东莞理工学院招生章程【chéng】,主要包含办学类型、办学【xué】层【céng】次【cì】、招生计划、报考条【tiáo】件、录取规则【zé】、收费标准、奖助【zhù】学【xué】金【jīn】、学校地址等信息,以下是详【xiáng】细内容,希望对【duì】大家有所帮【bāng】助。

东莞理工学院2024年夏季高考招生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yī】条  为保证学校夏季【jì】高考招生工作【zuò】顺利进行,切【qiē】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quán】益,依据《中华人【rén】民共和国【guó】教【jiāo】育法》《中华人民【mín】共和国高等教【jiāo】育【yù】法》以及【jí】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èr】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chí】公平竞争【zhēng】、公【gōng】正选拔【bá】、公开透明,坚持德智【zhì】体美劳全面【miàn】考核、综【zōng】合评价、择优【yōu】录取。学校招生工作【zuò】接受【shòu】学校纪检监察室、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dū】。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东莞理工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1819

第五条  学校地址:

校本部: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大学路1号,邮编:523808

莞城校区:广东省东莞【wǎn】市【shì】莞城【chéng】区学院【yuàn】路251号,邮编:523106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东莞市人民政府

学校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dì】十【shí】条  毕(结)业颁证:对取得我校【xiào】学籍,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zài】专业毕(结)业【yè】要求者,颁发东莞理【lǐ】工学【xué】院普【pǔ】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相应学位证。退学学生,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学【xué】校应用化学专业与广东【dōng】医科【kē】大学【xué】药学【xué】专业【yè】、学【xué】校【xiào】材料科学与【yǔ】工程专业与广东【dōng】医科大学药【yào】学专业、学校电子信息工程专业与广东医科大学【xué】智能【néng】医学【xué】工程专业开【kāi】展联合学士学位培养项目,通过广东省夏季普通高考单独设【shè】置院【yuàn】校专业组招收学生,实行跨校跨【kuà】学科培【péi】养【yǎng】模式【shì】。联合学士学位培【péi】养项【xiàng】目的学生在招生录【lù】取所在学校注册学籍【jí】,该项目【mù】学生达到【dào】要求准予毕业,由学籍所在学校【xiào】颁发【fā】毕业证书【shū】;授予联合学【xué】士学【xué】位应符合两【liǎng】校各【gè】自的学位【wèi】授予标准,学位证书【shū】由学生招生入学时学【xué】籍所在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颁发【fā】,联合培养单位在证书上予【yǔ】以【yǐ】注明,不【bú】再【zài】单独【dú】发放学位证书。

东莞理【lǐ】工学【xué】院法国国立工艺学【xué】院联合学院的学生在东【dōng】莞理工学院和法【fǎ】国国【guó】立【lì】工艺学院同时注册学籍、同【tóng】时攻【gōng】读两所大学【xué】,本科学习期间【jiān】可前往法国国【guó】立工艺学院进【jìn】行【háng】短期交流学习【xí】,交流期间所修学分两校互认,学生【shēng】符合【hé】毕业、学【xué】位授【shòu】予条件将获得东莞理工学院本科毕业证【zhèng】书、学【xué】士学【xué】位证书和法国国立工【gōng】艺学院学士学【xué】位证书【shū】。

东莞理【lǐ】工学【xué】院粤台产业科技学院的学生,在校学习【xí】期间选拔【bá】优秀【xiù】学【xué】生并根据【jù】自愿原则赴台湾相关专【zhuān】业【yè】合【hé】作高校学习【xí】一【yī】年,所修学分东莞理工学院予以【yǐ】认定,学生符合毕【bì】业【yè】、学位【wèi】授【shòu】予条件的获得东莞理工学院本科毕业证书、学【xué】士【shì】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dì】十一条【tiáo】  学校设立由校领【lǐng】导【dǎo】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zé】人、学校教师【shī】、学【xué】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shēng】委员会【huì】,全面【miàn】贯【guàn】彻执【zhí】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yǒu】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负责制【zhì】定【dìng】学校招生【shēng】章程、招生规定和【hé】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shēng】计【jì】划,组织【zhī】管理【lǐ】招生工作的【de】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shēng】工【gōng】作中的重【chóng】大事【shì】项。

第【dì】十二条  学校【xiào】教务部(招生办公【gōng】室)为【wéi】学【xué】校【xiào】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gòu】,其主【zhǔ】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de】招生【shēng】规定和实施细则【zé】,编制招生计划,组织【zhī】招生宣传【chuán】和录取工【gōng】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zhāo】生工作人【rén】员必须严格【gé】遵【zūn】守招生【shēng】纪律和有关考【kǎo】试命题【tí】的规定,主动接受【shòu】纪检监察室【shì】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tiáo】  学【xué】校【xiào】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室组成的【de】考试招【zhāo】生【shēng】监察小组,对【duì】招生工作全过程【chéng】实施【shī】监督。在录【lù】取期间成【chéng】立信访组,安【ān】排专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投诉处【chù】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xiào】录取批次为本【běn】科批次,在广东【dōng】省外【wài】录取【qǔ】批次按生源省(自治【zhì】区、直辖【xiá】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目录【lù】执【zhí】行。

第十【shí】五条【tiáo】  学校分专业招生【shēng】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shēng】源省【shěng】(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zhǔn】。根据教【jiāo】育部相关规定,学校【xiào】本科招生预留不超过本科【kē】招生计划【huá】总数的1%用于生源质量调【diào】控及解决考生专业服从【cóng】调剂而需要增加计【jì】划等【děng】问【wèn】题。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liù】条  学校遵循教育【yù】部规定的“学校负【fù】责、招办监【jiān】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shǒu】教育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gōng】室【shì】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guī】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zhèng】的原【yuán】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běn】依【yī】据【jù】,综合衡量德智体【tǐ】美劳,择优录取【qǔ】。

第【dì】十七条【tiáo】  在省(自治【zhì】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按照普通类(历【lì】史【shǐ】类/文科类【lèi】、物理类【lèi】/理科类【lèi】),艺体类(含音乐【lè】类【lèi】、舞蹈【dǎo】类、体育类)分别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分类录取。

第十八【bā】条  在广东省报【bào】考本专科层次院校及专业,计入高考【kǎo】总成绩的3门【mén】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xuǎn】择性考试【shì】科目【mù】对应的3门普通高【gāo】中【zhōng】学业水【shuǐ】平合格性考试科目【mù】须合格。具体要求以广【guǎng】东【dōng】省当【dāng】年招生【shēng】录取工作文件为【wéi】准。

第十九条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dàng】的省(自治区、直辖【xiá】市),学校可根据【jù】各省【shěng】级招生办公室公【gōng】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条  在思想【xiǎng】政治品德【dé】考【kǎo】核和身体【tǐ】健康【kāng】状况检查合格、统【tǒng】考成【chéng】绩达到同批【pī】录【lù】取最低分数线,符【fú】合学校【xiào】提档要求的情况【kuàng】下,依据考生成绩、专业志愿【yuàn】,以及学校录【lù】取原则择【zé】优录取。

第【dì】二十【shí】一【yī】条  普通类(历史类/文科类、物理类【lèi】/理【lǐ】科【kē】类)专业分【fèn】档【dàng】时【shí】,根【gēn】据各省(自治区【qū】、直辖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实行“分【fèn】数优先”的【de】录取原【yuán】则,根据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dào】低排【pái】序录取。先安排排位高的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mǎn】,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yuàn】。考【kǎo】生投档总【zǒng】分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xiàng】关专【zhuān】业【yè】基础【chǔ】知识(模块)的考生【shēng】。

对于没【méi】有总分【fèn】排位省(自治区、直辖市)的【de】考生,高【gāo】考总分【fèn】相同的情况【kuàng】下,按该省份【fèn】有【yǒu】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艺【yì】体类统考专业分档时,根【gēn】据各省(自【zì】治区、直【zhí】辖【xiá】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在考生符合【hé】专业要求的基础上,实行“分数优【yōu】先【xiān】”的原【yuán】则,优先录取投档总分【fèn】排位【wèi】在前【qián】的【de】考生,再录取投档【dàng】总分排位在后【hòu】的考【kǎo】生。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按【àn】照考生排位择【zé】优录取。当考生排位相同时,优先【xiān】录取修【xiū】习相关【guān】专业基础知【zhī】识(模【mó】块【kuài】)的考生。

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zhuān】业考试【shì】招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yuè】招[2023]1号)文【wén】件要求【qiú】,艺术类广【guǎng】播电视编导专业在【zài】普通【tōng】类招生。

第二十三条  考生所填【tián】报的所有专业志【zhì】愿均未被录取时【shí】,若服从【cóng】专【zhuān】业调剂,按考生投档【dàng】总分从【cóng】高到低调剂到【dào】同一院校专业组内计【jì】划有空额且符【fú】合相【xiàng】关专业要求的【de】专业【yè】录取;考【kǎo】生不服【fú】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二【èr】十【shí】四【sì】条【tiáo】  学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需慎重【chóng】报考。

第二十五条  有关加分【fèn】或照顾录取【qǔ】政策,按【àn】各省(自治区、直辖【xiá】市)有关规定【dìng】执行。

第二十【shí】六条  学【xué】校在高考改革省(自治区、直辖市【shì】)按高考改革录取相关【guān】政策执行。考生所填【tián】报的专业志愿须【xū】满【mǎn】足该专业公布的选【xuǎn】考【kǎo】科【kē】目【mù】要求。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dì】二十七条  学校录取考【kǎo】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yù】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bān】布的《普通高等【děng】学校【xiào】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hé】《教【jiāo】育部办【bàn】公【gōng】厅 卫生部【bù】办公厅关于普通【tōng】高【gāo】等【děng】学校【xiào】招生学生入学【xué】身体检查【chá】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jiāo】学厅【tīng】〔2010〕2号)的【de】有关规定执【zhí】行【háng】。对于残障考生【shēng】,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fú】合所【suǒ】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jì】达到录取标准【zhǔn】,予以正【zhèng】常录取。

学校招生【shēng】专业对考生身【shēn】体素质的具体要求详见各省(自【zì】治【zhì】区、直【zhí】辖市)招【zhāo】生办公室公布的招【zhāo】生专业目录【lù】。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yù】部、卫生部、中国【guó】残疾人【rén】联合会【huì】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tǐ】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gōng】厅【tīng】 卫生【shēng】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shēng】学生入学身【shēn】体【tǐ】检查取消乙【yǐ】肝【gān】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de】通知》为依据,对【duì】新生身体健【jiàn】康【kāng】状况【kuàng】进【jìn】行复查,对经复查不【bú】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yǐ】录取专【zhuān】业者,按【àn】有关学籍管【guǎn】理规【guī】定办理,予以【yǐ】转专业或【huò】取消学籍。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二十【shí】九条  经【jīng】学校【xiào】夏季高考招生【shēng】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jiān】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三十条【tiáo】  新生入学三个【gè】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zhèng】治、文化【huà】、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kǎo】试【shì】过程【chéng】中有弄【nòng】虚作假或其他违【wéi】纪违规行为【wéi】者【zhě】,将按规定取消学籍。

新生入学复查相关工作按广东省招生办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一条 本【běn】校收费【fèi】标准按《高等学校收费管理【lǐ】暂行办法》(教财〔1996〕101号)、《关于进一【yī】步规范我省高等学【xué】校收费管理的通知》(粤价〔2007〕186号【hào】)、《关【guān】于【yú】调【diào】整公办普通【tōng】高校学费的【de】通知》(粤发改价【jià】格〔2016〕367号)公布的【de】标【biāo】准执行,普【pǔ】通类学费: 文科类专业5050元/生·学年(人【rén】民币,下同 ),理工外语【yǔ】体育类专【zhuān】业5710元/生·学年,艺术类专【zhuān】业(含【hán】文化产业管理专业) 8000元/生【shēng】·学年【nián】。

东莞理工学【xué】院法国【guó】国立工艺【yì】学院联合学院学费【fèi】标准【zhǔn】为32000元/生·学年,学生赴法国学【xué】习期间照常在本校【xiào】缴【jiǎo】纳【nà】学费。住宿费【fèi】和【hé】学杂费【fèi】由法国合作学校根据【jù】其相关标准收取。

东【dōng】莞理工【gōng】学院粤台产业科技学院在本部学习期间执行普通类学【xué】费标准。学【xué】生赴台学【xué】习一年,学费【fèi】、住宿费及【jí】学杂【zá】费等由台湾合【hé】作学校根据其相关【guān】标准【zhǔn】收取。2023至2024学年【nián】台湾【wān】合作高校的学费、住宿费及【jí】学杂费收【shōu】费标【biāo】准约【yuē】为【wéi】17000-18000元/生·学年【nián】,根据汇率变化【huà】浮动,生活费未计入。

学【xué】生住宿由【yóu】学校统【tǒng】一分配管理,根据不同住宿条件,松【sōng】山湖校区【qū】住宿费1000-1500元/生·学年,莞【wǎn】城校区【qū】住宿【xiǔ】费【fèi】900-1500元/生·学年。

如上级规定收费有调整,则按新批准的标准收取。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dì】三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jīn】等助【zhù】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guǎng】东省【shěng】教育厅和【hé】学校相【xiàng】关规定执行。

1.国家助学贷款

家庭经济【jì】特别困难的学生【shēng】,可向【xiàng】生源地申【shēn】请在校期间由【yóu】财政贴息的国家助学贷【dài】款【kuǎn】。

2.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3.杨振宁奖学金

由东莞理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设立。

4.优秀学生奖学金

(1)学校学生奖学金:一、二、三等奖学金,单项奖学金。

(2)企业奖【jiǎng】学金:广东光大【dà】奖【jiǎng】学金【jīn】、鸿发慈善奖学金【jīn】、康华奖学金、新【xīn】世纪奖学【xué】金、岭南【nán】股份【fèn】奖学【xué】金、驰【chí】鹏奖【jiǎng】学金、方添【tiān】辉奖【jiǎng】学金、臻缘华奖学金、群安【ān】达奖学【xué】金、黄锦弟音乐【lè】奖学【xué】金、李小瑶奖学金、新维思奖学金、东莞【wǎn】外【wài】商协会奖【jiǎng】学金、ATL—东莞亨丰奖学金【jīn】、百【bǎi】安【ān】石化奖学金【jīn】、大乘建筑【zhù】人才奖学金、东莞得利【lì】钟【zhōng】表有限公司【sī】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生益奖学金、安士澳奖学金、中虹【hóng】卓越奖【jiǎng】学金、陆【lù】逊梯卡奖学金、IE奖学金、珠江钢【gāng】琴【qín】奖学金、固源奖学金、美国莞商会奖学金【jīn】、甲鼎奖学金【jīn】、思索技【jì】术奖学金、泰达惠奖学金、华港奖学【xué】金等。

5.助学金

(1)国家助学金:按照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情况发放。

(2)企业助学金:李【lǐ】小【xiǎo】瑶助学金、新维思助学金、鹏鼎控【kòng】股助学金、陆逊梯【tī】卡【kǎ】助学金、和沐助学金、甲鼎【dǐng】助学金、海格助学金【jīn】、嘉誉诚【chéng】助【zhù】学金、华港助【zhù】学金、汇海助学金等,帮【bāng】助【zhù】家庭经济困难且学【xué】习成【chéng】绩优秀的【de】学生完成学业。

6.勤工助学、困难补助

学校设立【lì】校内外【wài】勤工助学岗位、困难【nán】补助等措施帮助【zhù】家庭经济【jì】困难学【xué】生完【wán】成学业,不让一名学生因【yīn】为家庭【tíng】经济困难而失学。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三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69-22861919

传    真:0769-22863170

电子邮箱:zsb@dgut.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dgut.edu.cn

招生网址:http://zsb.dgut.edu.cn

第三十四条 学【xué】校纪检【jiǎn】监察室受【shòu】理(此【cǐ】次)招生工作相关的纪检监察检举【jǔ】控告【gào】。

监督电话:0769-22861983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jīng】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guò】,适【shì】用于【yú】学校2024年【nián】夏季普【pǔ】通【tōng】高考本科招生工作【zuò】,自【zì】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d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东莞理【lǐ】工学院【yuàn】授权【quán】东【dōng】莞【wǎn】理工学【xué】院【yuàn】教务部(招生办【bàn】公室)解释【shì】。本章程若与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shì】)的规定不一致,则以国【guó】家和各省【shěng】(自治区、直辖市【shì】)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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