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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广州医科大学招生章程

更新:2024-9-21 14:00:13    发布:大【dà】学生必【bì】备网      纠错

2024年广州医科大学招生章程

本文【wén】为大家【jiā】整理的是2024年广州医科大学招生【shēng】章程,主要包含办学【xué】类型、办【bàn】学层【céng】次、招生【shēng】计划【huá】、报考条件、录取规则【zé】、收费标准、奖【jiǎng】助学金【jīn】、学校地址等【děng】信息,以下是详【xiáng】细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suǒ】帮助。

广州医科大学2024年夏季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yī】条 为【wéi】保证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jìn】行【háng】,切实维护学校和【hé】考生的合法权益,依【yī】据《中华人民共【gòng】和国教育法》《中【zhōng】华人民共和【hé】国高等教育法》以【yǐ】及【jí】教育部、广东省教【jiāo】育厅、广东【dōng】省招生委员会【huì】有关规【guī】定,结【jié】合广州【zhōu】医科大【dà】学招生工【gōng】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zhèng】选拔、公【gōng】开透明,坚持德智体【tǐ】美【měi】劳【láo】全面【miàn】考核、综合【hé】评价、择优录取。学校招生工作【zuò】接受学校纪检【jiǎn】监察部门、考生、家长【zhǎng】以及社会各【gè】界的监督【dū】。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广州医科大学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0570

第五条 学校地址:

番禺校【xiào】区【qū】地址:广州市番【fān】禺区新造镇新造【zào】路1号,邮政编码:511436

越秀【xiù】校区地【dì】址:广【guǎng】州市越秀区东风西【xī】路195号,邮政编码:510182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州市人民政府

学校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结)业颁证:按国家【jiā】招生管理规定录【lù】取并【bìng】取【qǔ】得本【běn】校正【zhèng】式学籍的【de】学【xué】生,在校期间【jiān】完成所读【dú】专业【yè】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quán】部内容【róng】,成绩【jì】合格,获得规定的学【xué】分【fèn】,达到毕(结)业要求者,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颁发证学校名称:广州医【yī】科大学【xué】,证【zhèng】书种类【lèi】: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wèi】授予条件的本科【kē】毕业生,授予学士学【xué】位并【bìng】颁发学位证书。退【tuì】学者【zhě】,视具体情【qíng】况发放肄业证【zhèng】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yī】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néng】部门负【fù】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yǒu】代表【biǎo】组【zǔ】成的招生【shēng】委【wěi】员会,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bù】和广东【dōng】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普【pǔ】通【tōng】高校考试招生政策,负【fù】责制定学【xué】校招生【shēng】章程【chéng】、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shēng】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jì】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jù】体实施【shī】,协调处理招【zhāo】生工作中【zhōng】的重大【dà】事项。

第十二【èr】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zhāo】生委员会的执行【háng】机【jī】构,其【qí】主要职【zhí】责是根【gēn】据【jù】学校的招生规【guī】定和【hé】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lù】取工作,处理【lǐ】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bì】须严格遵守招生【shēng】纪律,主动接受【shòu】纪检【jiǎn】监察部门和【hé】社会的监【jiān】督。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xué】校领导【dǎo】和纪检监察【chá】部门组【zǔ】成的考试【shì】招生监【jiān】察小组,对招生工【gōng】作【zuò】全过程实【shí】施监督。在录取【qǔ】期间成【chéng】立信访组,安【ān】排专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投诉【sù】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录取批次为本科批次。

第十五条 学【xué】校分【fèn】专【zhuān】业招生计划及【jí】有关要求均以【yǐ】生源省(区、市)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根据【jù】教育部相关规定,学校【xiào】本科【kē】招生预留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yú】生【shēng】源【yuán】质量调控及【jí】解决考生专【zhuān】业服从调【diào】剂而需要增加计划【huá】等问题。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bàn】监督”的录【lù】取体【tǐ】制【zhì】,严【yán】格遵守教【jiāo】育部、省(区、市)招生【shēng】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cè】和规定【dìng】,本着【zhe】公【gōng】开、公【gōng】平【píng】、公正的【de】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wéi】基本【běn】依【yī】据,综合衡量【liàng】德【dé】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tiáo】 在省(区、市)招生【shēng】委【wěi】员会按【àn】照普【pǔ】通类(历史类、物理类),分别【bié】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分类录取。

第十八条 在广东省报考【kǎo】本科【kē】层【céng】次院校及专业,计【jì】入高考总成绩的3门【mén】普通【tōng】高中【zhōng】学【xué】业水平选择性考试【shì】科【kē】目对应的3门普【pǔ】通【tōng】高中学业水【shuǐ】平合格性考试科目须合格。具体要求以广【guǎng】东省当【dāng】年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wéi】准。

第十九条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条 在思【sī】想【xiǎng】政治品德考【kǎo】核和【hé】身体健【jiàn】康状况【kuàng】检查【chá】合格【gé】、统【tǒng】考【kǎo】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分数【shù】线,符合学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成【chéng】绩、专业志愿【yuàn】,以及学校录【lù】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dì】二【èr】十一条 普通类(历【lì】史类、物理类)专【zhuān】业分档时,根据各省【shěng】(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实【shí】行【háng】“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zé】,根据【jù】考生【shēng】投档总分排位【wèi】情况从高【gāo】到低排序录取。先安排排位高的考生【shēng】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zài】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考【kǎo】生投档【dàng】总分排【pái】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xiàng】关专业【yè】基础知识(模块【kuài】)的考【kǎo】生【shēng】。

在无排位或排位分【fèn】的【de】省(区、市),考生投【tóu】档总分相【xiàng】同时,按照普通高考单【dān】科顺序及分数从【cóng】高【gāo】到低排序:文科类【lèi】为语【yǔ】文、数【shù】学、外语、文科综合;理【lǐ】科类为【wéi】数学、语【yǔ】文、外语、理科综合。

内蒙古自治【zhì】区实行“招【zhāo】生计划1:1范围【wéi】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qǔ】”的规【guī】则进行录取,具体规则按照内【nèi】蒙古教【jiāo】育招生【shēng】考试中心相关【guān】规【guī】定执行。

第【dì】二十二条【tiáo】 考生所填报【bào】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wèi】被【bèi】录取时,若服从【cóng】专【zhuān】业【yè】调剂,按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调剂到计划有【yǒu】空额且符合【hé】相关专业要求【qiú】的专业录取;按院【yuàn】校专业组【zǔ】录取的,按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dī】调剂【jì】到同一院校专业组内计划有【yǒu】空额且【qiě】符【fú】合相关专业要【yào】求【qiú】的专业录取。考【kǎo】生不服从调剂【jì】的,或服从调【diào】剂但是不符合计划有【yǒu】空额专业相关要求的,作退档【dàng】处【chù】理。

第二十【shí】三条 学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yǔ】语种考【kǎo】生需慎重报【bào】考。

第二十四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gù】录取政【zhèng】策【cè】,按各【gè】省(区、市)有关【guān】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校在浙江省、海南省、上海市、福建省、湖北省、湖南省、重庆市、甘肃省、安徽省、江西省、贵州省、广西壮族【zú】自治【zhì】区【qū】的选科要【yào】求【qiú】按照公【gōng】布的选科要求执行,录取原则按照各【gè】省(区、市【shì】)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bàn】法执行。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dì】二十六条 学【xué】校录取考生的体检【jiǎn】标准按照国家教育部【bù】、卫【wèi】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pǔ】通高等学校招【zhāo】生体检工作指导意【yì】见【jiàn】》(教学〔2003〕3号)和《教【jiāo】育部【bù】办公【gōng】厅 卫【wèi】生部办公厅【tīng】关于普通高等学【xué】校招生学生入【rù】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guī】定执【zhí】行。对于残【cán】障考生,若【ruò】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suǒ】报专业要求,且高【gāo】考成【chéng】绩达到录【lù】取标【biāo】准【zhǔn】,予以正【zhèng】常录取。

学校招生专【zhuān】业对考【kǎo】生身体素质【zhì】的具体要求【qiú】详见各省(区、市【shì】)招【zhāo】生【shēng】办公室【shì】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

第二十【shí】七条 新生入【rù】学后【hòu】,学校【xiào】以【yǐ】教【jiāo】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pǔ】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jiǎn】工作指导意见》(教【jiāo】学【xué】〔2003〕3号)、《教育部办公厅 卫【wèi】生部【bù】办公厅关于普通【tōng】高等学校招【zhāo】生学生【shēng】入学身【shēn】体检查【chá】取消【xiāo】乙【yǐ】肝项目检测【cè】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tīng】〔2010〕2号)为依据,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háng】复查,对经复查不【bú】符合体【tǐ】检【jiǎn】要【yào】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zhě】,按有【yǒu】关学籍管理【lǐ】规定【dìng】办理【lǐ】,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学籍。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二十八条 经学校夏季【jì】高考招生录取的考生【shēng】,须在学【xué】校规定时间内办【bàn】理【lǐ】缴【jiǎo】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dì】二十九【jiǔ】条 新生入学【xué】三【sān】个月【yuè】内【nèi】,学校将对学生【shēng】进行政治【zhì】、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chá】。对在报【bào】名和考试过【guò】程中有弄虚作假【jiǎ】或其他违纪违规行【háng】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

新生入学复查相关工作按广东省招生办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shí】条 学校收费标准按《关【guān】于调整公办普【pǔ】通高校学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gé】〔2016〕367号)和《广东【dōng】省发展改【gǎi】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tīng】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shěng】普通高校学【xué】分制收费【fèi】的管【guǎn】理办法【fǎ】(2021年修订)》(粤发改规〔2021〕10号【hào】)公布的标【biāo】准执行。

医学类专业学【xué】费7656元【yuán】/生·学年【nián】,其【qí】中精【jīng】神医【yī】学、护理【lǐ】学、食品卫生与【yǔ】营养学【xué】学费6960元/生·学年,基础医学学【xué】费6230元【yuán】/生·学【xué】年;理学类【lèi】、工学【xué】类专业学费6230元【yuán】/生·学年;管理学、法【fǎ】学类专【zhuān】业、预科生【shēng】学费5510元/生·学年。番禺校区宿舍住宿费1000元/生·学年。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奖助学措施【shī】按照国家教育部、广东【dōng】省【shěng】教育厅和学校相关规定执【zhí】行。学校建立以“奖、贷、助、补【bǔ】、免、勤”为主要【yào】内【nèi】容的学【xué】生资助【zhù】体系【xì】,实【shí】现了家【jiā】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全覆【fù】盖【gài】,保【bǎo】障家庭经济【jì】困难学【xué】生顺利完成学【xué】业与成长成才。

学生资助热线电话:020-37103485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二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0-37103483

传    真:020-83079671

电子邮箱:zs8134@126.com

学校网址:https://www.gzhmu.edu.cn

招生网址:https://zs.gzhmu.edu.cn

第【dì】三【sān】十三条 学校纪检监察【chá】室负【fù】责监【jiān】察、监【jiān】督学【xué】校招生工作,校长办公室接受相关申【shēn】诉。

联 系 人:刘老师

监督电话:020-37103020

传    真:020-37103099

电子邮箱:gybgs@gzhmu.edu.cn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sān】十四条 本章程【chéng】经【jīng】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shěn】查通过,适用于学校2024年夏【xià】季普通高考【kǎo】本科招生工【gōng】作,自公【gōng】布之【zhī】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章【zhāng】程由【yóu】广州医科大学授权广州医【yī】科大【dà】学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ruò】与国【guó】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不一【yī】致,则【zé】以国家【jiā】和【hé】各省(区【qū】、市)的规定【dìng】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