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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河北金融学院招生章程

更新:2024-9-21 15:22:33    发布:大学【xué】生必备【bèi】网      纠错

2024年河北金融学院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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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金融学院2024年全日制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gēn】据【jù】《中华人民【mín】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děng】教育法【fǎ】》和教育部、河北省【shěng】相关文件规【guī】定,为规范招生行【háng】为,切【qiē】实维护【hù】考生合【hé】法权益,结【jié】合学校实际【jì】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基本情况

(一)学校名称:河北金融学院

(二)学校标识码:4113011420

(三)办学层次:普通本科

(四)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五)学校基本情况:河北金融学院坐落于国家历史【shǐ】文化名城【chéng】、京【jīng】津【jīn】冀区【qū】域【yù】中心城市【shì】保【bǎo】定市。学校始建于1952年,原【yuán】隶属于中国人民【mín】银行总【zǒng】行,现为华北【běi】、西北地区【qū】唯一一【yī】所中央与地方共建金融院校,是河【hé】北省优先发展的金融人才【cái】培养基地,是“服【fú】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xiàng】目”金融专【zhuān】业硕士研究生培养试点单位。学校设有11个二级学院,另有研究【jiū】生部【bù】等6个教学部门,总计17个教学【xué】单位。现有41个普通本科专【zhuān】业、3个中外合作办【bàn】学本科专业、3个境外办学本【běn】科专业。学校的【de】金融学【xué】、经【jīng】济统计学和【hé】经济学3个【gè】专业先后入选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会计学、保险学、金融工程、法学、商务英语、计算机科学【xué】与【yǔ】技术、工商【shāng】管【guǎn】理、投资学等8个专业入选【xuǎn】省级一流本科【kē】专业建【jiàn】设点。学校毕业生在金融行业就业比例名列前茅。

(六)学历证书: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de】,由河北金融【róng】学院具印颁发【fā】经教育部【bù】电子注【zhù】册、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学历证【zhèng】;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河北金融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七)办学地址:河北省保定市恒祥北大街3188号。

第三条  河北金融学院招生工作执行教育部招生工作规定【dìng】,在各【gè】省【shěng】级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全【quán】面贯彻实【shí】施【shī】高【gāo】校招生“阳光工程”,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本【běn】章程适用于河北金融学【xué】院2024年普通本科招【zhāo】生【shēng】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设立招【zhāo】生工作领【lǐng】导小组【zǔ】,负【fù】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计划、招【zhāo】生政【zhèng】策,协调处理【lǐ】招生工作中的【de】重【chóng】大事项。

第六条【tiáo】  招生【shēng】工作【zuò】领导小【xiǎo】组下【xià】设【shè】招生办公室,负责本科【kē】招生日常工作,开展【zhǎn】招生宣传、咨询、录取工作。

第七条  招生【shēng】工作在学校纪【jì】检监察部【bù】门的监督下【xià】进行。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tiáo】  学【xué】校【xiào】按照河北省教育厅核准的年度招生计【jì】划及有关规【guī】定,根据人才培【péi】养目标、办学条件、毕业生【shēng】就业等实际情况,统筹【chóu】编制当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huá】。学校总体招【zhāo】生计划【huá】以河【hé】北省教育厅正式【shì】下达计划为准,分省分专【zhuān】业招生【shēng】计划以及【jí】各办学层次所属的【de】录取【qǔ】批次【cì】和有关要求,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gāo】校【xiào】招生【shēng】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为准。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dì】九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规定的【de】“学校【xiào】负责,招办监督【dū】”的录取体制,在教育部【bù】领导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xiá】市【shì】)招【zhāo】生委员会【huì】统一组织录取,招生录【lù】取【qǔ】严格遵守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政【zhèng】策【cè】和规定。

第十条【tiáo】  学校按照教育【yù】部要求,根据本校在各【g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和考【kǎo】生报考的情况,与各省级招办协商确【què】定调【diào】档比【bǐ】例。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为100%。

第【dì】十一条  对符合【hé】条件的加分或降分【fèn】投档考生,学【xué】校依据教育【yù】部和所在省(自治区【qū】、直【zhí】辖市)招办相【xiàng】关政策执行,按【àn】各省级招办【bàn】实际投档分数实施录取【qǔ】工【gōng】作【zuò】。

第十二条  在非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自治【zhì】区、直辖市),对【duì】所有进档考生,专【zhuān】业【yè】安排【pái】按照“专业志愿清【qīng】”的录取【qǔ】规则,不【bú】设专【zhuān】业分数级差。投档分【fèn】数相同时,依【yī】次比较语文、数学、外【wài】语的单科成绩择【zé】优录取。

第【dì】十三条  对于高考【kǎo】综合改【gǎi】革试点省【shěng】份(自治【zhì】区、直辖市)和部【bù】分高考录取有特殊规定的省(自【zì】治区、直辖市),我校按照该省级招办要【yào】求【qiú】制【zhì】定录取规则。

(一)对于来自内蒙古自【zì】治区【qū】的进档【dàng】考【kǎo】生,采取“招生计划1:1范【fàn】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qǔ】规则。

(二)对于以“专【zhuān】业(类)+学【xué】校【xiào】”为志【zhì】愿单位的进档考【kǎo】生,录取规则为“分数优先”,按照高考【kǎo】投档成绩从高分到【dào】低分【fèn】依【yī】次【cì】录取,当【dāng】遇到多名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情【qíng】况时,依据【jù】各省市公布【bù】的投档【dàng】规则进【jìn】行录取。

(三)对于【yú】以“院校专【zhuān】业组”为志愿【yuàn】单位的进档考【kǎo】生【shēng】,录取原则为“专业【yè】志【zhì】愿清”,不设【shè】专业分数级差。当遇到多名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情况时,依据【jù】各省公布的考生同分【fèn】排位顺序【xù】依【yī】次【cì】进行录取。

第十四条【tiáo】  我校采用的“专业志【zhì】愿清【qīng】”录【lù】取原则是指:首先根据【jù】计划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dī】分对第一专业志愿的考生择优【yōu】录取;录取第一专业志【zhì】愿【yuàn】考生【shēng】后【hòu】计划有缺额时,根据投【tóu】档成绩从高到低【dī】录取第二专【zhuān】业志愿考生【shēng】,依次重复操作,直【zhí】至安排完所有专业志愿;若计划仍【réng】有【yǒu】缺额,对未被所报专业志愿【yuàn】录【lù】取同时【shí】又【yòu】服从专【zhuān】业调剂的【de】考生,将随机【jī】调剂到缺额专业录取,对【duì】未【wèi】填【tián】报服从专业调剂的考【kǎo】生作【zuò】退档【dàng】处理。

第十五条  部分专业特殊说明

(一)金融学(中外合作办【bàn】学)、会计【jì】学(中外合作办【bàn】学)专业为河北金融学院与爱尔兰格里【lǐ】菲斯学院【yuàn】本科合作教育【yù】项目【mù】,授【shòu】课语言为英【yīng】语。专业录取过程中,在专【zhuān】业安排及【jí】专业【yè】调剂时只接收有专业志愿【yuàn】考生【shēng】。具体详见【jiàn】该项目招生简【jiǎn】章。

(二【èr】)财【cái】务【wù】管理(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为河北金融学【xué】院与波兰科依敏斯基大学本科【kē】合作教育项【xiàng】目,授课【kè】语【yǔ】言为英【yīng】语。专业录取过程中,在专业安排及专业调剂【jì】时只接收有专【zhuān】业志愿考生。具【jù】体详见该【gāi】项目招【zhāo】生简章。

(三)河【hé】北金【jīn】融学院爱尔【ěr】兰【lán】校区【qū】是【shì】河北金融学院在爱尔兰设【shè】立的【de】海外【wài】校区,包含【hán】金融学、会【huì】计学和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三个专业。学【xué】生第【dì】一学年在河北金融学【xué】院【yuàn】就读,达到出国要求后,第二、三、四学年须赴河北【běi】金融学院【yuàn】爱尔兰【lán】校区【qū】就读。如果学生第【dì】一【yī】学年结束【shù】后【hòu】达不到出国要【yào】求,学【xué】生可以申【shēn】请办理退【tuì】学手续,也可以按规定【dìng】程序向学校申请重修一年,如重【chóng】修一年仍未达到出国要求,则【zé】按退学处理。爱尔兰校区各专【zhuān】业授课语【yǔ】言为英语【yǔ】,报考相关专业的考生外语单科成绩【jì】要求不低于90分【fèn】。具体详见该项【xiàng】目招生简章【zhāng】。

(四)金融【róng】科【kē】技专业【yè】为校企合作办学专业,具体详见该专【zhuān】业招生简【jiǎn】章。

第十【shí】六条【tiáo】  各专【zhuān】业男女比例【lì】不限;学校英【yīng】语、商务英语以及翻译专业,只【zhī】录【lù】取外语语【yǔ】种为英语的考生【shēng】;其【qí】余各【gè】专业对考生高考外【wài】语语【yǔ】种不作【zuò】限制,但本校公共外语课及相关专【zhuān】业课不【bú】具备非英语语种开课条件,无法满足【zú】非英语语【yǔ】种考生学习,请【qǐng】广大非英语【yǔ】语种考生谨【jǐn】慎报考。

第【dì】十七条  对考生身体【tǐ】状况的【de】要求,学校按照教育部、卫生【shēng】部、中【zhōng】国残疾人联【lián】合会《普通高【gāo】等【děng】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yì】见》(教学〔2003〕3号)中的有关规定,及教育【yù】部、卫生部关于普【pǔ】通高【gāo】等【děng】学校招生体检【jiǎn】工作有关补充规定执【zhí】行。结【jié】合学校招生专业具【jù】体说明【míng】如下【xià】:

(一)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不予录取

1、严重【chóng】心脏病【bìng】(先天性心脏病经【jīng】手术治愈【yù】,或【huò】房【fáng】室间隔缺损分流量【liàng】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jīng】二级以上【shàng】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xū】手【shǒu】术者除外)、心肌病、高血【xuè】压病【bìng】。

2、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

3、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

4、重症或难治性癫痫【xián】或其他神【shén】经系统疾病;严【yán】重【chóng】精神病未【wèi】治愈【yù】、精神活【huó】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5、慢性肝炎病人【rén】并且肝功能不正【zhèng】常者(肝炎【yán】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zhě】除外)。

6、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不予录取。

(1)原发型肺结【jié】核、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jié】稳定;结核【hé】型胸膜炎已【yǐ】治愈【yù】或治愈后遗有【yǒu】胸膜肥厚【hòu】者;

(2)一【yī】切肺【fèi】外结核(肾【shèn】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hé】等等)、血行性播【bō】散【sàn】型肺【fèi】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wèi】复【fù】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jié】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wú】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二)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有关专业不予录取

不能准确识【shí】别红、黄【huáng】、绿、兰、紫各种颜色中【zhōng】任何一种颜色【sè】的导线【xiàn】、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不能录取【qǔ】的【de】专业【yè】:经济学【xué】、经济【jì】统计学、数字经济、财政学、税收学、金融学、金【jīn】融【róng】工程、保险学、投资学、金融【róng】数学【xué】、信用管【guǎn】理、精算学、金融科技【jì】、国【guó】际【jì】经济与贸【mào】易、工商管理【lǐ】、市【shì】场营销、会计学、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审计学专业。不能【néng】准确【què】在显示器上【shàng】识【shí】别红、黄、绿、兰、紫各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de】数码、字母者【zhě】不能录取【qǔ】的专【zhuān】业:计【jì】算机科学与技【jì】术专业。

第十八条  严格【gé】按【àn】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guī】定》(教育部【bù】令【lìng】第41号【hào】)相关规定,新生报到后进【jìn】行入学资【zī】格和身【shēn】体复【fù】查,对于弄虚作假、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将【jiāng】取【qǔ】消入学资格。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九条  收费标准

各专业学费标准【zhǔn】详见【jiàn】各【gè】省(自治【zhì】区、直辖市)高校招生【shēng】考试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

住宿费收费标准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核定为准。

第二十条  学校学生奖励、资助【zhù】政策体系完善,已建立起“奖、贷【dài】、助【zhù】、补、减”的工【gōng】作【zuò】体【tǐ】系。新生入学时设有“绿色【sè】通【tōng】道”以保证家庭【tíng】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

第【dì】二十一条  学校招生【shēng】网址【zhǐ】:http://news.hbfu.edu.cn/zsw

电子邮箱:hbjrxyzsb@163.com

招生咨询电话:0312—3338287

第六章   附则

第【dì】二十二【èr】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gōng】室负【fù】责解释。

第二【èr】十三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法【fǎ】律、法【fǎ】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不【bú】一致之处,以【yǐ】国家法律、法规【guī】和上【shàng】级有【yǒu】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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