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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赣南科技学院招生章程

更新:2024-9-21 14:37:36    发【fā】布:大学生必备【bèi】网【wǎng】      纠错

2024年赣南科技学院招生章程

本文为大【dà】家整理的【de】是2024年赣南科技学院招生章程,主要包含办学【xué】类【lèi】型、办【bàn】学层【céng】次、招生计【jì】划【huá】、报考条件、录取【qǔ】规【guī】则、收费标准、奖助学【xué】金【jīn】、学校地【dì】址【zhǐ】等信息,以下是详细内容,希望对大家【jiā】有所帮助。

赣南科技学院2024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考【kǎo】生合【hé】法权益,根据《中华【huá】人民共和国【guó】教育法》《中华人民【mín】共和国【guó】高等教育法》等【děng】相关法律和【hé】教育部【bù】有关规定,结合【hé】学校招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tiáo】 本章程【chéng】是学校向社会【huì】公布【bù】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xìn】息的主要形【xíng】式,是学校开展招【zhāo】生工作【zuò】的【de】主要依【yī】据,本章程适用于学校2024年全日制【zhì】普通本科招【zhāo】生【shēng】工作。

第三条 本章程所称的招生工作,是完成江西省【shěng】发展和改【gǎi】革【gé】委员会、江西省教育厅批【pī】准【zhǔn】并正式下达的【de】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计【jì】划。

第四条 招生工作实【shí】施“阳光工程【chéng】”,严【yán】格执行教育部关于招生工【gōng】作的“十【shí】公开”“三十【shí】个不得““八项基本要求【qiú】”等规定,遵【zūn】循“公平竞【jìng】争、公【gōng】正选拔、公开【kāi】程序,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lù】取”的原【yuán】则【zé】,实行网上录取。

第五条 学校基本信息

1.学校名称:赣南科技学院

2.学校标识码:4136013434

3.主管部门:江西省教育厅

4.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5.办学层次:全日制统招普通本科

6.学校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客家大道156号

第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颁发赣南科技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xiǎo】组,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制定招生工作【zuò】政策【cè】,决定有关招【zhāo】生工作的【de】重【chóng】大【dà】事【shì】宜。

第八条 招生工【gōng】作领导【dǎo】小组下【xià】设办公【gōng】室,负责具体【tǐ】组织实施招生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九条【tiáo】 按【àn】照上级教育主管部【bù】门【mén】核准【zhǔn】的【de】年度招生【shēng】规模,结【jié】合学校的办学条件和【hé】发【fā】展定位等实际情况,确【què】定学校分省来源招生计划,由【yóu】各省(区【qū】、市)招【zhāo】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同时学【xué】校【xiào】也通过招生信息网、报考指南等多【duō】种方式向社会【huì】公布。学校【xiào】将不超过招生【shēng】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zhǔ】要用于调【diào】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yuán】的不平衡及解决同分数考【kǎo】生的录取【qǔ】问题。

第【dì】十条 录取过程中【zhōng】,学校根据各省(区、市)的【de】报【bào】考【kǎo】生源状【zhuàng】况,经学校【xiào】招生工作领导小组【zǔ】研究并报请省级招生主管部门【mén】批准,跨省(区、市)招生【shēng】计划可作适当调整。

第十一条 学校各专业收【shōu】费按【àn】照《江西【xī】省【shěng】人民【mín】政府【fǔ】办公厅关【guān】于转发【fā】省发改委财政厅【tīng】省教育厅全省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学费调【diào】整方案的通知【zhī】》(赣【gàn】府厅字(2016)51号)及其他有关文【wén】件的规定执行。

(一)学费标准:

3880元/学【xué】年的专业:金融学、工商管理、会计【jì】学、国【guó】际经济【jì】与贸易、法学【xué】、英语、葡萄牙语、工程造价【jià】、数【shù】字【zì】经【jīng】济。

4120元/学年的专业:机械电子【zǐ】工程【chéng】、智能制造工程、材料【liào】成型及【jí】控【kòng】制工程、冶金工程【chéng】、采矿工程、矿物加工工【gōng】程、新能【néng】源材料与器【qì】件、食品【pǐn】科学与工程【chéng】。

4350元/学年【nián】的专业:电气工程及其自动【dòng】化、自【zì】动化、机【jī】器人工【gōng】程、土木【mù】工程、测绘工【gōng】程【chéng】、计算机科学与【yǔ】技术、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chéng】、物联【lián】网【wǎng】工程【chéng】、数据科学【xué】与大数据技术【shù】、电子商务、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网络空间安全。

8000元/学年的专业:设计学类。

(二)住宿费标准:1000元/学年。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dì】十【shí】二条 学校认可各省(区、市)符【fú】合国家规定【dìng】的有关加分【fèn】、优惠【huì】和降分政策。

第【dì】十三条 普【pǔ】通文理类专业录取【qǔ】根据考【kǎo】生投档成绩从高【gāo】到低,按“分数优先,遵循专【zhuān】业志愿”原则确定专业,不设专业级差【chà】。专业志愿无【wú】法满足【zú】时,对服从【cóng】专业【yè】调剂【jì】的【de】考生,将由学校【xiào】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wán】成的专业;所【suǒ】有专业志愿都【dōu】无法满足又不服【fú】从【cóng】专业调剂的考生,作【zuò】退档处理【lǐ】。

高考综【zōng】合改革【gé】省【shěng】(市)的录取工作【zuò】按照【zhào】该省(市)相应文件规定执行,同【tóng】时将考生【shēng】的综【zōng】合素【sù】质评价【jià】信息作为【wéi】录取的参考依据。按【àn】照院校专业组模式投档的省份,在考生所投档的专业组【zǔ】内,按照“分【fèn】数优【yōu】先、遵循【xún】专业志愿”的原则择【zé】优录取。

内蒙古自治区【qū】普通文理【lǐ】类考生【shēng】采取“招生计划1:1范围内【nèi】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qǔ】规【guī】则。

对同分进档考【kǎo】生按生【shēng】源地所在省(区、市)招生【shēng】主管部门【mén】的文件规定执行;若生【shēng】源地所在省(区、市)招【zhāo】生主管部门未作相【xiàng】关规定【dìng】,理科(物理类)和【hé】不分文【wén】理依次按数学、语文、外【wài】语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文科(历史类)依次按语文、外语、数【shù】学【xué】成【chéng】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

第【dì】十【shí】四条 艺体类专业录取规则:专业成绩认可生源地所在省(区、市)统【tǒng】(联)考成绩【jì】。专业和文化成【chéng】绩【jì】均【jun1】需达到所在省(区、市)划【huá】定的本科合格线。对于【yú】进档【dàng】考生,按专【zhuān】业成绩从高到【dào】低排名【míng】录【lù】取。若专业成绩相同,则【zé】依次【cì】按文化成绩(含政策【cè】性【xìng】加分)、语文成绩、数学成绩由高到低录【lù】取,若生源地所在地有特殊规【guī】定【dìng】的,按其文【wén】件规定执行【háng】。

第十五条 除英语专【zhuān】业仅招【zhāo】收英语语种考生外【wài】,其他专业外语【yǔ】语种不限。学校公【gōng】共外语只开设英语和日语【yǔ】,其他语种考生录取【qǔ】到【dào】校后需转【zhuǎn】修【xiū】英语或【huò】日语【yǔ】。

第十六条 各专【zhuān】业录【lù】取男、女生比例【lì】不限。考生录【lù】取后,专【zhuān】业一律不予更换。但可在入学【xué】第【dì】二学期时,根【gēn】据学校【xiào】文【wén】件规定,申请调整专业。

第十七条 考生【shēng】所在学校或【huò】单位(无【wú】就读学校或工作单位【wèi】的【de】考生原则上由所属的乡镇、街【jiē】道【dào】办事处)应对考【kǎo】生的政【zhèng】治态度、思想品德做出全【quán】面【miàn】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并将鉴定结【jié】果【guǒ】录【lù】入报名系统。不合【hé】格者不予录【lù】取。

第十八条【tiáo】 报考【kǎo】学【xué】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kāng】状况检查,如实填写本【běn】人的既往【wǎng】病【bìng】史。体检标【biāo】准严格按【àn】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shēng】体检工作指【zhǐ】导【dǎo】意见》(教学(2003)3号)和《关于进一【yī】步规范入【rù】学【xué】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gān】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xué】和就业权利的【de】通【tōng】知》(人【rén】社部【bù】发(2010)12号)等相关要求【qiú】执【zhí】行。

第五章  录取与入学

第十九条 被学校录取的考生,经【jīng】各省【shěng】(区、市)招生主管部【bù】门批准后,由学【xué】校招生就业处【chù】直接向考【kǎo】生【shēng】发放录取【qǔ】通知书并在学校【xiào】招生信息网上予以公布【bù】,考【kǎo】生可在录取期【qī】间【jiān】到省(区【qū】、市)招生主管【guǎn】部门网站或我校招生信息【xī】网查询录【lù】取结果。

第二十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lù】取通知【zhī】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hé】规【guī】定的期限到【dào】校办理【lǐ】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qī】入【rù】学的,应当【dāng】向学【xué】校请【qǐng】假。未请假或者【zhě】请【qǐng】假【jiǎ】逾【yú】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yǐ】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hé】格【gé】者,学【xué】校将根据【jù】国【guó】家有关【guān】规定视情【qíng】况予以处【chù】理【lǐ】,直至取消入学资【zī】格。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chá】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二十一条 高等教育阶段建立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xué】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多种形【xíng】式有机结合的高校家庭经济【jì】困【kùn】难【nán】学生资助政【zhèng】策体系。家【jiā】庭经济【jì】困难学生考入【rù】大学,可通【tōng】过学校开设的“绿【lǜ】色通道”按【àn】时【shí】报到【dào】。入校后【hòu】,学校对其【qí】家庭经济【jì】困难情况进行核【hé】实【shí】,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zī】助。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户口迁移遵循自愿原则。

第六章  招生监督、咨询及信息发布

第二十三条 学校招生工【gōng】作接受教育部、各省(区【qū】、市)招生主管部门、纪检【jiǎn】部门、考生和社会【huì】各界的【de】监督,学校纪【jì】检【jiǎn】监【jiān】察部门【mén】全程监督【dū】并设【shè】立【lì】监【jiān】督电话。

监督电话:0797-8312681

第二十四条 在招生咨询中,学校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招生咨询电话:0797-8312688、8312689、8312603(兼传真)。

第二【èr】十五条 学校招生录【lù】取有关信【xìn】息通【tōng】过印制报【bào】考【kǎo】指南、学【xué】校招生信息网、教育部及各省【shěng】(区、市【shì】)招生主管部门的高招信息平【píng】台【tái】等渠道统一发布。

学校网址:http://www.gnust.edu.cn

招生信息网:http://zs.gnust.edu.cn

招生工作电子邮箱:zs@gnust.edu.cn

第二【èr】十六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hé】其他机构和个人【rén】办理学校普通【tōng】高考招生【shēng】相关事宜。对假借学校名义进行【háng】非【fēi】法【fǎ】招生宣传等活动【dòng】的机构或个人,学校【xiào】保留追【zhuī】究【jiū】其法律责任的权利【lì】。

第七章  附则

第二【èr】十七条 本【běn】年度招生政策、办法及收费标【biāo】准如【rú】有调整,按【àn】调整【zhěng】后新的规定【dìng】执行。

第二【èr】十八条 本章程自批准公布之【zhī】日起实行。本【běn】章程【chéng】若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zhī】处,以上级【jí】有关【guān】政策【cè】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zhí】行。以往学校【xiào】有关招【zhāo】生工作的文件【jiàn】规【guī】定【dìng】与【yǔ】本章程相悖之处,以本章程为准【zhǔn】。

第二十【shí】九条 本章【zhāng】程及未【wèi】尽事项由赣南科技学院招生就业【yè】处负责解【jiě】释【sh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