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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西藏农牧学院招生章程

更新【xīn】:2024-9-21 21:27:08    发布:大【dà】学生必备【bèi】网      纠错

2024年西藏农牧学院招生章程

本文为大家整理的是2024年西藏农牧学院招生章程,主要包含招生计划、录取规则、收费标准等信息,以下是详细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西藏农牧学院普通本科招生章程(202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依法治招”工作要求,保【bǎo】证学【xué】校本科招【zhāo】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zhōng】华人民【mín】共和【hé】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gòng】和【hé】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yù】部《2024年普通【tōng】高【gāo】等学校招生规定》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西藏农牧学院。办学【xué】地址:西藏自治【zhì】区林芝市巴宜区育才西路100号。上【shàng】级【jí】主管部门∶西【xī】藏自【zì】治【zhì】区教育【yù】厅。学校性质【zhì】∶公办省(区)属高校【xiào】。办学【xué】类【lèi】型:全日制【zhì】普通【tōng】高等学校。学校【xiào】代码【mǎ】:10693。学校具有学士学【xué】位、硕士学【xué】位授予权。

第【dì】三【sān】条【tiáo】  学校招【zhāo】生工作全面贯【guàn】彻落实教育部、区党委、政府及自治区招【zhāo】生委员会的部署要求,贯彻公【gōng】平竞争、公正【zhèng】选拔、公开【kāi】透【tòu】明的【de】原则【zé】,德智体美劳全面考【kǎo】核、综合评价、择【zé】优录取新生

第四条  根据《中共西藏自治【zhì】区委员【yuán】会 西【xī】藏自治区人民政【zhèng】府关于促进高校【xiào】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若干意见》(藏党发〔2017〕9号)精神,高校招收学生毕业后按照劳动【dòng】者自【zì】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yè】和鼓励创【chuàng】业的方针【zhēn】,双向选择、自主择业,政府引导、市场为【wéi】主。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xué】校【xiào】根据教育部和【hé】自治区有【yǒu】关规定,成【chéng】立由校【xiào】领导和有关部【bù】门负责人组成的【de】招生录【lù】取【qǔ】工作委员会,负责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的政策和【hé】规定,审核【hé】招生计划,讨论和决定招【zhāo】生工作【zuò】中【zhōng】的重大事宜。

第六【liù】条【tiáo】  西藏农【nóng】牧学院招生就业处是学校具体负责【zé】普通本专科【kē】招生等【děng】工作的常【cháng】设机构。

第七【qī】条  西【xī】藏农牧【mù】学院招生就业处主要职责是:

1. 执行教育【yù】部有【yǒu】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yǐ】及主管部门和省【shěng】(区【qū】、市【shì】)级招委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shī】细则;

2. 根据国家及自【zì】治【zhì】区核准【zhǔn】的年度招生规模【mó】及有【yǒu】关规定编制并【bìng】报送西藏【cáng】农牧学院分省分专业招生计【jì】划;

3. 修订西藏农牧学院招生章程;

4. 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5. 组织实施西【xī】藏农牧学【xué】院招生录取工【gōng】作【zuò】,负责协调和处理【lǐ】西藏农牧学院招生录取工作中【zhōng】的有关【guān】问题;

6. 履行西藏农牧学院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7. 支【zhī】持协调有【yǒu】关【guān】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fāng】面的其他工【gōng】作;

8. 根【gēn】据【jù】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的【de】申请,对西【xī】藏农【nóng】牧【mù】学院有关招生录【lù】取行为【wéi】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

第八条【tiáo】  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接【jiē】受纪检监察【chá】部门【mén】、考【kǎo】生、家长、媒【méi】体以及【jí】社会【huì】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根【gēn】据西【xī】藏自治【zhì】区教育厅核准【zhǔn】的年度招生规模【mó】及【jí】有关规定,根据经【jīng】济社会【huì】发展的需要,加强对【duì】人才【cái】需求的分析、预测【cè】,结合自身办学条件【jiàn】、毕业生【shēng】就【jiù】业情况和各省(区、市)的生源【yuán】情况【kuàng】,编制分省(区、市【shì】)分专【zhuān】业招生计划,报教育【yù】主管部门【mén】、教育部审定【dìng】后,通过各省级【jí】招生管理部门【mén】向【xiàng】社会公布【bù】。

第十【shí】条  学校在西藏【cáng】自治【zhì】区外招生计划,均为普通本【běn】科批次招生【shēng】。在西藏自治区招生计【jì】划【huá】包含普通本科批【pī】次、部队生源【yuán】本【běn】科批次、地方专项计划【huá】本【běn】科批次【cì】和【hé】边境专项计划本科批次。

部队生源本科执行部队生源本科控制分数线(详见【jiàn】西藏【cáng】自【zì】治区公布的普通高等学【xué】校招【zhāo】生计【jì】划及招生录取【qǔ】最低控制分数线)。

第十【shí】一条  部队生源招生录取【qǔ】的新生在入学前【qián】须签【qiān】订“定向协议”,学校对未签【qiān】订“定向协议【yì】书”者不予【yǔ】办理新生报到注册【cè】手【shǒu】续【xù】,并按放【fàng】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学校执行国家【jiā】和各省【shěng】(区、市)招生管理部【bù】门【mén】制定【dìng】的录取政策【cè】及有关规定。

第十三【sān】条【tiáo】  学校按【àn】照教育部相关【guān】规定编制【zhì】预【yù】留计划。预留计划数以西【xī】藏自【zì】治区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数【shù】为准,用【yòng】于调【diào】节各地统【tǒng】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十四【sì】条  学校按各省级招【zhāo】办提【tí】供的投档成绩整数位(含省级招办【bàn】确【què】认的全【quán】国性高考加分项目)提档,采取平行志愿投档方式,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0%以内。

第【dì】十五条  学校在高【gāo】考综合改革的【de】省(区、市)招生【shēng】,按照各省(区、市)公布的【de】选考科目和招【zhāo】生录取政策【cè】执行【háng】。

第十六条  学校参照平行志愿录取【qǔ】中的【de】考生【shēng】报考【kǎo】志【zhì】愿顺序进行招生。一经省级招办审核后的预录结果不因【yīn】补投考生而发生改【gǎi】变。

第十【shí】七条  普通本科【kē】批次考生录取办法按照【zhào】“分数【shù】优先、遵【zūn】循志愿【yuàn】”的原【yuán】则进行。对于符合【hé】教育部规定【dìng】的高【gāo】考【kǎo】加分【fèn】政【zhèng】策的考生,学校【xiào】认可各省(区、市)在其文化统考成绩【jì】总分的基础上加分后形成的投【tóu】档成绩整数【shù】位,并作为录取和确定专业的成绩【jì】依据,各专【zhuān】业志愿间【jiān】不设分数级差,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dào】低【dī】分顺【shùn】序录取并确定专业【yè】。

投档【dàng】成绩整数位相同者,先按【àn】文化总【zǒng】分高低,文化【huà】总分仍【réng】相同时再按文、理【lǐ】科类不同的【de】单科成绩【jì】(1.文史【shǐ】类的科【kē】目顺序依次为语文【wén】、文科综合、数学;2.理工类的科目顺序依次为数学、理【lǐ】科【kē】综合、语文【wén】)、专业志愿【yuàn】先后顺序再次排序择优【yōu】录【lù】取。

当考生填【tián】报的所有【yǒu】专业志愿【yuàn】都未被录取时,对不服【fú】从【cóng】专业调剂者,将予【yǔ】以退档;对服从【cóng】专【zhuān】业调剂者【zhě】,从【cóng】高分【fèn】到低分调剂到未录满专业,录满为止。

第十【shí】八条  学校以英语为外语【yǔ】安排教学,建【jiàn】议非【fēi】英【yīng】语语种考生在【zài】报考时慎重考【kǎo】虑。

第十九条【tiáo】  学【xué】校招生【shēng】时严格【gé】执行教育部、原卫生【shēng】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hé】会【huì】印发的《普通【tōng】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gōng】作【zuò】指导意见【jiàn】》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háng】。

第五章 附则

第二【èr】十条【tiáo】  按【àn】照国家相关规定,各类招生录取过程中,凡提供虚【xū】假【jiǎ】个人信息或申请材料的,均认【rèn】定【dìng】为在国家【jiā】教育【yù】考试中作弊,取消其相关【guān】类型招生的报名【míng】、考试【shì】和录取资格,同时【shí】通报有关【guān】省级【jí】招生考【kǎo】试机构【gòu】或教育行政【zhèng】部【bù】门作进一步处理。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将【jiāng】根据国家【jiā】及学校有关文件【jiàn】规定进行3个月的【de】德、智、体、美【měi】、劳全面复查,复【fù】查不【bú】合格【gé】者,将视具体情况予【yǔ】以处理,直至取消入【rù】学资格。凡在复【fù】查中弄【nòng】虚【xū】作假者,一经发【fā】现【xiàn】,一律取消【xiāo】入学资格。

第二十【shí】二【èr】条  学校【xiào】通过采取奖(奖学金)、贷(助学贷【dài】款)、助(勤工助学)、补(困难补【bǔ】助)、减(减免费用)等资【zī】助措【cuò】施,关怀和帮助家庭经济困【kùn】难的【de】学生,保障学【xué】生【shēng】不【bú】因经济困难而辍学。

第二【èr】十三条  学【xué】校按【àn】西藏自治区物价【jià】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shōu】取学费和住宿费等【děng】学杂费【fèi】,公布招生计划同时公布学费标准。根据藏教委字〔2000〕39号文【wén】件规定,住宿费为800元/学年,学费标准参看《西藏农【nóng】牧【mù】学院【yuàn】2023年普通【tōng】本科分省【shěng】分专【zhuān】业招【zhāo】生计【jì】划【huá】一【yī】览表》。

根【gēn】据《西藏自治区教育厅【tīng】 西藏自【zì】治区财政厅关于【yú】修订印发<西藏自【zì】治区师范及农牧【mù】林水地矿类专业免费【fèi】教育补助政【zhèng】策【cè】管理办【bàn】法【fǎ】和实施【shī】细则>的通知》(藏教厅〔2016〕64号)规【guī】定,自治区对【duì】农牧林水地矿师范类相关专业本专【zhuān】科生实行免费教育补【bǔ】助政策,免【miǎn】收学费、住【zhù】宿费【fèi】,每年【nián】补助生活费3000元/生。

第二十四条  学校未委托【tuō】任何【hé】中【zhōng】介【jiè】机构或【huò】个人进行招生录取【qǔ】工作,不收取任何与招【zhāo】生录取【qǔ】挂钩的费用【yòng】。对于【yú】冒用我校名义进行【háng】招生活动的中介机构和个人,学校将依法【fǎ】追究其责任【rèn】。

第二十五【wǔ】条  本章程公【gōng】布后,如遇教育部、有关省(区【qū】、市)高【gāo】考【kǎo】招生政策调整,学校将制【zhì】定相【xiàng】应【yīng】录取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二十六条  西藏农牧学院【yuàn】招生就业工作处咨【zī】询联系【xì】方式【shì】:

招生咨询电话:0894-5888499

学校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0894-5822054

通讯地址: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育才西路100号

邮    编:860000

电子邮箱:xznmxyzsjyc@xza.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xza.edu.cn

第二十七【qī】条  本章程由西【xī】藏【cáng】农牧学院【yuàn】招【zhāo】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